作者flymehigh (远走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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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男研究生找同志一夜情 警钓鱼搜出摇头丸
时间Tue Jul 3 10:46:06 2012
※ 引述《move779 (幸福的定义!)》之铭言:
: 原文43
: 关於有板友问持有摇头丸有没有违法
: MDMA属於二级毒品,只要是持有就是违法
: 只要被搜到就是当现行犯,回警局笔录...後面程序一堆
: 最後应该会送去地检署开简易庭,而依犯意再看是否简易判决或要出庭
: 有可能不起诉,
: 但是只要判刑确立就是有前科,不管是劳役或易科罚金
: (持有)
: 违反毒品处罚条例还什麽详细网路上可以查。
: 详细还请专业来补好了!!
不是专业,补一下资讯:
首先,查阅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的条文内容及施行法的所有条文
并未看到「须告诉乃论」字眼,因此,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系属於非告诉乃论之罪,一旦抓到就是送检方
再来,前面已述可能可用条文为第五、七、十一条
其中五、七,为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
以本案来说,本案为现行犯,未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各款情况,
亦不可能适用第253条、刑法第57条,
也因此,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五、七条不太可能出现不起诉
第十一条则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
检察官才有可能并合刑诉第253条、刑法第57条不起诉
但基本上,拙见认为检察官遇到持有毒品,顶多给予缓起诉处分而不会不起诉处分
同样,缓起诉不适用於最轻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5、7条情况并不适用
当场搜出毒品,现行犯罪证确凿的情况检察官大概就是依刑诉第449条声请简易判决
(除非有刑诉451-1的情况,法官认为简易判决不适当)
另外,毒品危害条例第11条的情况,
似乎有犯罪协商的空间,可以参酌刑事诉讼法第455-2条
另外,所谓前科,是指一般民众所谓的前科或者是前案纪录表?
这两者并不同
一般民众所谓的前科,是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这个必须要嫌疑人受有受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裁判才会记载,
(不记载项目请参阅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第六条,
受缓起诉处分期满或不起诉处分即予以注销或不记载)
(这又跟所谓的有案底不同,有案底不管是你易科罚金易服劳务那都是有案底)
但是法院看到的东西是前案纪录表,
只要你有进出法院纪录就会有这东西了...
关於前科这边我的印象是这样...
另外,陷害教唆与钓鱼(诱捕侦查)也是有差别的
如同前面板友说的原无犯意但被警方惹起犯意,跟你原本就有犯意这样...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92年度台上字第4558号解释得满详细的
有兴趣可以看...
以上,若有讹误在请版上其他达人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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