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odcack (silkw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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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台北高行101年诉字第14号
时间Fri May 18 00:23:55 2012
周二,首次去旁听本案的准备程序庭。因为个人因素,迟了10分钟才到达。
当日主持程序的是陈心弘法官(通常主持准备程序庭的是本案的受命法官),
照例进行本案的争点整理。
庆幸的是,被告(即行政机关一方)在当日开庭期间几乎没提出有力的攻击方法。
注:""内文的蓝色部份有9成以上的准确转述
陈法官提出争点之一:"
行政机关於办理婚姻登记时有无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增添
民法所无的限制"。
被告则官僚式地答辩:"依法务部及内政部函释办理,
上面说什麽我们就作什麽,
依法行政"。
陈法官命被告要针对这个争点提出相关的说理及证据,不能用上述理由塘塞,法院
已就此一部份尽告知义务。
最後,陈法官主要请原告就"
同性婚姻究以立法或司法解决为妥,可否从如户籍法
的修正等着手,以及相关的外国情势(比较法)提出相关报告,以便法院参酌。"
原告方的两位律师之一推测,法官是否在暗示本案可由司法加以解决的心证推论。
但这并不能代表由3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意向,故仍尚待观察。
两位律师设想被告方可能提出的攻击主张:
1)就民法条文为体系性解释
2)同志婚姻系立法形成之事项
後记:
准备庭结束後,见到瑞士驻台记者访问原告方的律师,不惊吓了一跳。看来瑞士国民应该
早已把两公约内化成自身的价值观了,希望到言辩庭时能见到公视来持续关注这个议题。
另外,原告方两位律师是志愿无偿来帮忙本案诉讼,对他们的付出及当事人的勇气致上
最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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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同志人权是一个普世价值的体现,或许这并非用支持不支持
2F:→ B:就能够言明。 许多的不支持对於一个同志生命是相当可悲的
3F:→ B:"原来,我的生命与权益需要用这样的方式被决定、被看待"
4F:→ B:对某些人来说这只是个支持议题 对我们来说是个生命议题
5F:→ B:这之间的差距与表态,对某些人只是人生一环,对我们来说
6F:→ B:却是需要用尽生命去争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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