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ninvan
看板gay
标题Re: [新闻] 骂GAY不起诉 骂死GAY罚6000
时间Tue Jun 22 14:41:49 2010
这条法律所规范的,恐怕是放纵的情绪。
法律要求人们需「理性」面对争议,社会教育我们「有事好好谈」,
我们可以「开诚布公」的「协商」,但谢绝暴力与言语的「感性」辱骂。
依照新闻如此的脉络与标题,言下之意或许是:台湾法官该编纂一本
《禁用语典》以教导民众可用何种方式表达不满,哪些语言则是被法律所
禁止。
然而政府无法帮人民决定人民的品味,无法整齐划一的要求人们皆是
理性,或要求人民皆有「礼」,在某些场合,唯有这些情绪词能表达我们
高昂的情绪。
譬如广场看球赛,进球时有人会说「干,揪送欸!」,也有这种「好
开心!」的说法,谁能决定优劣?
快乐时的情绪词,听来无伤大雅;然而在公众场合争执时,情绪的控
制似乎变得更为重要,毕竟言语如针锋,轻易即可刺破人心。
这也是为何法律将公然侮辱入罪的原因之一。
刑法规定「公然」,而非单就侮辱要件即可成罪,实有照顾人格权之
意涵。假设双方仅是於台面下以简讯你来我往,骂人「北港香炉」、「大
C妹」,受辱人一方在对外方面,并无人格减损,因此非为法律保护对象。
即便受辱人会转述给朋友,那对人格声誉也无太大减损,毕竟我相信受辱
人会为自己反驳(亦即,谁会愿意证明自己真的是北港香炉?)。
若在适当情境下,公然以「北港香炉」侮辱他人,则行为人可能会受
刑法之制裁。
何谓适当情境?
一个死刑犯被骂「禽兽」、「早死早超生」也受到公然侮辱罪的保护
吗?在这种情况下,恐怕难以成立公然侮辱。理由在於社会对这般恶行,
通常会有措词严厉的评论,在言论自由与死刑犯的名誉法益间衡量,死刑
犯的名誉法益似乎就应该被牺牲,而公众言论自由即大於名誉法益。
但只是公然争吵,并未达到「足以激怒群众恶行」的标准,仅是行为
人情绪的放纵所辱骂之「北港香炉」呢?
此时,就是公然侮辱。
以往也有法院认为,在军中,为了锻链军人的服从抗压性,因此长官
骂人「白痴」是允许的。然而随着时代变迁,社会思想越来越尊重人格,
此种见解渐渐受到废弃。
那麽,gay一词究竟是否为侮辱?
需看当时情境判断,新闻仅写出一部分,而真实情境如何并未叙明,
有时可为侮辱,有时非侮辱,如同「台客」一词。
gay可以是才华洋溢与出众的一群,却也可以是王国里幽暗的一群;
台客可以是帅气与台湾文化的代表,却也可是粗俗低劣的象徵。
但gay与台客间的不同点在於,一个是「性向」与「文化」表现的取
舍,另一个则是文化代表。
再远一点,公开他人曾有犯罪事实,是否为公然侮辱?
美国法说否,由於曾犯罪,受社会公评乃犯罪後的附带效应之一。
然而gay终究不是犯罪,性向的取舍是人的隐私,不能轻易公开,但
即便被公开,也无法可罚,仅是道德的约束。社会尚未进步到可公开询问
「你有男/女朋友吗?」,假以时日,性向或许也不再是隐私。
回到问题,gay一词是否为侮辱,需综合言语当下的情境判断,不是
新闻写出骂人哪些字就是侮辱。
法律是抽象的概念,为的是适用於广大的具体案件,往往需透过社会
通念与思维,才能判断出是否符合法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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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32.235
1F:→ windskald:的确情绪才是重点啊!不然骂人脑残(脑部残障)、智障( 06/22 15:02
2F:→ windskald:智能障碍)也可以辩说这只是不专业的误诊,不是侮辱啊.. 06/22 15:03
3F:推 iamrick:简单说 绝不能抽离当下的情境来判断某些字词的意涵 06/22 15:07
4F:→ iamrick:即使看似无伤大雅话语也可能在反讽伤人 06/22 15:08
5F:→ iamrick:说话的人的出发点是什麽非常重要 06/22 15:09
6F:推 ttmiller:我承认我是GAY...但是我是"活"的!!!ˋˊ 06/22 17:12
7F:→ CaoNiMa:更要看的是骂人的人是什麽心态为出发点吧 06/22 17:21
8F:→ CaoNiMa:好朋友间骂死gay 和八卦版骂的可完全不同 06/22 17:23
※ 编辑: staninvan 来自: 60.245.115.130 (03/22 15:53)
※ 编辑: staninvan 来自: 60.245.115.130 (03/22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