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stsonaten (妄)
看板gay
标题Re: [请益] 第一次听说有甲汤
时间Thu Feb 4 16:47:39 2010
前恕删
: 为什麽从正当性切入这次事件?年轻人去泡汤,中年人伸手抚摸他的
: 大腿。我们说这里有「性骚扰」。男人去酒家抚摸另一个女人的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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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家又摸他老婆的大腿。我们认为没有「性骚扰」。可见,比「性
: 骚扰」更根本的概念是正当性,亦即一方面是对人事物的承认,另方
: 面则认为我们承认的人事物才是「应该的」、「妥当的」等。
: 我们承认持具个体主义,也就是说,我的劳动成果应该归我所有,而
: 身体这项劳动的基本条件,也似乎是「我」的基本条件;身体是我的
: (财产),似无疑义[1]。就此而言,「性骚扰」是以场所、对象等
: 的不正当为前提,也就是说,我们承认在特定场所、特定对象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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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性行为」[2]可以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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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场所、特定对象的正确,不代表社会承认其为"适当"
比方说若一名嫖客在娼寮看见另一名性工作者,
就认定她/他必然要出卖肉体,而对之性骚扰甚至强暴,依然极不适当。
争议的重点不在於某些场所可否进行"性行为"或"同志性行为",
而是"违反当事人意愿的性行为",
原po忽略了主观意愿这个元素,使得你的类比有些似是而非。
的确,意愿和客观情境成一定的正比,
比方在酒家是以"性消费"为服务重点的场所,
小姐进入包厢上班时,势必已了解到工作性质所涵盖的性服务,
可推定其已经放弃部份对自我身体的主控权,愿意接受顾客一定程度的抚摸。
一样地,当同志陪老板进入林森北路酒家前,
势必会已意识到此类消费场所服务中所含的异性性接触,
若他仍选择进入,就得承担被小姐上下其手的後果,
这和不知情误闯川汤蒸气室的异男是不同的状态。
但是,男同志是否可以视进入川汤者都同意男同志"肉体接触试探"的性文化,
曝露自己於男男咸猪手中,而无视其性倾向或意愿?
我认为川汤和酒家本质上有很大差异:
1. 川汤本身不是纯同志场所,也非以性消费为诉求。
2. 即便川汤逐渐正转型成以同志为主流的消费场所,
也不代表它可以大方进行性接触。
(ex:红楼或晶晶书库也不会有人白目到处乱摸)
事实上不经言语确认就乱摸有相当高的性骚扰风险,
而真正"默许"肉体接触的情境,是由一连串的符码和细腻互动构成,
例如在专属场所(公园、三温暖的暗处)、时段(路人不易出没打扰的深夜)现身,
停留在对方身边的时间和距离、肢体、目光的暗示......都可作为可否出手的依据。
如果客观环境本身就有识别性向的难度(同、异性恋混杂的三温暖)
又是在拥挤看不清对方的蒸气室,贸然下手乱摸,
无论是对同、异性恋都有"伤及无辜"的机率。
因此我不认为这是 "同志情欲空间 vs.异性恋霸权" 的二元对立,
而是实务操作的技巧和风险问题,同志当然可以在川汤钓人或玩人,
但走火的机率也相对较高 (被抓走、被告、被乡民抱怨),出了事也就要负责到底,
即便同志空间争取不易,当中还是有适法性与道德的界线,
我不认为情欲空间是占地为王,自称多数就可以大张旗鼓肢体接触。
(中间恕删)
: 回到一开始举的例子,多加上一些条件:一位未出柜男同志陪上司去
: 酒家应酬,小姐骑上他的大腿双手环颈耳边吹气,他却喊破喉咙也没
: 有人同意性骚扰正在发生。事实上他多半不会也不敢有所表示。
: 没有人会质疑在酒家进行(异性恋的)「性行为」的正当性,这一引
: 战的案例正相反:对熟门熟路的人而言,在那里发生「男男猥亵」不
: 意外,经媒体中介而闻讯的人们倒质疑(1)在裸汤进行性行为是不正
: 当的,(2)在裸汤进行同性恋性行为是不正当的。
: 恐怕很少人持(1)的观点,而多站在(2)的立场。毕竟大多数人对大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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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应该也很少人能在大众浴池接受异性恋性行为吧
即便是非甲板的人,恐怕也很少能接受温泉区的公开性行为。
: 数事物的承认,养成於忽视或存而不论同性恋文化的过程。就如
: yclou和thomas629所言,男同志有男同志混的地方,有男同志辨认对
: 方是不是同道中人的方式,甚至即将会有男同志消费联名卡。如果我
: 们对警光山庄和上述酒家里发生的事情有双重标准,这现象恰恰指出
: 「性骚扰」这个概念的限度,也提醒我们:指责色狼之际,也该反省
: 怎麽另外一批色狼安然无恙--这里到底出了什麽问题?如果这是个
: 多元文化的社会,那就该探问这些同异夹缠的文化该怎麽面对彼此。
: 这是个实践智慧的问题,也就是说,遵循既存的法收效不大,预设教
: 条才来谈更无裨益。
: ADONIES认为「同志本来就是社会的一份子」、「所有空间都不会限
: 制异性恋或同性恋才可使用」。我想这当然是理想的愿景,但踏出东
: 区、踏出台北,愿景可能就要打折扣。更不用说即使在东区,上面举
: 的男同志被迫应酬的案例,仍旧是可能的。之所以可能,原因之一在
: 於歧视的行动与结构仍存在。换句话说,不能用「我昨天就在东区街
: 头看到两位同志牵手」推导到「同志本来就是社会的一份子」,尤其
: 歧视仍持续在教育等场境上演的现在。
: ADONIES和jorz都主张川汤不是同性恋者的川汤,「同性恋者在同志
: 占多数的公共空间内,同性恋者的『肉体触碰文化』不又形成另一压
: 迫异性恋者的霸权」?我认为这类主张混淆了多元文化与相对主义。
: jorz使用「霸权」这个热门的词,恰好点出这起事件包含的角力。(
: 姑且算作)两种文化之间的权力关系并不对等,怎麽能说较弱的一方
: 构成霸权?这跟事件中大叔猥亵年轻人合法与否或道德上的对错善恶
: 是两回事。衡量事理时,不同对象之间的权力关系也应该考虑进来,
: 因为权力关系确实起着作用。否则为什麽前述的男同志喊破喉咙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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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此案中的年轻人一出声就一路烧到gay板来?[3] 我同意警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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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的温泉即便是一处「同志场所」,也不该预设所有来客都是同性恋
你假设的酒家例子如之前所述,
有点像是半推半就的自愿参与异性恋情慾空间,
而非"无法预知防范或回避"的性骚扰,
此外我也质疑"喊破喉咙无人应"的可能性,
事实上,异性恋骚扰者无论骚扰对象是谁,
个体仍然会被揪出检讨,甚至被法律制裁,
唯一的不同在於,其不会牵连起整个群体害怕被妖魔化的自我检讨与焦虑。
板上确定反对的,是以少数个人行为牵扯群体荣辱的"以偏概全"逻辑,
但有些人似乎想进一步指出"特定空间乱摸人"的"偏"不是"偏"
而是一种特定文化情境下可接受的情慾实践,
而这种情慾实践在主流异性恋空间,用原po的话来说"不被承认"的,
只有在类似川汤这种地方才能得以抒发。
但我认为空间定义的形成需视当中的多元参与者而定,
如果经营者与异性恋泡汤客主张一个需要非情慾的休闲空间,仍应予以尊重,
毕竟这并非像"甲西大战",是要求一个多元文化空间的平等参与和现身权力,
而是已经产生了侵犯个人的疑虑。
: ,甚至预设「在警光就可以」任意触摸他人的身体,然而,我们面对
: 的正是一次暴力的冲突,诚如上述,在此我们需要实践智慧而不是教
: 条。也就是说,固然要指出大叔的误认,同样也要指出年轻人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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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不是直接「循现行法令」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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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本事件不能这样看,
因为当中的加害与被害角色与道德界线是很明显的,
好比说正妹误以为穿得很辣到夜店贴身热舞很安全,
而某舞客误读了正妹讯息而性骚扰,
舞客的行为也不能主张"她的穿着与动作有性暗示"而免责,
或是说 "我们也该检讨一下那名女性的穿着"。
而这一个外观与经营方式都是"大众泡汤休闲场所"的地方,
似乎也不能怪罪该乡民"没有先上网google川汤其实是男同志情慾热点"
而说他在里面被摸也是活该。
虽然原po仍然强调"不能任意触摸他人"的道德判准,
或许我们的观点其实并无太大差异,
但总括来说,我实在不是很能接受文中的某些论证方式。
: 最後我想重提这个老哏:个体的行动跟集体的形象有没有因果关系?
: 我认为多数时候这个问题都是假问题,因为我们没有区分不同层次的
: 因果关系。每日面对面的互动、一年一次的同志游行或可以往历史深
: 处追溯的结构或事件,各自相关,却也经过种种机制影响彼此。另外
: ,某一种因果关系的说法能否成立,要把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考虑进
: 来。因为我们在此考虑的因果关系,不属於自然,没办法经由实验和
: 检证确定因果关系。正因如此,权力关系会影响哪些因果关系能够得
: 到人们承认、哪些不能。
: 警光事件中,如果个体行动伤害集体形象这一因果关系能够成立,那
: 根本的原因之一恐怕是--我们都是异性恋养大的。我们几乎把注意
: 力集中於「个体行动会伤害集体形象」,却鲜少讨论这一因果关系的
: 条件。然而,板上过去吵过好几次了:一来大家都做乖宝宝,集体的
: 形象未必会改善;二来今人享受着比过去友善的环境,恐怕也不是乖
: 宝宝乖出来的。
: [1] 比较体罚、军事/军事操练等。
: [2] 「性骚扰」的性是什麽意思,照现行法律来看几乎完全诉诸主观
: 。这不仅是概念的缺漏与思维的怠惰,更导致很多荒谬的案例。然而
: 这不是本文的重点,所以「性行为」是什麽,只好循司法惯例,请大
: 家各自表述。
: [3] 再次强调,这与警光事件中是否发生性骚扰、当事人的论罪或我
: 们的道德判断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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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engjye:看到有人拿酒店跟川汤做比较就觉得"好弱", 大哥还不厌其烦 02/04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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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推 gawk:这种讨论的文章却只被M某几篇 偏颇的很严重 也误导观看者 02/04 22:07
8F:推 ffmuteki9:这篇写得真好 02/04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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