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ek (el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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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第一次听说有甲汤
时间Wed Feb 3 14:19:18 2010
一整串看下来,对於这样的「社会事件」,我们倾向於迳直下判断,
不管是道德判断或合法与否的判断,却不容易从事批判。我所谓批判
,不是指谩骂或一味数落某一个体或建制的是非,而是要指出事物的
限度,亦即,去思考在什麽样的条件下,一个概念、一宗罪或是一桩
事件才有可能发生、运作。批判的结果或许能让我们的判断更合理、
更全面。我想在前面板友的贡献上,从「正当性」这个概念切入问题
。
为什麽从正当性切入这次事件?年轻人去泡汤,中年人伸手抚摸他的
大腿。我们说这里有「性骚扰」。男人去酒家抚摸另一个女人的大腿
,回家又摸他老婆的大腿。我们认为没有「性骚扰」。可见,比「性
骚扰」更根本的概念是正当性,亦即一方面是对人事物的承认,另方
面则认为我们承认的人事物才是「应该的」、「妥当的」等。
我们承认持具个体主义,也就是说,我的劳动成果应该归我所有,而
身体这项劳动的基本条件,也似乎是「我」的基本条件;身体是我的
(财产),似无疑义[1]。就此而言,「性骚扰」是以场所、对象等
的不正当为前提,也就是说,我们承认在特定场所、特定对象等条件
下,「性行为」[2]可以是正当的。
然而,承认也有可能是误认。事实上,我们对自己习以为常的事情(
换句话说,许多我们承认的事情)的承认,是在与家人同学相处、参
与社交活动、服役、上班等许许多多的过程中「生产」出来的。这些
被生产出来的承认鲜少受批判,但也正因我们习以为常,社会有可能
继续运作下去。过去人们在种种事务上承认男优於女,後来都被证明
是误认;派遣人员满意自己的工作而全力以赴,经过计算与比较却有
可能证明其承认却实属误认。相对主义没有办法指出某些承认其实是
误认,反之,相对主义常常被用来解套:被支配者是对的、支配者也
是对的,个人观点不同而已,哪有什麽支配关系?
回到一开始举的例子,多加上一些条件:一位未出柜男同志陪上司去
酒家应酬,小姐骑上他的大腿双手环颈耳边吹气,他却喊破喉咙也没
有人同意性骚扰正在发生。事实上他多半不会也不敢有所表示。
没有人会质疑在酒家进行(异性恋的)「性行为」的正当性,这一引
战的案例正相反:对熟门熟路的人而言,在那里发生「男男猥亵」不
意外,经媒体中介而闻讯的人们倒质疑(1)在裸汤进行性行为是不正
当的,(2)在裸汤进行同性恋性行为是不正当的。
恐怕很少人持(1)的观点,而多站在(2)的立场。毕竟大多数人对大多
数事物的承认,养成於忽视或存而不论同性恋文化的过程。就如
yclou和thomas629所言,男同志有男同志混的地方,有男同志辨认对
方是不是同道中人的方式,甚至即将会有男同志消费联名卡。如果我
们对警光山庄和上述酒家里发生的事情有双重标准,这现象恰恰指出
「性骚扰」这个概念的限度,也提醒我们:指责色狼之际,也该反省
怎麽另外一批色狼安然无恙--这里到底出了什麽问题?如果这是个
多元文化的社会,那就该探问这些同异夹缠的文化该怎麽面对彼此。
这是个实践智慧的问题,也就是说,遵循既存的法收效不大,预设教
条才来谈更无裨益。
ADONIES认为「同志本来就是社会的一份子」、「所有空间都不会限
制异性恋或同性恋才可使用」。我想这当然是理想的愿景,但踏出东
区、踏出台北,愿景可能就要打折扣。更不用说即使在东区,上面举
的男同志被迫应酬的案例,仍旧是可能的。之所以可能,原因之一在
於歧视的行动与结构仍存在。换句话说,不能用「我昨天就在东区街
头看到两位同志牵手」推导到「同志本来就是社会的一份子」,尤其
歧视仍持续在教育等场境上演的现在。
ADONIES和jorz都主张川汤不是同性恋者的川汤,「同性恋者在同志
占多数的公共空间内,同性恋者的『肉体触碰文化』不又形成另一压
迫异性恋者的霸权」?我认为这类主张混淆了多元文化与相对主义。
jorz使用「霸权」这个热门的词,恰好点出这起事件包含的角力。(
姑且算作)两种文化之间的权力关系并不对等,怎麽能说较弱的一方
构成霸权?这跟事件中大叔猥亵年轻人合法与否或道德上的对错善恶
是两回事。衡量事理时,不同对象之间的权力关系也应该考虑进来,
因为权力关系确实起着作用。否则为什麽前述的男同志喊破喉咙无人
应,此案中的年轻人一出声就一路烧到gay板来?[3] 我同意警光山
庄的温泉即便是一处「同志场所」,也不该预设所有来客都是同性恋
,甚至预设「在警光就可以」任意触摸他人的身体,然而,我们面对
的正是一次暴力的冲突,诚如上述,在此我们需要实践智慧而不是教
条。也就是说,固然要指出大叔的误认,同样也要指出年轻人的误认
,而不是直接「循现行法令」断罪。
最後我想重提这个老哏:个体的行动跟集体的形象有没有因果关系?
我认为多数时候这个问题都是假问题,因为我们没有区分不同层次的
因果关系。每日面对面的互动、一年一次的同志游行或可以往历史深
处追溯的结构或事件,各自相关,却也经过种种机制影响彼此。另外
,某一种因果关系的说法能否成立,要把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考虑进
来。因为我们在此考虑的因果关系,不属於自然,没办法经由实验和
检证确定因果关系。正因如此,权力关系会影响哪些因果关系能够得
到人们承认、哪些不能。
警光事件中,如果个体行动伤害集体形象这一因果关系能够成立,那
根本的原因之一恐怕是--我们都是异性恋养大的。我们几乎把注意
力集中於「个体行动会伤害集体形象」,却鲜少讨论这一因果关系的
条件。然而,板上过去吵过好几次了:一来大家都做乖宝宝,集体的
形象未必会改善;二来今人享受着比过去友善的环境,恐怕也不是乖
宝宝乖出来的。
[1] 比较体罚、军事/军事操练等。
[2] 「性骚扰」的性是什麽意思,照现行法律来看几乎完全诉诸主观
。这不仅是概念的缺漏与思维的怠惰,更导致很多荒谬的案例。然而
这不是本文的重点,所以「性行为」是什麽,只好循司法惯例,请大
家各自表述。
[3] 再次强调,这与警光事件中是否发生性骚扰、当事人的论罪或我
们的道德判断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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