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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paduck (趴趴鸭)》之铭言: : 对於这种对着作权法 : 这神奇法条无限上纲的讲法... : 先不就法源内涵讨论... : 单就法条...来讨论的话 : 我时候很好奇这种「不做功课」就想来伸张自己的权力的作法... : 总有种让我「拿着鸡毛当令箭」的不快感觉! : 着作权法 第 四 款 着作财产权之限制 : 第 52 条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 : 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 nahald引用olahugo公开发表的着作... : (gay板是一个公开的版面 在gay板的发表应为公开之发表) : 此引用是不受用着作权之涵盖的! : 也因此olahugo并没有权力要求nahald不得引用你之公开发言~ 1.感谢你提醒做功课的重要,但不知道你做了多少功课,何以让你觉得如此自信? 2.我始终想强调的是,xxx的引用该如何定义?恶意?非恶意? 故意?非故意? 3.另外我想强调,就是发文礼节的部份。 目前看来,从你援引的条文来看,着作权法并未提及何谓 「非正当目的」使用、「非合理范围之内」的「评论」, 着作所有人可以如何主张他的权力,看来是法条可议之处 恶意攻击别人是一种正当目的吗? 是在合理范围内吗? 若否,除依法条规定获得损害赔偿,我想主张尽快减低我的损害可以吗? 如果法条不允许实现我的主张,网路上的规范,可以率法条之先吗? 4.我们可以检视一下,对於攻击事件,掌权者、仲裁者後续的处理态度。 我当然可以就法论法,以公然侮辱来看待,但这段期间,这些文字对於我的名誉损害, 难道公然侮辱罪就可以完全保护? 着作权法某程度予以保护,这是为何我援引着作权法精神。  但细究发现法条却对於禁用的探究付之阙如,不是吗? 如果是网路言论,其特色就是快速大量的被浏览,现行法条考虑到这个特点了吗? 着作权法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着作权或制版权: 一、以侵害着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着作者。 以网路的特性,xxx的不当行为,算不算侵害我名誉呢? 板主群如何认定呢?  法条仍未在罚则订出87条的对应处置,那我再表达一次,以人权观点,  我们的态度为何呢?  对於权力侵害的事件,我们用何种态度来对待被侵害人? 如果是我,我比较期待伤害可以尽速减少。 6.我不是个书包,也不是个法典,我无法陪你钻研法律, 但在我文字背後,还有另一个层次的内容想探讨。 下面还有回应。 : ※ 引述《olahugo (炎热。灿亮 )》之铭言: : : 由於人身攻击的事件在gay版上层出不穷 : : 不只源自於非同志的乱版者,尤有甚者,是一部分以讨论议题为目的却意外擦枪走火者。 : : 在这事件当中我关注的是处理者的态度,其中也发现版规上的瑕疵, : : 客观与否有待其他使用者公评。 : : 所以在版主公告之後,我另外发文针对智慧财产提出疑问与回应。 : 我个人是还满认同说别人是阿米巴原虫「这句」有人身攻击之嫌... : 不过如果「当篇文章的论点」或者「gay板所有的讨论」要被说是「人身攻击层出不穷」... : 真不知该说是见微知着?还是以管窥豹?抑或「杞人忧天」 我没有提到「所有」,我也没有见微知着。 : 乡愿的言论被针砭我还真是不怕嘴软~ : 讨论中擦枪走火? : 那些走火的人不就被水桶啦! : 再来... : 怎样叫走火?攻击? : 相关判定不是这麽简单的~ 擦枪走火是对现象的概述,而判定简单不简单,我没有如此引申。 : 也势必是有人同意 有人不同意! : 在一个什麽例证都没举的状况下~ : 这种「人身攻击层出不穷」的指控还真cheap! 我没有指控。 不过我很详实陈述我的感受,而这很主观。 而我的「感受」,cheap OR not,你可以主观的认定。 : 我还真不懂在这样的讨论中... : 发出这种不经查证 只因自己刻板印象或者资料库库存不足 的状况下 : 就在公开板面上大发厥词? : 又该当如何? : 所以... 我的言论发表,你认定大放厥词, 但这跟人身攻击与否,一点关系也没有不是吗? 我无法认定我的发言,可以完全避免无知, 但,就算显露无知,言论自由也不该因此受限,不是吗? : 酸人是罪?语气不好是罪? : 那讨论中的「无知」或「歧视」或「污名」... : 这种言论又该如何? : 只因为「看起来很有礼貌」 : 就完全没有问题? 这并不是合理化「攻击」的理由。 这也是为何版上and版主要重视禁止酸人与挑衅的理念。 : : 我的申诉内容提到: : : 我不介意任何人引用我的文章或推文,但是xxx以人身攻击的恶意态度引用, : : 因此我严正的拒绝xxx的引用。(我同时寄信告知给xxx跟版主) : : 这里版主群回应我,因为版规没有规定撷取推文需要询问作者(略),因此我无法拒绝, : : 当然我也无法透过公权力,让对方删除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 端看对方意愿。(目前对方仍不愿意停止引用) : : 至此发现,版主群把推文「所有权」都划给原篇PO文作者了。 : : 而第三者xxx,则有完全的「使用权」。 : : 疑问 : : 版规界定文章内推文「原篇PO文作者」有「管理权」。 : : 另规定,可删除,但不得擅自修改。违者水桶?周。 : : 但如果是依据我国法律智慧财产的概念,推文者理当有权授与或禁止他人引用。 : : 所有权与使用权不言自明。 : : 即便是推文,也隐含一些思想在内, : : 如果推文违规,会惩罚推文者 (ex利用推文功能辱骂别人),并非惩罚原篇PO文作者。 : : 但如果推文合於规定,却又不隶属推文者,这是说不通的。 : : 推文被第三者xxx引用,谁能够决定要不要被引用呢? : : 难道第三者xxx想用就用? 如果讨论的时候,恶意使用呢? : : 回到我的初衷,因为xxx引用我的推文时,先形容我有如"阿米巴原虫"般的天真烂漫 : : 文章最後再以戏谑的反向祈使语句,「愿你不会得到...(疾病)...」 : 本部份~对着作权的概念根本就是一整个搞错 : 至於担心被恶意使用~ : 着作权法 : 第 17 条 着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着作之内容、 : 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 所以你不用担心~有法律在保护喔! : : 我无法接受人身攻击的讨论方式,就算再怎麽激进、愤慨,也应该严守这条界线。 : : 最後,我完全没有依据版规09.来申诉...所以也无所谓申诉不成立。 : : 请版主删除这部份的说明。 : : 我只在申诉的同时,质疑"文章内推文的所有权"之界定。 : : 并未依据这条有问题的版规去申诉。 : 推文的xx权oo权... : 有了所有权=其他权都有 都互通? : 这是不对的! : 原文发表者有删除其推文的权力 : 对推文的着作权是完全没有侵犯的~ : 因为是两种不同的权啊! : 而发文或推文人身攻击 : 针对的是文字之内容或者意涵... : 与着作权完全无涉啊~ : : 回应上面这四行: : : 我并未表达,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算违规。版主群理解错误。 : : 我是认为,你可以引用、回覆、推文、嘘文...但是如果所有权人不满意,是有权禁止。 : : 如同智慧财产的概念,这我不赘述了。 : : 你可以回文,但是你的回文可不可以附加我的东西,应该由我决定。 : : 但这不是主张文字狱,以我的概念,xxx恶意攻击我,我才不爽被引用。 : 好大根的鸡毛! : : 如果版规无法依照智慧财产权概念,严格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 : : 也至少赋予我权力,去禁止别人如此「恶意」使用。 : 该篇引用到底有怎样的「恶意」? : 我相信你的感觉可能很真实? : 但是也是要有依据的~ : 说不定自己检视一下就会发现... : 恶意可能是不存在的? : 或者这样的恶意是自己的先入为主更为居多~ : 或者让自己的指控更有证据... 我不知道恶意要怎麽提出「证据」 你抛出一个很厉害的问题... : : 但是版主群误以为我要主张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禁止,这不是我的想法。 : : 我也认为,在人身攻击的前提下,这样的处理态度显得不够细致积极。 : : 希望对於侮辱、人身攻击之类,应该有更高的标准,目的是保护不是限制言论。 : : 发言者xxx依然可以畅所欲言,表达自己不同的看法。 : 人身攻击的地方已经被处理掉了~ : 发文者也被水桶了~ : 发文者仍不应该畅所欲言?表达自己不同的看法? : 这中间到底要「多」保护什麽? 你下面的假设超出我表达的范围  我就不回应了  : 如果一个曾经攻击过他人的人(若是攻击属实) : 我们就有权力不让这个人在这个板中发文与回覆... : 或者引用曾经被他攻击的人的推文? : 人身攻击的惩罚就是水桶! : 我不懂还有什麽更多的东西需要保护... : 或者还有什麽第二次的惩罚应该被主张! : : ^^^^^ : : ^^^^^^^ : : ^^^^^^^^^^^^^^^^^^^^^^^^^^^^^^^^^^^^^^^^^^^^^^^^^^^^^^^^^^^^^ : : ^^^^^^^^^^^^ : : 用词强烈不是错。我看到这句话真的很想哭,就跟我身边被暴力对待的学生一样难堪。 : : 我不但是这篇文章的观看者(感到气愤),我还是这篇文章主要指涉的人(感到难堪)。 : : 我的推文就被放在开头,我被形容为阿米巴原虫,对这篇文章却无能为力。 : 所以阿米巴原虫(人身攻击)已经消失了~ : 到底你还希望更有力些什麽?或者你的什麽权力被剥夺了? : 看见你原始推文中的偏颇... : 我实在很好奇~ : 该作者想指涉你...很奇怪?罪无可赦?不应该?不能? xxx保留了突兀的涂改之处  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改变语句原本的原意   而且 也没有表达歉意的感觉。  这就是我要主张  我要争取的 「阁下未免同□↖↗↙↘般天真烂漫,此文花了这麽多心力与   篇幅描述比较人与社群外部、社群内部之间的权力/权利...(略)」 xxx可以继续评论我的言论  但以目前xxx的处理,我不认为人身攻击已经消失了 至於指涉我,如果拿掉人身攻击,是ok的。 : : 到现在这篇文章还是以99%的原貌,放在公开的版上。 : : 没错,xxx接获我的抗议信之後,不知过了半天还是一天,就把这五个字涂改为符号。 : : 但是通篇盛气凌人的姿态,一开始的讽刺,文章结尾的诅咒,都还是在。 : : 事实有因此改变吗? : 这样的质疑从一个什麽位置来要求「改变」? : 只因为我主观上的「不舒服」? : 因为盛气凌人的姿态 : 一开始的讽刺 : 结尾的诅咒 : 这些指控 : 一来,描述太抽象... : 二来,有哪几个可以成为「攻击」? 难道不是因为我主观的不舒服吗? 性骚扰就因主观的不舒服而构成 在网路上公开浏览的激进言论  包含人身攻击 现在只把人身攻击的部分  「涂改」  但突兀的保留字句位置 我用这样的位置去要求,可以吗? : : 版主群认为这样的语气「不是很恰当」,也认为没有严重到需要删除。 : : 而版主群始终没有界定,这样不适宜的辞汇,xxx到底犯了什麽版规? : : 是侮辱、人身攻击,还是.... : : 也无从以此量刑,是三天合理,还是三周,与其他版规相较,有没有符合比例原则? : 这可以请板主说得更清楚~ : 以何板规处理及处理依据及原则等! : : 於此,我也认为不够细致。 : : 我没有期望文章消失。 : : 以我被攻击者的角度,我认为,最少应该拿掉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 我非常不想自己的推文仍被xxx引用在上面。 : : 攻击与诅咒别人的文句也应该修饰。而删除不删除我无权干涉。 : : 至於水桶三天,因为悔意而减刑我非常同意,我第一时间寄信给xxx也是希望对方理解。 : : 但我希望这样的悔意,以後不需要殷切的等待那半天一天才会出现。 : : ------------------------- : : 逞一时之快、口舌之勇,在学校不时有人有意无意的这样做。 : : 从以前到现在,因为性别气质被别人数落骂娘娘腔、被另眼相看,都不是陌生的经验。 : : 但是我封不了别人的嘴,(无奈) : : 我相信有了权力之後,除了纠正这些人的态度,能为被害人做的还可以更多。 : 这次你的确有地方受害了! : 但在你原来的那段话之下... : 台湾的老年(同志)处境绝对没有这麽完善啊! : 那我到底又该对那种话...下怎样的评语才是呢? 没有人身攻击、谩骂、影射、侮辱...等非理性讨论之评语均可。 -- 太阳 底下 我们都被照射  发 看得见谁在把握 做一件对的事  这一天你会很快乐 下一个快乐也要超过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11.227.87
1F:推 uka123ily:问题是他的言论 不是他的引用 不就这麽简单? 03/11 22:29
对 问题就在xxx的言论,我根本无意探究「引用」的定义。 我只希望焦点放在这样的言论gay版版主将用什麽态度看待并处理 ※ 编辑: olahugo 来自: 124.11.227.87 (03/11 22:48)
2F:→ yclou:那我们来去唱歌吧~ 03/12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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