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orikuraki (唐小宇)
看板gay
标题Re: [心情] 关於人身攻击的感受与处理建议
时间Tue Mar 10 02:31:25 2009
※ 引述《pokky (茶杯找茶杯)》之铭言:
: 06. 人身攻击、谩骂、侮辱、诽谤、漠视发文礼貌、酸文、挑衅、闹板
: 或文义语气足使他人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
: 砍文并水桶二至八周,短时间内再犯者得加重水桶四至八倍。
: 因遭受人身攻击,自辩而违反本条者,得减轻或免除水桶。
: 版规六没有提及文章修改过後是否得以减刑
: 版规六没有提及比例问题 也没有提及推文跟发文的差异
: 建议版主在未来的版规订定上补充这点
: 版规六提及版主可以减轻水桶的时机是因为遭受人身攻击而自辩
: 所以前提是 o版友人身攻击在先
: 总之这条版规给版主的弹性很少 建议修改
我反而是觉得这条给板主的弹性过大,於裁量权方面
的问题。到时也会一并经讨论过後决议进行修改,尤其是
以酸文和挑衅为主,这次的酸文判例算是依我的政见模式
来进行检举的第一个case,所以也只能暂且援引这条旧板
规来进行裁决,等新板规全部定案公告後,会一并将这些
疑虑扫除,细订罚则、厘清界限。
感谢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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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247.175
1F:→ pokky:您的政见还没写成版规 应从旧 03/10 02:37
2F:→ kaorikuraki:您是没看到「暂且援引」吗? 03/10 02:42
3F:→ kaorikuraki:如果您再继续误读曲解我的文意我就不与您继续讨论了。 03/10 02:43
4F:→ pokky:我说您的政见还没写成版规 本来就应该从旧 03/10 02:48
5F:→ pokky:您也说您 "暂且援引" 那麽共识一致 何来误解? 03/10 02:49
6F:→ kaorikuraki:我决定终止与您的讨论,有其他意见请去询问其他板主, 03/10 02:49
7F:→ kaorikuraki:感谢您今日的建议与讨论。 03/10 02:50
8F:→ pokky:不客气~ 03/10 02:53
9F:→ papaduck:如果真是条文至上的话...理论上的确没减刑这东西... 03/10 03:04
10F:→ papaduck:这的确有争议的空间 建议...还是暂时沿用正规较好 03/10 03:12
11F:→ kaorikuraki:我觉得是裁量权方面的问题。 03/10 09:13
12F:→ kaorikuraki:另外这本来就是个过渡时期,有很多事情需要整合(茶) 03/10 09:17
13F:推 honkwun:新版规出来之前用旧的吧 旧的在这一条有裁量权吗?@@ 03/10 09:38
14F:→ honkwun:好像最少是要2周 @@ 03/10 09:38
15F:→ kaorikuraki:我觉得任何板规都有裁量权的空间吧。 03/10 12:43
16F:→ kaorikuraki:不过就nahald的判例来说是介於人身攻击的模糊地带就是 03/10 12:44
17F:→ kaorikuraki:刑法的从轻从旧原则本来就有可再解读的空间吧。 03/10 12:45
18F:→ papaduck:只能说谁叫被旧板规绑死了~第6条本来就烂毙了... 03/10 12:45
19F:→ papaduck:但刑法有给法官相关的量处权 板规没有 03/10 12:46
20F:→ papaduck:在尚无此板规之前 擅用此权力 会落人口实的 03/10 12:46
21F:→ kaorikuraki:我是觉得当初第六条这样写可能是为了方便,毕竟写得太 03/10 12:46
22F:→ kaorikuraki:复杂详细对大家而言也易产生使用上的不便。 03/10 12:47
23F:→ kaorikuraki:这就会变成板主权力的讨论与释义了,不过我满喜欢这样 03/10 12:48
24F:→ kaorikuraki:的讨论的,这本来就该参考众人意见不是吗。 03/10 12:48
※ 编辑: kaorikuraki 来自: 61.228.241.183 (03/10 12:49)
25F:→ papaduck:现在讲的...不是就第6条的疏漏 仅是要板主小心求证 03/10 12:50
26F:→ papaduck:板、站规有无相关的权力引爰 不然贸然行使本权力 危险 03/10 12:51
27F:→ kaorikuraki:我是说板主的针对板规延伸释义的空间,即便第六条现文 03/10 12:52
28F:→ kaorikuraki:定得不妥善,但板主应该是有针对这条一定空间的解释权 03/10 12:53
29F:→ kaorikuraki:与裁量权,不然板规就是死的,我是这样看待啦。>"< 03/10 12:53
30F:→ papaduck:建议引爰相关的站、板规 会更清楚 03/10 12:53
31F:→ kaorikuraki:所以才援引第六条来处理这本来就有争议空间的case,只 03/10 12:55
32F:→ kaorikuraki:是在处置上的减刑属於扩大解释的范畴就是了(争议处) 03/10 12:56
33F:→ kaorikuraki:而扩大解释是不是板主的权力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03/10 12:57
34F:→ kaorikuraki:在我看来很容易变成立法和解释权集於一身的状况。 03/10 12:57
35F:→ kaorikuraki:照往例看来,小组长是本身比较像有解释权职权的人。 03/10 12:58
36F:→ papaduck:所谓的解释 应该是有相关规定 但不同的人有差异性的解释 03/10 13:01
37F:→ papaduck:因此才会说相关的解释需要有相关的条文佐证 03/10 13:02
38F:→ kaorikuraki:然後以下只是我个人的见解,不代表板主的立场。 03/10 13:02
39F:→ kaorikuraki:我是觉得不该由板主来解释条文,如同你说的差异性解释 03/10 13:03
40F:→ kaorikuraki:应该找一个有专精法学背景的人来统一解释,而他也只负 03/10 13:04
41F:→ kaorikuraki:责解释,是说一个讨论看板有必要这样专精化吗也是个问 03/10 13:05
42F:→ kaorikuraki:题。因为我觉得让小组长解释也很怪,因为他兼具裁定的 03/10 13:06
43F:→ kaorikuraki:工作。我是觉得解释就只能解释不能裁定这样。 03/10 13:06
44F:→ kaorikuraki:这个权责应该要分出来,不然其实板主权力很大。 03/10 13:07
45F:→ papaduck:这回应...好像没有对到焦耶...@@a 03/10 13:08
46F:→ kaorikuraki:因为我早就解释完了啊,有争议的地方就是减刑的问题, 03/10 13:10
47F:→ kaorikuraki:然後这部分只是看板主的扩大解释权和裁量权有多少罢了 03/10 13:10
48F:→ kaorikuraki:其实正确的判应该是两周,不然就只警告不处分。 03/10 13:13
49F:→ kaorikuraki:不过我觉得申诉人不管何种都会有所微词吧还要顾及公允 03/10 13:14
50F:→ kaorikuraki:问题,例外我不是条文至上主义,但这只是我个人的立场 03/10 13:15
51F:→ papaduck:话说我也不是 但对於是的板众 有相当依据的板规 才有力 03/10 13:16
52F:→ kaorikuraki:所以还是快点修改板规好了~~~(泪) 03/10 13:22
53F:→ papaduck:以本判决来说是来不及的 已触犯程序问题 03/10 13:23
54F:→ kaorikuraki:如果是条文至上,第六条就是恶法,易箝制言论自由。 03/10 13:23
55F:→ kaorikuraki:但我还是可以主张扩大解释权,没有说板主有也没有人板 03/10 13:24
56F:→ kaorikuraki:主没有。 03/10 13:24
57F:→ kaorikuraki:这也不是程序问题吧,是依法所据的问题吧。 03/10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