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orikuraki (唐小宇)
看板gay
标题Re: [心情] 关於人身攻击的感受与处理建议
时间Mon Mar 9 22:37:40 2009
※ 引述《papaduck (趴趴鸭)》之铭言:
: 对於这种对着作权法
: 这神奇法条无限上纲的讲法...
: 先不就法源内涵讨论...
: 单就法条...来讨论的话
: 我时候很好奇这种「不做功课」就想来伸张自己的权力的作法...
: 总有种让我「拿着鸡毛当令箭」的不快感觉!
: 着作权法 第 四 款 着作财产权之限制
: 第 52 条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
: 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 nahald引用olahugo公开发表的着作...
: (gay板是一个公开的版面 在gay板的发表应为公开之发表)
: 此引用是不受用着作权之涵盖的!
: 也因此olahugo并没有权力要求nahald不得引用你之公开发言~
关於这点,我想做点详细的补充:
写文章时引用别人资料,是否会侵害着作权?
着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
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这里所称之「其他正当目的」,系指与报导、评论(
例如:影评、着作权侵害监定…等)、教学、研究等性质相同或类似之正当目的,并非泛
指任何目的。至於所称的「引用」,是指利用他人之着作,供自己创作、研究之参证、注
释或评论等等而言,因此被利用之他人着作内容仅属自己着作之附属部分而已。所以如果
没有自己着作之情形,即不符合「引用」之要件。除此之外,引用他人着作或文章时,必
需注意应该明示其出处,且除非有必要,否则最好在引用他人着作时,避免整篇或整段之
引用,较不会引起是否涉及「重制」他人着作之争议。 引用他人的文章时,注明作者、
出处,除了是一种礼貌外,也是对着作人格权的尊重。至於引用多少内容会在「合理范围
」内,可以参考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所定之四项标准,即1. 利用之目的及性质,
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2. 着作之性质。3. 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
作所占之比例。4. 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巿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因此,我们在写文章或
创作时,如有引用他人着作内容之需要时,一定要想想自己是否符合着作权法中「合理使
用」的规定,有无以合理的方式注明出处,以免侵犯了别人的权利。
由此可见nahald引用olahugo的推文进行评论是合理的,如果olahugo还执意认为nahald引
用他的推文是只为了对他进行人身攻击,那未免有失公允。放大他人对自己攻击的字句,
而忽略掉整篇文章的立意所在了。
: : 到现在这篇文章还是以99%的原貌,放在公开的版上。
: : 版主群认为这样的语气「不是很恰当」,也认为没有严重到需要删除。
: : 而版主群始终没有界定,这样不适宜的辞汇,xxx到底犯了什麽版规?
: : 是侮辱、人身攻击,还是....
: : 也无从以此量刑,是三天合理,还是三周,与其他版规相较,有没有符合比例原则?
: 这可以请板主说得更清楚~
: 以何板规处理及处理依据及原则等!
依据olahugo的「酸文」申诉,就现有的板规来看,一律是以板规第六条处理,因nahald
事後将人身攻击的字句删除,又谅在其并非故意过失,因此处以水桶三天以示警告,不过
在板主群中本来只有打算给他警告就算了的意见,但还是必须依据申诉原文进行处理,所
以才作出这个裁决。
另外关於这个裁决是依据那一句类似人身攻击的话在这篇文章中所占的比例喔,如果今天
只以推文纯粹呈现这句话那就不可能从宽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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