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aduck (趴趴鸭)
看板gay
标题Re: [心情] 关於人身攻击的感受与处理建议
时间Sun Mar 8 21:53:29 2009
对於这种对着作权法
这神奇法条无限上纲的讲法...
先不就法源内涵讨论...
单就法条...来讨论的话
我时候很好奇这种「不做功课」就想来伸张自己的权力的作法...
总有种让我「拿着鸡毛当令箭」的不快感觉!
着作权法 第 四 款 着作财产权之限制
第 52 条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nahald引用olahugo公开发表的着作...
(gay板是一个公开的版面 在gay板的发表应为公开之发表)
此引用是不受用着作权之涵盖的!
也因此olahugo并没有权力要求nahald不得引用你之公开发言~
※ 引述《olahugo (炎热。灿亮 )》之铭言:
: 由於人身攻击的事件在gay版上层出不穷
: 不只源自於非同志的乱版者,尤有甚者,是一部分以讨论议题为目的却意外擦枪走火者。
: 在这事件当中我关注的是处理者的态度,其中也发现版规上的瑕疵,
: 客观与否有待其他使用者公评。
: 所以在版主公告之後,我另外发文针对智慧财产提出疑问与回应。
我个人是还满认同说别人是阿米巴原虫「这句」有人身攻击之嫌...
不过如果「当篇文章的论点」或者「gay板所有的讨论」要被说是「人身攻击层出不穷」...
真不知该说是见微知着?还是以管窥豹?抑或「杞人忧天」
乡愿的言论被针砭我还真是不怕嘴软~
讨论中擦枪走火?
那些走火的人不就被水桶啦!
再来...
怎样叫走火?攻击?
相关判定不是这麽简单的~
也势必是有人同意 有人不同意!
在一个什麽例证都没举的状况下~
这种「人身攻击层出不穷」的指控还真cheap!
我还真不懂在这样的讨论中...
发出这种不经查证 只因自己刻板印象或者资料库库存不足 的状况下
就在公开板面上大发厥词?
又该当如何?
所以...
酸人是罪?语气不好是罪?
那讨论中的「无知」或「歧视」或「污名」...
这种言论又该如何?
只因为「看起来很有礼貌」
就完全没有问题?
: ※ 引述《kaorikuraki (唐小宇)》之铭言:
: : 经olahugo来信申诉以下文章有酸人之虞:
: : 文章代码(AID): #19hNAoTO
: : 17875 4 3/04 nahald R: 有一天当同志不再青春:老年同志与法律
: : 板主群根据olahugo的三点申诉给予以下回应:
: : 1.文章内容论述之余并予以人身攻击,攻击意图与对象明显,撷取我的推文未获我同意
: : 该项不成立,站规中没有特别规定撷取推文需要询问作者,推文的所属是该篇文章作者
: : ,并非推文者,回文时删除不必要的文章及部分使用引言是正常的行为。
: : 若olahugo依据板规「09. 擅自修改文章之推文。」来申诉是不成立的。
: 我的申诉内容提到:
: 我不介意任何人引用我的文章或推文,但是xxx以人身攻击的恶意态度引用,
: 因此我严正的拒绝xxx的引用。(我同时寄信告知给xxx跟版主)
: 这里版主群回应我,因为版规没有规定撷取推文需要询问作者(略),因此我无法拒绝,
: 当然我也无法透过公权力,让对方删除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端看对方意愿。(目前对方仍不愿意停止引用)
: 至此发现,版主群把推文「所有权」都划给原篇PO文作者了。
: 而第三者xxx,则有完全的「使用权」。
: 疑问
: 版规界定文章内推文「原篇PO文作者」有「管理权」。
: 另规定,可删除,但不得擅自修改。违者水桶?周。
: 但如果是依据我国法律智慧财产的概念,推文者理当有权授与或禁止他人引用。
: 所有权与使用权不言自明。
: 即便是推文,也隐含一些思想在内,
: 如果推文违规,会惩罚推文者 (ex利用推文功能辱骂别人),并非惩罚原篇PO文作者。
: 但如果推文合於规定,却又不隶属推文者,这是说不通的。
: 推文被第三者xxx引用,谁能够决定要不要被引用呢?
: 难道第三者xxx想用就用? 如果讨论的时候,恶意使用呢?
: 回到我的初衷,因为xxx引用我的推文时,先形容我有如"阿米巴原虫"般的天真烂漫
: 文章最後再以戏谑的反向祈使语句,「愿你不会得到...(疾病)...」
本部份~对着作权的概念根本就是一整个搞错
至於担心被恶意使用~
着作权法
第 17 条 着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着作之内容、
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所以你不用担心~有法律在保护喔!
: 我无法接受人身攻击的讨论方式,就算再怎麽激进、愤慨,也应该严守这条界线。
: 最後,我完全没有依据版规09.来申诉...所以也无所谓申诉不成立。
: 请版主删除这部份的说明。
: 我只在申诉的同时,质疑"文章内推文的所有权"之界定。
: 并未依据这条有问题的版规去申诉。
推文的xx权oo权...
有了所有权=其他权都有 都互通?
这是不对的!
原文发表者有删除其推文的权力
对推文的着作权是完全没有侵犯的~
因为是两种不同的权啊!
而发文或推文人身攻击
针对的是文字之内容或者意涵...
与着作权完全无涉啊~
: : 板规所规定的为修改推文予以处分,但检视原发文者在使用您推文方面,并无任何修改
: : 您推文内容一事,若您依据此条板规检举,自然不成立。
: : 若olahugo坚持主张别人停止使用自己的推文将会产生以下疑虑:
: : 在 BBS平台中於某板上讨论事务,除非将这些文章、推文等转贴至其他板面,未经过同
: : 意才算是违规事项,这个也是禁止的,如果引用文章或者推文回覆都算违规,那该板所
: : 有的讨论都是违规。
: 回应上面这四行:
: 我并未表达,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算违规。版主群理解错误。
: 我是认为,你可以引用、回覆、推文、嘘文...但是如果所有权人不满意,是有权禁止。
: 如同智慧财产的概念,这我不赘述了。
: 你可以回文,但是你的回文可不可以附加我的东西,应该由我决定。
: 但这不是主张文字狱,以我的概念,xxx恶意攻击我,我才不爽被引用。
好大根的鸡毛!
: 如果版规无法依照智慧财产权概念,严格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
: 也至少赋予我权力,去禁止别人如此「恶意」使用。
该篇引用到底有怎样的「恶意」?
我相信你的感觉可能很真实?
但是也是要有依据的~
说不定自己检视一下就会发现...
恶意可能是不存在的?
或者这样的恶意是自己的先入为主更为居多~
或者让自己的指控更有证据...
: 但是版主群误以为我要主张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禁止,这不是我的想法。
: 我也认为,在人身攻击的前提下,这样的处理态度显得不够细致积极。
: 希望对於侮辱、人身攻击之类,应该有更高的标准,目的是保护不是限制言论。
: 发言者xxx依然可以畅所欲言,表达自己不同的看法。
人身攻击的地方已经被处理掉了~
发文者也被水桶了~
发文者仍不应该畅所欲言?表达自己不同的看法?
这中间到底要「多」保护什麽?
如果一个曾经攻击过他人的人(若是攻击属实)
我们就有权力不让这个人在这个板中发文与回覆...
或者引用曾经被他攻击的人的推文?
人身攻击的惩罚就是水桶!
我不懂还有什麽更多的东西需要保护...
或者还有什麽第二次的惩罚应该被主张!
: : 2.文章内容恶意不当的讽刺(酸)、挑衅,彼等内容与论述无干
: : 虽然该篇文章最後已经修文,但是以申诉者寄的信件为主。文章中有些用词可能比较强
: ^^^^^
: : 烈,且容易造成申诉者或其他使用者莫名奇妙,为什麽探讨这样的问题非得被比喻成这
: ^^^^^^^
: : 样的东西之类,用词强烈不是错,但造成使用者或者看文章的人因为这样的词句无法继
: ^^^^^^^^^^^^^^^^^^^^^^^^^^^^^^^^^^^^^^^^^^^^^^^^^^^^^^^^^^^^^
: : 续讨论,不是很恰当。
: ^^^^^^^^^^^^
: 用词强烈不是错。我看到这句话真的很想哭,就跟我身边被暴力对待的学生一样难堪。
: 我不但是这篇文章的观看者(感到气愤),我还是这篇文章主要指涉的人(感到难堪)。
: 我的推文就被放在开头,我被形容为阿米巴原虫,对这篇文章却无能为力。
所以阿米巴原虫(人身攻击)已经消失了~
到底你还希望更有力些什麽?或者你的什麽权力被剥夺了?
看见你原始推文中的偏颇...
我实在很好奇~
该作者想指涉你...很奇怪?罪无可赦?不应该?不能?
: : 3.於稍早寄信给作者,要求针对冒犯行为删文道歉,作者在线上,目前未获任何回应
: : 虽然最後还是修文,也代表该作者认为这样的辞汇不适宜,因此予以减刑为水桶三天,
: : 以示惩处。最後板主群并无要求作者道歉的权力,也并不觉得作者这篇文章有严重到必
: : 须删除的状况,因此原文予以保留。
: 到现在这篇文章还是以99%的原貌,放在公开的版上。
: 没错,xxx接获我的抗议信之後,不知过了半天还是一天,就把这五个字涂改为符号。
: 但是通篇盛气凌人的姿态,一开始的讽刺,文章结尾的诅咒,都还是在。
: 事实有因此改变吗?
这样的质疑从一个什麽位置来要求「改变」?
只因为我主观上的「不舒服」?
因为盛气凌人的姿态
一开始的讽刺
结尾的诅咒
这些指控
一来,描述太抽象...
二来,有哪几个可以成为「攻击」?
: 版主群认为这样的语气「不是很恰当」,也认为没有严重到需要删除。
: 而版主群始终没有界定,这样不适宜的辞汇,xxx到底犯了什麽版规?
: 是侮辱、人身攻击,还是....
: 也无从以此量刑,是三天合理,还是三周,与其他版规相较,有没有符合比例原则?
这可以请板主说得更清楚~
以何板规处理及处理依据及原则等!
: 於此,我也认为不够细致。
: 我没有期望文章消失。
: 以我被攻击者的角度,我认为,最少应该拿掉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我非常不想自己的推文仍被xxx引用在上面。
: 攻击与诅咒别人的文句也应该修饰。而删除不删除我无权干涉。
: 至於水桶三天,因为悔意而减刑我非常同意,我第一时间寄信给xxx也是希望对方理解。
: 但我希望这样的悔意,以後不需要殷切的等待那半天一天才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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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逞一时之快、口舌之勇,在学校不时有人有意无意的这样做。
: 从以前到现在,因为性别气质被别人数落骂娘娘腔、被另眼相看,都不是陌生的经验。
: 但是我封不了别人的嘴,(无奈)
: 我相信有了权力之後,除了纠正这些人的态度,能为被害人做的还可以更多。
这次你的确有地方受害了!
但在你原来的那段话之下...
台湾的老年(同志)处境绝对没有这麽完善啊!
那我到底又该对那种话...下怎样的评语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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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何? 多风 多云 多月
贪何? 有权 有势 有名
求何? 至真 至善 至美
寻何? 命也 乐也 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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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apaduck 来自: 118.169.130.157 (03/08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