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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这种对着作权法 这神奇法条无限上纲的讲法... 先不就法源内涵讨论... 单就法条...来讨论的话 我时候很好奇这种「不做功课」就想来伸张自己的权力的作法... 总有种让我「拿着鸡毛当令箭」的不快感觉! 着作权法 第 四 款 着作财产权之限制 第 52 条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nahald引用olahugo公开发表的着作... (gay板是一个公开的版面 在gay板的发表应为公开之发表) 此引用是不受用着作权之涵盖的! 也因此olahugo并没有权力要求nahald不得引用你之公开发言~ ※ 引述《olahugo (炎热。灿亮 )》之铭言: : 由於人身攻击的事件在gay版上层出不穷 : 不只源自於非同志的乱版者,尤有甚者,是一部分以讨论议题为目的却意外擦枪走火者。 : 在这事件当中我关注的是处理者的态度,其中也发现版规上的瑕疵, : 客观与否有待其他使用者公评。 : 所以在版主公告之後,我另外发文针对智慧财产提出疑问与回应。 我个人是还满认同说别人是阿米巴原虫「这句」有人身攻击之嫌... 不过如果「当篇文章的论点」或者「gay板所有的讨论」要被说是「人身攻击层出不穷」... 真不知该说是见微知着?还是以管窥豹?抑或「杞人忧天」 乡愿的言论被针砭我还真是不怕嘴软~ 讨论中擦枪走火? 那些走火的人不就被水桶啦! 再来... 怎样叫走火?攻击? 相关判定不是这麽简单的~ 也势必是有人同意 有人不同意! 在一个什麽例证都没举的状况下~ 这种「人身攻击层出不穷」的指控还真cheap! 我还真不懂在这样的讨论中... 发出这种不经查证 只因自己刻板印象或者资料库库存不足 的状况下 就在公开板面上大发厥词? 又该当如何? 所以... 酸人是罪?语气不好是罪? 那讨论中的「无知」或「歧视」或「污名」... 这种言论又该如何? 只因为「看起来很有礼貌」 就完全没有问题? : ※ 引述《kaorikuraki (唐小宇)》之铭言: : : 经olahugo来信申诉以下文章有酸人之虞: : : 文章代码(AID): #19hNAoTO : : 17875 4 3/04 nahald R: 有一天当同志不再青春:老年同志与法律 : : 板主群根据olahugo的三点申诉给予以下回应: : : 1.文章内容论述之余并予以人身攻击,攻击意图与对象明显,撷取我的推文未获我同意 : : 该项不成立,站规中没有特别规定撷取推文需要询问作者,推文的所属是该篇文章作者 : : ,并非推文者,回文时删除不必要的文章及部分使用引言是正常的行为。 : : 若olahugo依据板规「09. 擅自修改文章之推文。」来申诉是不成立的。 : 我的申诉内容提到: : 我不介意任何人引用我的文章或推文,但是xxx以人身攻击的恶意态度引用, : 因此我严正的拒绝xxx的引用。(我同时寄信告知给xxx跟版主) : 这里版主群回应我,因为版规没有规定撷取推文需要询问作者(略),因此我无法拒绝, : 当然我也无法透过公权力,让对方删除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端看对方意愿。(目前对方仍不愿意停止引用) : 至此发现,版主群把推文「所有权」都划给原篇PO文作者了。 : 而第三者xxx,则有完全的「使用权」。 : 疑问 : 版规界定文章内推文「原篇PO文作者」有「管理权」。 : 另规定,可删除,但不得擅自修改。违者水桶?周。 : 但如果是依据我国法律智慧财产的概念,推文者理当有权授与或禁止他人引用。 : 所有权与使用权不言自明。 : 即便是推文,也隐含一些思想在内, : 如果推文违规,会惩罚推文者 (ex利用推文功能辱骂别人),并非惩罚原篇PO文作者。 : 但如果推文合於规定,却又不隶属推文者,这是说不通的。 : 推文被第三者xxx引用,谁能够决定要不要被引用呢? : 难道第三者xxx想用就用? 如果讨论的时候,恶意使用呢? : 回到我的初衷,因为xxx引用我的推文时,先形容我有如"阿米巴原虫"般的天真烂漫 : 文章最後再以戏谑的反向祈使语句,「愿你不会得到...(疾病)...」 本部份~对着作权的概念根本就是一整个搞错 至於担心被恶意使用~ 着作权法 第 17 条 着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着作之内容、 形式或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所以你不用担心~有法律在保护喔! : 我无法接受人身攻击的讨论方式,就算再怎麽激进、愤慨,也应该严守这条界线。 : 最後,我完全没有依据版规09.来申诉...所以也无所谓申诉不成立。 : 请版主删除这部份的说明。 : 我只在申诉的同时,质疑"文章内推文的所有权"之界定。 : 并未依据这条有问题的版规去申诉。 推文的xx权oo权... 有了所有权=其他权都有 都互通? 这是不对的! 原文发表者有删除其推文的权力 对推文的着作权是完全没有侵犯的~ 因为是两种不同的权啊! 而发文或推文人身攻击 针对的是文字之内容或者意涵... 与着作权完全无涉啊~ : : 板规所规定的为修改推文予以处分,但检视原发文者在使用您推文方面,并无任何修改 : : 您推文内容一事,若您依据此条板规检举,自然不成立。 : : 若olahugo坚持主张别人停止使用自己的推文将会产生以下疑虑: : : 在 BBS平台中於某板上讨论事务,除非将这些文章、推文等转贴至其他板面,未经过同 : : 意才算是违规事项,这个也是禁止的,如果引用文章或者推文回覆都算违规,那该板所 : : 有的讨论都是违规。 : 回应上面这四行: : 我并未表达,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算违规。版主群理解错误。 : 我是认为,你可以引用、回覆、推文、嘘文...但是如果所有权人不满意,是有权禁止。 : 如同智慧财产的概念,这我不赘述了。 : 你可以回文,但是你的回文可不可以附加我的东西,应该由我决定。 : 但这不是主张文字狱,以我的概念,xxx恶意攻击我,我才不爽被引用。 好大根的鸡毛! : 如果版规无法依照智慧财产权概念,严格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 : 也至少赋予我权力,去禁止别人如此「恶意」使用。 该篇引用到底有怎样的「恶意」? 我相信你的感觉可能很真实? 但是也是要有依据的~ 说不定自己检视一下就会发现... 恶意可能是不存在的? 或者这样的恶意是自己的先入为主更为居多~ 或者让自己的指控更有证据... : 但是版主群误以为我要主张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禁止,这不是我的想法。 : 我也认为,在人身攻击的前提下,这样的处理态度显得不够细致积极。 : 希望对於侮辱、人身攻击之类,应该有更高的标准,目的是保护不是限制言论。 : 发言者xxx依然可以畅所欲言,表达自己不同的看法。 人身攻击的地方已经被处理掉了~ 发文者也被水桶了~ 发文者仍不应该畅所欲言?表达自己不同的看法? 这中间到底要「多」保护什麽? 如果一个曾经攻击过他人的人(若是攻击属实) 我们就有权力不让这个人在这个板中发文与回覆... 或者引用曾经被他攻击的人的推文? 人身攻击的惩罚就是水桶! 我不懂还有什麽更多的东西需要保护... 或者还有什麽第二次的惩罚应该被主张! : : 2.文章内容恶意不当的讽刺(酸)、挑衅,彼等内容与论述无干 : : 虽然该篇文章最後已经修文,但是以申诉者寄的信件为主。文章中有些用词可能比较强 : ^^^^^ : : 烈,且容易造成申诉者或其他使用者莫名奇妙,为什麽探讨这样的问题非得被比喻成这 : ^^^^^^^ : : 样的东西之类,用词强烈不是错,但造成使用者或者看文章的人因为这样的词句无法继 : ^^^^^^^^^^^^^^^^^^^^^^^^^^^^^^^^^^^^^^^^^^^^^^^^^^^^^^^^^^^^^ : : 续讨论,不是很恰当。 : ^^^^^^^^^^^^ : 用词强烈不是错。我看到这句话真的很想哭,就跟我身边被暴力对待的学生一样难堪。 : 我不但是这篇文章的观看者(感到气愤),我还是这篇文章主要指涉的人(感到难堪)。 : 我的推文就被放在开头,我被形容为阿米巴原虫,对这篇文章却无能为力。 所以阿米巴原虫(人身攻击)已经消失了~ 到底你还希望更有力些什麽?或者你的什麽权力被剥夺了? 看见你原始推文中的偏颇... 我实在很好奇~ 该作者想指涉你...很奇怪?罪无可赦?不应该?不能? : : 3.於稍早寄信给作者,要求针对冒犯行为删文道歉,作者在线上,目前未获任何回应 : : 虽然最後还是修文,也代表该作者认为这样的辞汇不适宜,因此予以减刑为水桶三天, : : 以示惩处。最後板主群并无要求作者道歉的权力,也并不觉得作者这篇文章有严重到必 : : 须删除的状况,因此原文予以保留。 : 到现在这篇文章还是以99%的原貌,放在公开的版上。 : 没错,xxx接获我的抗议信之後,不知过了半天还是一天,就把这五个字涂改为符号。 : 但是通篇盛气凌人的姿态,一开始的讽刺,文章结尾的诅咒,都还是在。 : 事实有因此改变吗? 这样的质疑从一个什麽位置来要求「改变」? 只因为我主观上的「不舒服」? 因为盛气凌人的姿态 一开始的讽刺 结尾的诅咒 这些指控 一来,描述太抽象... 二来,有哪几个可以成为「攻击」? : 版主群认为这样的语气「不是很恰当」,也认为没有严重到需要删除。 : 而版主群始终没有界定,这样不适宜的辞汇,xxx到底犯了什麽版规? : 是侮辱、人身攻击,还是.... : 也无从以此量刑,是三天合理,还是三周,与其他版规相较,有没有符合比例原则? 这可以请板主说得更清楚~ 以何板规处理及处理依据及原则等! : 於此,我也认为不够细致。 : 我没有期望文章消失。 : 以我被攻击者的角度,我认为,最少应该拿掉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 我非常不想自己的推文仍被xxx引用在上面。 : 攻击与诅咒别人的文句也应该修饰。而删除不删除我无权干涉。 : 至於水桶三天,因为悔意而减刑我非常同意,我第一时间寄信给xxx也是希望对方理解。 : 但我希望这样的悔意,以後不需要殷切的等待那半天一天才会出现。 : ------------------------- : 逞一时之快、口舌之勇,在学校不时有人有意无意的这样做。 : 从以前到现在,因为性别气质被别人数落骂娘娘腔、被另眼相看,都不是陌生的经验。 : 但是我封不了别人的嘴,(无奈) : 我相信有了权力之後,除了纠正这些人的态度,能为被害人做的还可以更多。 这次你的确有地方受害了! 但在你原来的那段话之下... 台湾的老年(同志)处境绝对没有这麽完善啊! 那我到底又该对那种话...下怎样的评语才是呢? -- 争何? 多风 多云 多月 贪何? 有权 有势 有名 求何? 至真 至善 至美 寻何? 命也 乐也 长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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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130.157 ※ 编辑: papaduck 来自: 118.169.130.157 (03/08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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