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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人身攻击的事件在gay版上层出不穷 不只源自於非同志的乱版者,尤有甚者,是一部分以讨论议题为目的却意外擦枪走火者。 在这事件当中我关注的是处理者的态度,其中也发现版规上的瑕疵, 客观与否有待其他使用者公评。 所以在版主公告之後,我另外发文针对智慧财产提出疑问与回应。 ※ 引述《kaorikuraki (唐小宇)》之铭言: : ※ 引述《olahugo (炎热。灿亮 )》之铭言: : 经olahugo来信申诉以下文章有酸人之虞: : 文章代码(AID): #19hNAoTO : 17875 4 3/04 nahald R: 有一天当同志不再青春:老年同志与法律 : 板主群根据olahugo的三点申诉给予以下回应: : 1.文章内容论述之余并予以人身攻击,攻击意图与对象明显,撷取我的推文未获我同意 : 该项不成立,站规中没有特别规定撷取推文需要询问作者,推文的所属是该篇文章作者 : ,并非推文者,回文时删除不必要的文章及部分使用引言是正常的行为。 : 若olahugo依据板规「09. 擅自修改文章之推文。」来申诉是不成立的。 我的申诉内容提到: 我不介意任何人引用我的文章或推文,但是xxx以人身攻击的恶意态度引用, 因此我严正的拒绝xxx的引用。(我同时寄信告知给xxx跟版主) 这里版主群回应我,因为版规没有规定撷取推文需要询问作者(略),因此我无法拒绝, 当然我也无法透过公权力,让对方删除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端看对方意愿。(目前对方仍不愿意停止引用) 至此发现,版主群把推文「所有权」都划给原篇PO文作者了。 而第三者xxx,则有完全的「使用权」。 疑问 版规界定文章内推文「原篇PO文作者」有「管理权」。 另规定,可删除,但不得擅自修改。违者水桶?周。 但如果是依据我国法律智慧财产的概念,推文者理当有权授与或禁止他人引用。 所有权与使用权不言自明。 即便是推文,也隐含一些思想在内, 如果推文违规,会惩罚推文者 (ex利用推文功能辱骂别人),并非惩罚原篇PO文作者。 但如果推文合於规定,却又不隶属推文者,这是说不通的。 推文被第三者xxx引用,谁能够决定要不要被引用呢? 难道第三者xxx想用就用? 如果讨论的时候,恶意使用呢? 回到我的初衷,因为xxx引用我的推文时,先形容我有如"阿米巴原虫"般的天真烂漫 文章最後再以戏谑的反向祈使语句,「愿你不会得到...(疾病)...」 我无法接受人身攻击的讨论方式,就算再怎麽激进、愤慨,也应该严守这条界线。 最後,我完全没有依据版规09.来申诉...所以也无所谓申诉不成立。 请版主删除这部份的说明。 我只在申诉的同时,质疑"文章内推文的所有权"之界定。 并未依据这条有问题的版规去申诉。 : 板规所规定的为修改推文予以处分,但检视原发文者在使用您推文方面,并无任何修改 : 您推文内容一事,若您依据此条板规检举,自然不成立。 : 若olahugo坚持主张别人停止使用自己的推文将会产生以下疑虑: : 在 BBS平台中於某板上讨论事务,除非将这些文章、推文等转贴至其他板面,未经过同 : 意才算是违规事项,这个也是禁止的,如果引用文章或者推文回覆都算违规,那该板所 : 有的讨论都是违规。 回应上面这四行: 我并未表达,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算违规。版主群理解错误。 我是认为,你可以引用、回覆、推文、嘘文...但是如果所有权人不满意,是有权禁止。 如同智慧财产的概念,这我不赘述了。 你可以回文,但是你的回文可不可以附加我的东西,应该由我决定。 但这不是主张文字狱,以我的概念,xxx恶意攻击我,我才不爽被引用。 如果版规无法依照智慧财产权概念,严格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 也至少赋予我权力,去禁止别人如此「恶意」使用。 但是版主群误以为我要主张所有引用、回覆、推文都禁止,这不是我的想法。 我也认为,在人身攻击的前提下,这样的处理态度显得不够细致积极。 希望对於侮辱、人身攻击之类,应该有更高的标准,目的是保护不是限制言论。 发言者xxx依然可以畅所欲言,表达自己不同的看法。 : 2.文章内容恶意不当的讽刺(酸)、挑衅,彼等内容与论述无干 : 虽然该篇文章最後已经修文,但是以申诉者寄的信件为主。文章中有些用词可能比较强 ^^^^^ : 烈,且容易造成申诉者或其他使用者莫名奇妙,为什麽探讨这样的问题非得被比喻成这 ^^^^^^^ : 样的东西之类,用词强烈不是错,但造成使用者或者看文章的人因为这样的词句无法继 ^^^^^^^^^^^^^^^^^^^^^^^^^^^^^^^^^^^^^^^^^^^^^^^^^^^^^^^^^^^^^ : 续讨论,不是很恰当。 ^^^^^^^^^^^^ 用词强烈不是错。我看到这句话真的很想哭,就跟我身边被暴力对待的学生一样难堪。 我不但是这篇文章的观看者(感到气愤),我还是这篇文章主要指涉的人(感到难堪)。 我的推文就被放在开头,我被形容为阿米巴原虫,对这篇文章却无能为力。 : 3.於稍早寄信给作者,要求针对冒犯行为删文道歉,作者在线上,目前未获任何回应 : 虽然最後还是修文,也代表该作者认为这样的辞汇不适宜,因此予以减刑为水桶三天, : 以示惩处。最後板主群并无要求作者道歉的权力,也并不觉得作者这篇文章有严重到必 : 须删除的状况,因此原文予以保留。 到现在这篇文章还是以99%的原貌,放在公开的版上。 没错,xxx接获我的抗议信之後,不知过了半天还是一天,就把这五个字涂改为符号。 但是通篇盛气凌人的姿态,一开始的讽刺,文章结尾的诅咒,都还是在。 事实有因此改变吗? 版主群认为这样的语气「不是很恰当」,也认为没有严重到需要删除。 而版主群始终没有界定,这样不适宜的辞汇,xxx到底犯了什麽版规? 是侮辱、人身攻击,还是.... 也无从以此量刑,是三天合理,还是三周,与其他版规相较,有没有符合比例原则? 於此,我也认为不够细致。 我没有期望文章消失。 以我被攻击者的角度,我认为,最少应该拿掉引用我推文的部分。 我非常不想自己的推文仍被xxx引用在上面。 攻击与诅咒别人的文句也应该修饰。而删除不删除我无权干涉。 至於水桶三天,因为悔意而减刑我非常同意,我第一时间寄信给xxx也是希望对方理解。 但我希望这样的悔意,以後不需要殷切的等待那半天一天才会出现。 ------------------------- 逞一时之快、口舌之勇,在学校不时有人有意无意的这样做。 从以前到现在,因为性别气质被别人数落骂娘娘腔、被另眼相看,都不是陌生的经验。 但是我封不了别人的嘴,(无奈) 我相信有了权力之後,除了纠正这些人的态度,能为被害人做的还可以更多。 -- 破裂 四碎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11.229.41 ※ 编辑: olahugo 来自: 124.11.229.41 (03/07 20:01)
1F:→ Licks:所以你到底想要争什麽???? 03/07 22:04
2F:推 jasontai:楼上放大绝喔~ 03/0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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