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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记错的话这系列的新闻目前板上有四篇, 其中第一篇和第四篇在我看来是写得很偏颇的, 因为这两篇预设立场已经是被告有罪了, 理论上,只要还没被定案,就该从无罪的角度做检视, 因为如果真的有罪,从无罪的角度出发自然会出现矛盾之处。 而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观感影响重大, 若不能客观的转述事实, 如果最後被告证实是无罪的, 反而会让社会大众误认为是司法出问题。 而这则案件被告有罪与否, 不在於被告是否真的有对被害人进行口交, 而是在於被害人是否有进行口交的意愿。 (请注意!这绝对不是指只要对方最後愿意口交, 你就可以未经允许闯进淋浴间。) 而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与被害人除了口交的意愿与时间以外, 其他证词都是一致的, 我不是法官,不做有罪无罪的判断, 但其实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的话,疑点是蛮多的。 1.身分证 如果你打定主意不会跟对方交往, 何以会检视对方的身份证仔细到配偶栏的程度? 就算是对方硬塞过来,配偶栏还得翻面才看得到。 2.手机号码 如果被害人有感觉到受到骚扰, 何以未对手机号码作任何处理? 就算碍於商务和人际理由而未更改手机号码, 未设为拒接来电或对号码进行来电过滤也是很奇怪的。 3.时间 从初次骚扰到发生口交将近半年, 这段时间内都未采取保护措施? 当然这有可能是因为最後的行为被视为比较有威胁性。 这是从两人证词相同的部份, 个人觉得有疑问的地方。 接下来证词不同的部份。 被害说是「害怕被咬出伤口」没有推开, 且说只有两三秒就结束了。 首先,就算被害真的是因为生理高潮而射精, 也不代表他有进行口交的意愿, 不过从「只有两三秒」这点来看, 除非被害有早泄的情况,不然就该排除生理高潮的可能, 而且「被吓到射」的案例虽然很少,但并非没有。 不过如果被害说的是「当时脑袋一片空白」、「惊吓过度」等等, 所以没有推开,这是正常的, 但当时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害怕咬出伤口」, 从而继续让对方进行口交, 这点是有点奇怪的。 然而人受到惊吓的反应本来就各自不相同, 因此问题也没那麽大。 只是如果真的只有两三秒就结束了, 那我想除非是被害人射了被告还是不肯松口, 不然证词应该是「连推都还来不及推开」, 而非「害怕咬出伤口」而不推开才是。 再从被告的角度出发。 被告除了被害人被口交的意愿外, 其他部分都承认,这意味着什麽? 说实在的,如果被害否认口交的发生, 除非被告嘴里齿缝还卡着被害人的阴毛, 不然目前唯一能勉强称做证据的, 看起来顶多只有被害人仓皇而逃的录像, 若只是要脱罪,否认口交的发生远比证明被害人具有口交的意愿容易, 何以要承认口交的发生,却又想脱罪? 个人大概有以下四种想法: 1.罪恶感驱使、又不想被关。 2.藉由坦承部分事实,让人误以为他才是实话实说的那个。 3.也许被害人确实没有意愿,但被告确实认为他有意愿。 4.被害人确实有意愿,被告说的才是事实。 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情形,但我目前还想不出来。 以上是个人对这起事件的疑点整理,之类的吧。 @@ ---------------------------------------------------------------- 接下来是主观猜测, 当然不是完全的随便乱猜, 但也不代表事实就是这样, 这只是把前述的疑点往我想要解释的地方推出的结论罢了, 不想看的请直接按End。 其实我强烈认为, 当时的口交其实并未完全违反被害人的意愿, 然而与同性发生性行为在事後让被告产生性向或道德上的不适感, (忧郁症可能也是由此而生?) 然後反咬被告一口。 不过之所以选择这篇报导回文的主要原因在下面这段话: ※ 引述《a1020000 (大头)》之铭言: : 中央警察大学教授兼教务长黄富源表示,在淋浴间这种场所,若可关门就要关好,如不行 : 也要将浴帘拉紧,如果被歹徒闯入,应先明确拒绝,再用拖延战术,例如敷衍对方到别处 : 进行口交,再伺机逃离或报警,以免受害。 敷衍对方到别处进行口交? 被对方因此认定你愿意了怎麽办? 拖延战术固然是好, 但要用这招的话,奉劝各位最好换个理由...... @@ -- 型男音乐馆:http://0rz.tw/584om       线上听歌看帅哥的好选择                                 PS.站长非型男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57.123.19
1F:推 Feb21:推本篇分析,为什麽不质疑"只有两三秒"这句阿?? 07/26 03:25
2F:推 shineboy1:有的时候 被告的话反而是不太能去采信的 07/26 03:26
3F:→ windskald:如果是惊吓射精的话,的确是可能只有两三秒。 07/26 03:27
4F:→ blueofstars:只有「两三秒」的证词 有没有重要到左右该案例呢? 07/26 03:32
5F:→ breath8233:袭胸秒数过短好像也不构成性骚扰...... = = 07/26 03:35
6F:→ blueofstars:只有两三秒就生理射精 跟只两三秒的肢体触碰 比较? 07/26 03:38
7F:→ breath8233:嗯嗯 我觉得...比较起来...两三秒生理射精应该有爽到 07/26 03:41
8F:→ windskald:「只有两三秒」比较像是决定其他证词能否成立的一部份 07/26 03:42
9F:→ windskald:实际上,单看时间长短有没有做假当然对案例没有影响@@ 07/26 03:43
10F:推 blueofstars:只有两三秒就生理射精的证词 还不足以构成强制性交之 07/26 03:43
11F:→ blueofstars:该当性没错吧!XD 07/26 03:43
12F:→ windskald:因为重点还是该放在意愿 07/26 03:44
13F:→ windskald:如内述,真的只有两三秒的话,被害没推开的理由就有点怪 07/26 03:46
14F:→ blueofstars:再说受害人是健身房常客,并非不能或无法肢体上之拒绝 07/26 03:51
15F:→ heronisolate:基本上皆不成立 即时是有交往的意图 只要性行为过程 07/26 03:55
16F:→ heronisolate:中让人不适即有性骚扰嫌疑 07/26 03:56
17F:→ windskald:我说的是「事後」造成不适感喔! 07/26 03:58
18F:→ windskald:於且意愿才是重点,不然有意愿做却没舒服到也算性骚扰? 07/26 03:59
19F:→ blueofstars:数文章皆对起被告以起公诉讨论之,就是本文之陷阱罗!? 07/26 03:59
20F:→ heronisolate:没有事中事後的问题 只要发生过 被控就会有嫌疑 07/26 04:01
21F:→ windskald:楼上我看不懂 07/26 04:01
22F:→ windskald:是楼楼上@@ 07/26 04:02
23F:→ windskald:而且目前没有性骚扰的控诉喔@@ 07/26 04:02
24F:→ blueofstars:但性骚扰罪乃告诉乃论不是吗?并非公诉之强制性交罪罗 07/26 04:03
25F:→ blueofstars:说我吗?@@ 07/26 04:03
26F:→ windskald:看不懂的部份是说你没错@@ 07/26 04:04
27F:→ blueofstars:w大 你是说我还是 h大? @@" 07/26 04:04
28F:→ windskald:数文章皆对起被告以起公诉讨论之←这一整句的推文 07/26 04:05
29F:→ blueofstars:喔!我是说新闻报导用公诉罪之强制性交罪来夸示被告是 07/26 04:06
30F:→ blueofstars:重刑犯 这个说法是有失公正与客观陈述之事实~ 07/26 04:09
31F:→ blueofstars:且目前没有性骚扰的控诉,又因性骚扰乃告诉乃论非公诉~ 07/26 04:15
32F:→ windskald:呃......口交的部分的确是公诉罪之强制性交罪没错啊@@ 07/26 04:19
33F:→ blueofstars:所以新闻报导用错误之引导来延申该案件才是个文字陷阱 07/26 04:19
34F:→ blueofstars:但是你不是又说成立与否在其被害人之意愿才能构成该当 07/26 04:23
35F:→ blueofstars:?所以在成立与否未确定之间 错误之引导才是重点不是吗 07/26 04:26
36F:→ blueofstars:再也不要相信新闻的司法报导了!报纸(丢)电视(关)~呿!~ 07/26 04:32
37F:→ windskald:比较正确的说法是「依公诉罪之强制性交罪『提起告诉』」 07/26 04:35
38F:→ windskald:这不代表已经被定罪了,所以这部分新闻还是没说错啦@@ 07/26 04:36
39F:推 sunplay:好专业喔 07/26 06:34
40F:推 Lovetech:最後那段是专家建议女性遇到意图强暴事件时 常用的招数 07/26 09:30
41F:→ Lovetech:就是要让加害者误认受害者愿意 才会放松监视 而且还真的 07/26 09:31
42F:→ Lovetech:有受害者因此方法而顺利逃脱 07/26 09:33
43F:→ Lovetech:当然男性是否有必要使用这招 可能也要看情况吧 07/26 09:36
44F:→ windskald:有逃脱就好,没逃脱要告岂不被对方辩称「有意愿」? @@ 07/26 16:48
45F:→ blueofstars:该案受害者是健身房常客耶!并非不能或无法肢体上自卫~ 07/26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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