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alite ( 伊人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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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时事] 警扮俏护士 钓网友自渎
时间Tue Apr 1 00:45:31 2008
刑法第125第1项第3款:
「三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或明知为有罪之人,而无故不使其受追诉
或处罚者。」将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行为之主体为「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依照法条与实务,员警依刑事诉讼
法,虽得受长官之命令侦查犯罪,但究无追诉或处罚之权。
基於刑法罪刑法定之原则,员警不具法定身分,不犯刑法第125条第1项第3款。
在此所谓之渎职,系指警察之不正行为。此种「滥用自由裁量权」,仍应在警察体系内
部进行惩处。并非指依刑法进行诉追之意。
学说上对於警察不正的行为,或有认为可以刑125相绳,惟并非通说…在这边就不多说
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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