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angdad ()
看板gardener
标题Re: [问题] 急救证在期限内,教甄还需要参加研习吗?
时间Sat Apr 13 00:18:45 2013
※ 引述《shelly731005 (虾)》之铭言:
: 请问各位老师们~
: 有简章写 任职前最近1年内接受基本救命术训练8小时以上
: 我在去年七月底参加12小时的研习,有拿到急救证书,
: 而且期限是三年~~
: 请问这样今年考教甄前,还需要再补时数吗??
我也有相同问题,上上礼拜写信去教育局询问,
教育局回覆如下
江老师您好: 依据教育部1019月5日台国(三)字第1010145025号函,有关代理教师是否须
符合任职前一年接受基本救命术训练8小时以上之规定:「 1.幼儿教育及照顾法(以下简
称幼照法)第32条第2项规定:幼儿园新进用之教保服务人员,应於任职前最近一年内接受
基本救命术训练8小时以上,系在确保紧急情况发生时得以及时应变,以维幼儿安全。
2. 幼照法第32条第2项所指之新进用教保服务人员,系指新进用之正式教保服务人员,
未包括代理教保服务人员在内;惟考量代理期间如超过三个月以上,其在园期间较长,幼
儿园仍应要求该名代理教保服务人员於到职後参照幼照法第32条第2项规定接受基本救命
术训练8小时以上训练。」 因此,代理期间,如基本救命术训练8小时以上之研习日期在
两年内,皆符合幼照法之规定。
因此基本上证照还在期限内是不需再参加一次研习,
如果老师们还是有疑问或不放心的地方,建议还是询问各县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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