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wl3302 (星之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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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早疗通报系统
时间Wed Jul 13 21:37:09 2011
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19条:直辖市、县 (市) 政府,应鼓励、辅导、委托民间或自行办理下列儿童及
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发展迟缓儿童早期通报系统,并提供早期疗育服务。
第22条:各类儿童及少年福利、教育及医疗机构,发现有疑似发展迟缓儿童或身心
障碍儿童及少年,应通报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应将接获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并视其需要提供、转介适当之服务。
通常在县市政府,负责早疗通报中心的主管机关,是社会局或社会处,可以自办或委托
民间机构办理。
※ 引述《katykaty (故事重新上演)》之铭言:
: 想请教一下 因为写考古题时发现
: 93年台中
: Q95 我国主管疑似发展迟缓或身心障碍个案之早期通报的行政机关是
: 答案 社会行政
: 98桃园
: Q2 我国建立疑似身心障碍六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现通报系统试哪一个单位?
: 答案 卫生主管机关
: 98桃园 我查法规是身心障碍法保护法(93年)
: 卫生主管机关应建立疑似身心障碍六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现通报系统
: 但後来最新法案
: "身心障碍权益保障法"(100年) 内容叙述就没有 六岁以下
: 改成 卫生主管机关:疑似身心障碍者、发展迟缓或异常儿童资讯
: 请问现在早疗通报系统 应该是哪个单位呢 有法规来源可依据吗??
: 是社政还是卫生主管机关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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