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rryVoe (Cherry V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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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被继承人丧葬费以111万元计,不得按实际支出全数扣除
时间Sun May 9 10:30:20 2010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cvpread.aspx?ID=56624
沙鹿稽徵所:被继承人之丧葬费以111万元计,不得按实际支出全数扣除
(中央社讯息服务20100423 14:23:00)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遗产
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0款规定「被继承人之丧葬费用,以100万元计算。」不得按实
际支出全数自被继承人遗产总额中扣除;另财政部衡酌近年来物价水准变动情形,
自95年
度起调整丧葬费之扣除额为111万元。
该所说明,
被继承人之丧葬费用系采定额扣除,不得按实际支出全数自被继承人遗产总额
中扣除,所以纳税义务人於申报遗产总额中扣除,所以
纳税义务人於申报遗产税时,无须
检附支出丧葬费用之相关凭证资料,纳税义务人如有任何问题,可利用免费服务电话
0800-000321洽询或上中区国税局网站点选网页电话,该所将竭诚为您服务。
讯息来源:中区国税局沙鹿稽徵所
(((丧葬费用1200万,也只能算111万。
如果只花了90万呢?反正不用检据,大多数人的做法还是会写111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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