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black5450 (RUN)
看板foreigner
标题Re: [问题] 外国人想考汽车驾照
时间Fri Jan 30 14:38:30 2009
※ 引述《juhaan (shweeeeeed)》之铭言:
: 我男友(捷克人)现在在台湾念研究所,预计2010年毕业,
: 他想在台湾考汽车驾照,请问我可以在哪看到相关的报考资讯呢?
: 请问他如果考到驾照了,有年限的规范吗? 他以後回国後或是到其他国家可以将
: 他在这考的驾照换成国际驾照吗??
: 谢谢你们的回答:)
法规: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民国 94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第 50 条
汽车驾驶执照为驾驶汽车之许可凭证,由驾驶人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
,考验及格後发给之。汽车驾驶人经考验及格,未领取驾驶执照前,不得
驾驶汽车。
军事专业驾驶人於退役後一年内,得凭军事运输主管机关发给之军事专业
驾驶证明,换发同等车类之普通或职业驾驶执照。
前项军事专业驾驶人於服役期间,因社会发生紧急事件或重大事故时,为
应客货运输之需要,得经过适当训练後凭军事运输主管机关缮造之名册及
核发之军事专业驾驶证明,由公路监理机关专案换发同等车类之职业驾驶
执照,并由军事运输主管机关统一集中保管,於执行紧急疏运支援任务时
分发军事专业驾驶人携带备查,於任务结束时缴还;并俟於军事专业驾驶
人退伍时发给作为民间驾驶之用。
持有外国政府、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所发有效正式驾驶执照 (证) 并取
得经许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证明 (件) 者,得於入境之翌日起一年内
,依平等互惠原则免考换发同等车类之普通驾驶执照;但持有该有效之正
式驾驶执照者而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时,得免考换发同等车类之普通驾驶执
照。
汽车驾驶人办理前项换发手续时,应先经体格检查合格,并检同左列文件
,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
一、汽车驾驶执照申请书。
二、具中华民国国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我国国民,应检附国民身分证
或军人身分证。
三、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之国民,应检附经许可停留
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证明 (件) 。大陆地区人民并应检附经许可已连续
停留满三个月以上之证明。
四、香港或澳门居民应检附一年以上之居留证明 (件) 或有效期间一年以
上之入出境证件,但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应检附一年以
上之居留证明 (件) 办理之。
五、大陆地区所发驾驶证,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
验证。
六、香港或澳门所发驾驶执照,应经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定机构
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七、其他国家或地区所发驾驶执照,应经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
、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或经外国驻华使领馆、经外国政府或地区授
权并经我国外交部同意办理文件证明业务之外国驻华机构之验证。
八、前款之驾驶执照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应附中文译本,并经我驻外使
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国内公证人验证。
第 52 条
汽车驾驶执照自发照之日起每满六年换发一次,汽车驾驶人应於有效期限
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换发新照。
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之国民考领换
领我国汽车驾驶执照,以其经许可停留或居留证明 (件) 之有效期限核发
之,届满前得依已申请经许可延长之居停留期限,以加注方式延长之,但
应依前项规定办理驾驶执照之换发。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前领有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者,曾参加交
通部公路总局或警察机关举办之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技术训练课程及
其测验合格者,经报请交通部认可後,得换发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
照。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前已登记为排气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重型
机器脚踏车所有人且领有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者,得换发大型重型机
器脚踏车驾驶执照。
汽车驾驶执照逾期未换发新照者,不得驾驶汽车。
第 63 条
申请汽车驾驶执照考验者,均应先经体格检查及体能测验合格,并检同左
列文件向公路监理机关报名:
一、汽车驾驶执照申请书。
二、本人最近六个月内拍摄之一寸光面素色背景脱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黑
白或彩色照片三张,并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三、具中华民国国籍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我国国民,应检附国民身分证
、军人身分证或其他有效之驾驶执照。
四、外国人、大陆地区人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之国民,应检附经许可停留
或居留一年以上之证明 (件) 。大陆地区人民并应检附经许可已连续
停留满三个月以上之证明。
五、香港或澳门居民应检附一年以上之居留证明 (件) 或有效期间一年以
上之入出境证件。但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应检附一年以
上之居留证明 (件) 。
六、驾驶经历证件。
申请轻型或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驾驶执照考验者,免办体能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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