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rrasic (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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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外国人也有权示威抗议
时间Thu Apr 26 00:00:18 2007
外国人也有权示威抗议
2007.4.25 苹果日报
乐生疗养院保存争议中,有外籍人士在台湾支援发声,却屡受行政权阻挠。
联合国指定为特别谘询顾问的国际IDEA组织,其代表来台开记者会,根据社运组织苦劳
网:中正分局员警在现场阻挠:「联合国又怎样?要讲回去国外讲,不要在这里讲!」并
立刻制止发言。IDEA代表被盘查,让警察记下基本资料。
《苹果日报》也报导:415游行中,曾为英国BBC电视特约记者的香港人张翠容也参与。她
是着名战地记者,有大量文章关注港台的聚落拆迁问题。她现场发表感想,立刻就被警方
人员上前关切,被警告:「下次不可以这样。否则驱逐出境」。
警方皆以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7条藉口,认为外籍人士的活动,不符申请入境事项,涉及违
法。台湾已解严二十年,但境管法规沦为箝制言论的工具,一如以前
将入境许可当成施惠
入出国及移民法第27条的规定,并没赋予行政权限制言论自由的权力。除非法律特别规定
,移民(外籍人士)在居住国的诸基本权利不因为其申请入境的理由而受 限。这是国境
法规实务上的基本常识。举个例子,台湾留学生到美国学法律,妻子也是留学生,他们的
入境理由是念书。当妻子怀孕了,美国移民当局可以主张「其 (做爱)活动不符入境申
请事项」,而驱逐出境吗?
入境申请理由只是签证类别,入境後的活动不受此理由的限制。若行政当局要限制入境
者的活动,例如,禁止打工、不得申请福利津贴,则必须有法源,据以在签证上 表明。
禁止事项在境管实务上有个特点:到底禁止什麽事项,必须明确。禁令采条件式表列(
conditions)。台湾警方作法,颠倒行事,把外籍人士当成 朝贡的蛮民,举动得受朝庭
的限制与看管。台湾警方╱移民当局的法律见解,在意识形态上仍把入境许可当成是特许
恩惠,是十六世纪中西各皇朝控制跨国商人的思想。
移民法27条规定含糊
移民法27条的规定是含糊的,要用来限制宪法与国际人权诸法所保障的基本权益,这条文
并不足够。以入境╱居留理由作为限制外籍人士发言╱示威的手段,是标准的警察国家
勾当,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违宪行政。所谓民主国家都有类似台移民法27条的规定,例如
英国庇护与移民法第十款。但英国政府想要限制外来者的言 论活动,不能只靠移民法,
还得按照新立的反恐法律的规定,在有证据认为外来者的言论确实与恐怖行为有关连时,
行政单位才能采取行动。另个着名的例子是美国 政府驱赶披头四成员约翰蓝侬案。约翰
拿签证入美国,然後到处抨击美国政府并巡回演出。美国政府不敢只以「与入境申请不符
」的理由驱赶,千方百计把约翰搞成 烟毒犯。结果,约翰赢了,透过漫长官司还取得了
永久居留权。
2001 年,台湾进步工运人士孙穷理等人前往香港参与抗议WTO的示威,被遣返;台湾法轮
功人士前往香港抗议北京政府,被遣返。两案引起台湾舆论愤慨,副总统与其 人权小组
开记者会谴责香港当局戕害言论自由。台湾行政当局如何看待自己行为?在英国,我几次
到中国使馆前示威声援中国工运人士,英国警察也没有来盘查我身 分,说我进行与居留
目的不符的活动。纽约的留学生为台湾加入联合国而游行,美国警察也不盘查他们。在台
湾的外国人,为何受此骚扰?
作者为英国歧视法协会成员
施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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