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mi ( )
看板foreigner
标题Re: [问题] 请问工作证的问题
时间Tue Apr 12 20:59:39 2005
※ 引述《paupig (love)》之铭言:
: 请问我同学今年大学毕业
: 有在中研院找到研究助理一职(薪水30000)
: 可是他是外籍生,能够申请到工作证吗?
: 在网上查了很多法规,好像薪水要47000以上才可以
: 申请到工作证吗?
: 请各位大大知道有关这一方面的答案
: 可以告诉我谢谢^^!
根据就业服务法以下为原文
第四十六条 雇主聘雇外国人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专门性或技术性之工作。
二、华侨或外国人经政府核准投资或设立事业之主管。
三、下列学校教师:
(一)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校院或外国侨民学校之教师。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之合格外国语文课程教师。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实验高级中等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之学科教师。
四、依补习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补习班之专任外国语文教师。
五、运动教练及运动员。
六、宗教、艺术及演艺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经交通部特许船舶之船员。
八、海洋渔捞工作。
九、家庭帮佣。
十、为因应国家重要建设工程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国内缺乏该项人才,在业务上确有聘雇外国人从事工作之必要,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
从事前项工作之外国人,其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雇主依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款规定聘雇外国人,须订立书面劳动契约,并以定期契约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雇许可之期限为劳动契约之期限。续约时,亦同。
你的同学 应属於 第十款
依照48条原文如下
雇主聘雇外国人工作,应检具有关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学术研究机构聘请担任顾问、研究工作者或与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之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者,不须申请许可。
所以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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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3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