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rrasic ()
看板foreigner
标题[转录]外人=异形=病毒 不必要又歧视的外国人强制体检
时间Wed Jul 7 10:39:57 2004
外人=异形=病毒:不必要又歧视的外国人强制健检
感谢廖元豪教授允许转载,以下文章转载自元豪的宪法梦想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
今年四、五月间,一些外籍大学教师开始连署反对一个刚刚发布施行的「受聘雇
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这个规定要求他们必须在每次延聘之时,就得做包
括爱滋检验、梅毒检验等健康检查。他们觉得这是一种侮辱,把他们给「外劳化」,
因此抗议。而且同样是外籍学术圈人,中研院的研究员不须体检,他们却要体检。
更感到不爽!
然而这种相当侮辱人的健检制度,其实早就适用在蓝领的「外劳」身上多年。而
且从来没有外劳敢呛声!外籍教授们所谓的「外劳化」,其实似乎是把他们跟外
劳之间再画一条阶级界线。不少社运人士在声援同时,却也多少有点「你们终於
知道什麽叫『被歧视』了」的心情。
在外籍教师的抗议,社运团体的连结下,六月初由台社与移民移住人权修法联盟
主办,在紫藤庐开了一场「台湾对外籍人士的歧视:从身体检查事件谈起」座谈
会。卫生署疾管局与劳委会的官员都到场。疾管局完全无法说明为什麽外国人,
包括大学教师到台湾工作,他们的「危险性」会比正港台湾人(尤其是许多成天
趴趴走,四海为家的台湾人)更高?更无法解释清楚说,在他们的健检规定中,
为何将外国人受聘雇者,又分为三级?这三级真的反映出什麽意义吗?
有趣的是,疾管局官员现场还表示,他们已经确定会修改这些规定,让「大学教
授」免於体检。但「高中以下教师」依然要接受体检。以下是部分对话实录:
「为什麽教师要体检HIV?」
「因为教师会跟学生接触。」
「怎样的接触会感染爱滋?不是『危险性行为』或『血液』接触吗?」
「对啊」
「那在学校教书就会有危险性行为或血液传染吗?」
「不是啦...他们会跟学生接触...」
完全不知所云的回答与对话。除了恐惧与偏见,还有什麽理由?
健检至少反映了国籍-种族、阶级与疾病的多重歧视,值得好好想一想。
下面是几份相关资料。(一)是我在六月五日座谈会的发言稿。(二)是目前的健
检规定,各位可以自己瞧瞧它的「合理性」。(三)是6/21民生报的报导。(四)
则是「台湾外籍教师民主联盟」的连署网站连结。
(一)不必要又不平等的外人健检制度
「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虽然在「形式上」有着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八
条第二项的授权。但是这种专挑「外国人」检查,把居住在台湾贡献心力的住民
当作病毒的规定,又把外国人依据职业别「分级」课与不同检查义务,实质上恐
怕已经抵触了宪法与相关法律的规定。收到健检通知者,可提起行政诉讼甚至声
请释宪,挑战这些不必要又不平等的规定。
一、「身体自主权」与「比例原则」
强制性的健康检查规定,侵犯的是人民的身体自主权。宪法第二十三条要求这种
措施,必须严格限制在「必要」范围内。而且学理或实务上都一向对这种措施从
严审查。如果我们对比一下其他的法令,凡是限制身体自由的措施,要嘛是当事
人有具体犯罪或违法嫌疑(刑事勘验、警察临检),至少也是很清楚而具体地涉
及公众健康卫生(民航机师体格检查、SARS量体温)。但这个办法却不管三七
二十一,全盘要求特定行业的在台外国人一律定期健检,否则就有被驱逐出境的
可能。显然逾越必要范围。
行政程序法第七条这样规定-
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 采取之方法应有助於目的之达成。
二、 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小者。
三、 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请问,这些外人健检的措施,真能有效达成防止传染病之目的吗?真的是「侵害
最小」的手段吗?它带来的利益真的大於对被标签需健检者的烙记标签损害吗?
二、平等权-歧视又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宪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的人民,无分「种族」、「阶级」,在法律上一律
平等。行政程序法第六条规定:「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然而这些外人健检相关规定,仅挑外国人予以检查,而且还依据不同职业的外国
人,规定不同的检查时程与项目。请问是什麽样的证据,可以认为外国人,而且
是特定职业的外国人,「危险性」这麽高而需要实施这种「种族」与「阶级」的
双重歧视?外国籍的大学教师,比本国籍的更容易得梅毒与爱滋?而「家庭帮佣」
比「运动员」更容易传染B型肝炎?
这些差别待遇,本身就带有歧视意味,却又实在没有合乎医学、统计学或任何
XX学的「正当理由」。恐怕难逃违法违宪的指摘。
宪法学理上,将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认定是易受侵害的少数族群,而应该给予
特殊的照顾与保护。但我们的实务心态上,却往往用疑惧、敌视或忽视的眼光来
处理。移民国家云乎哉?全球化国家云乎哉?#
(二)外人健检规定整理
甲类人员 (不需体检)
一、专门性或技术性之工作。【按:例如,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员】
二、华侨或外国人经政府核准投资或设立事业之主管。
三、运动教练及运动员。
四、宗教、艺术及演艺工作。
乙类人员
入境、 展延续聘时都要健检
项目:1.人类免疾缺乏病毒抗体检查 2.胸部X光检查 3.梅毒血清检查
一、下列学校教师:
(一)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校院或外国侨民学校之教师。【按:疾管局
承诺修改这一款】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之合格外国语文课程教师。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实验高级中等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之学科教师。
二、依补习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补习班之专任外国语文教师。
丙类人员
除入境、展延续聘时,每6, 18, 30 个月也要健检
项目:1. HIV抗体检查 2.梅毒血清检查 3.B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4.胸部X光检
查肺结核 5.肠内寄生虫粪便检查 6.癞病检查
一、海洋渔捞工作。
二、家庭帮佣。
三、为因应国家重要建设工程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工
作。【按:即所谓「外籍劳工」】
四、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国内缺乏该项人才,在业务上确有聘雇外国人从事工
作之必要,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
(三)民生报报导
外国人强制体检 有职业歧视?
记者黄静宜/报导
日前由一群外籍大学教师发起,抗议外籍人士体检制度不合理的连署风潮愈演愈
烈,卫生署疾病管制局在民意压力下,已打算修改规定,免除外籍大学教师体检。
但此一政策转弯,反引起民间团体批评,卫署有职业歧视,独厚大学老师;他们
认为,现行规定应通盘检讨,在无明确科学根据下,强制要求特定职业人士体检,
已侵犯人民的身体自主权。
四、五月间,马来西亚籍华裔作家、暨南大学中文系副教授黄锦树在媒体上投书,
抗议外籍教师被迫健检的不合理,许多民间社团纷纷声援,包括移民/住人权修
法联盟、台湾社会研究季刊社、国际台湾劳工协会、族群平等联盟等,关心的对
象也扩及外籍劳工。
东吴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表示,同样是外籍人士,运动员不必体检,大学
教师要体检,这是什麽道理?疾管局将外籍人士分成甲、乙、丙三类,不同的职
业、阶级有不一样的健检要求,却看不出有何逻辑可言,反流露出对职业和阶级
的歧视心态。
廖元豪说,6月5日在一场座谈会中,疾管局和劳委会代表「顺应民意」,宣布
大学教师未来将比照无需体检的甲类人员办理,这样的政策转弯,更凸显出外籍
体检规定并无足够的科学数据和立论基础支持。
尤其,疾管局仅打算免除大学教师体检规定,高中以下的外籍教师仍需体检,这
样的切割更令人不明所以。
廖元豪表示,疾管局一再强调老师会接触学生,所以需要体检,但以爱滋病毒来
说,必须透过危险性行为和血液交换才能传染,为何「接触」学生就要检查?这
些要求本身就带有歧视意味,也没有合乎医学、统计学的「正当理由」。
「iACT台湾国际医疗行动协会」移民健康及人权部主任林秀丽也表示,健检结
果不应与工作权画上等号,但依据规定,健检不合格可以剥夺劳工的工作权,充
份显现相关单位对特殊疾病认知的不够专业。她强调,健检的积极意义在於更有
效的健康管理、与疾病的防制及治疗,而非消极地以疾病筛检、遣返,做为疾病
管制的唯一手段。
此外,依据疾管局统计,外籍劳工入境满半年後的例行健检,各项目不合格率大
都低於0.05%,这样的结果是否具有实质效益?民间社团也希望卫生署提出说
明。
廖元豪说,强制性的健检规定侵犯的是人民的身体自主权,根据宪法第23条,
这种措施必须严格限制在「必要」范围内。例如,当事人有具体犯罪或违法嫌疑
(如刑事勘验、警察临检),或具体地涉及公众健康卫生(如民航机师体格检查、
SARS量体温)。但卫生署全盘要求特定行业的外籍人士一律定期健检,否则就
有被驱逐出境的可能,显然逾越必要范围。
他说,外籍人士体检规定不合理,只是众多违反人权的体检规定之一,国内民众
在每个人生阶段也面临许多大大小小的体检,这些都应该通盘检讨,政府不能在
理由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强制特定人士作特定疾病检查。
【2004/06/21 民生报】
(四)台湾外籍教师民主联盟的连结
http://english.ncu.edu.tw/news/040601/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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