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akao (这是一块朵拉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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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通奸除罪?大法官有罪
时间Wed Sep 5 02:16:03 2012
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29/29-19.htm
这里对於配套措施有一些粗浅的探讨
以下部分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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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名 — 废除「刑法通奸罪」原由
陈惠馨教授(2002)指出妇女团体所提的「通奸除罪化」,主要针对的是刑法第239条:
「与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有关「刑法
通奸罪」是否应该废除,引起正反不同的对立意见,这个问题牵涉到法律、性别平等、伦
理道德…等问题,然此举引起很多妇女的恐慌,担心婚约中的贞操义务将无〝法〞可管。
当时妇女团体要谈这个议题,其实有其历史背景的思考,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是属於「
告诉乃论」的罪,必须要配偶主动提告诉,如果受害者没有提出告诉,则国家不会介入其
中,然该法尚有但书:「刑法第239条之罪,对於配偶撤回告诉,其效力不及於相奸人」
。一般认为通奸罪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也就是说只有一个人是不可能发生的,一对
男女二个人都是必要共犯,二人同时进行婚外性行为,依照刑法第二三九条规定二人都必
须处罚,然而,刑法第239条却规定当配偶撤回告诉时,可以不用对第三人撤回。
最常见的情形,妻子发现丈夫外遇时,第一反应是非常愤怒,坚持告通奸的两个人,但随
之而来是家族及各方人际势力的介入,为继续维持婚姻,很多妻子会被说服,但遭逢配偶
出轨的愤怒与伤痛却无法消弭,刑法第239条的但书,则为其挽回一点被背叛的感觉。准
此,妇女团体之所以主张「通奸除罪化」的原因,系因刑法第239条并不能真正保障「女
性」的婚姻,就律师们实际接触到的个案中,「通奸罪」所处罚到的,往往不是婚姻中出
轨的配偶(多半是男性),而是单方的处罚婚姻外的第三者(又多半是女性)。
因此,情慾虽属「私领域」事,一旦冲突出现之时,视当事人之需要,「公领域」依然可
以作适度之规范与仲裁,将「通奸」改作民事而非刑事案件,仍可让「外遇」者负担起赔
偿配偶精神痛苦或家庭损失的责任,却避免让「通奸罪」沦为「两个女人的战争」。
(二)被忽略的声音 -- 除罪的配套措施
事实上,妇女团体提出「通奸除罪化」的呼告时,引起诸多质疑与争论,一旦不〝处罚〞
婚外性行为,将对现行婚姻制度带来重大冲击,当大众的焦点在於通奸是否是移除罪的议
题之时,往往忽略了妇女团体也致力於相关修法,如夫妻财产制与离婚法的运作,妇女团
体彼此串连合办座谈会时,以「通奸除罪化」等议题为引子,乃希望激起一般大众的注意
,并提出通过夫妻财产制修法,呼吁先修民法夫妻财产制,再废除「刑法通奸罪」达成「
通奸除罪,配套在先」,才是妇女团体的完整主张,从制度面改革再进行通奸除罪,以保
障两性平等权益,主要诉求有三(番薯藤新闻,2002):
1. 通奸告诉、举证困难,法定刑责又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通奸罪惩罚对
方毫无经济效益。
2. 许多受害者会撤回对配偶的告诉,最後演变成两个女人的战争,希望以通奸
罪断绝配偶与第三者感情彷如缘木求鱼的做法。
3.只有修正民法亲属编中离婚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与通奸除罪化同时并行,才
能真正达到两性平等。
以下便将藉由民法与刑法等法律面向的执行状况,来检视「外遇刑罚化」的实质意义与效
果。
(三)法律执行效果的反刍
一对男女结婚,一般社会大众会给予祝福,期待二人在婚姻体制内信守忠诚的誓约,但是
夫妻究竟在婚姻中有无贞操义务?法律的规定可以让通奸罪减少吗?国家的介入真能保障
婚姻关系的稳固吗?
就民法的部分,只规定了夫妻双方必须履行同居义务,并没规定不能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
行为,只有在民法第1052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配偶与人通奸者,可以申请离婚。但现实案
例中有许多结婚者,发现其配偶发生肉体外遇,往往不会轻易答应离婚,一方面是报复心
理不愿「便宜」了对方,也可能是对於婚姻还抱有一丝期望,对於女性更有可能的原因是
,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於离婚的女性相当不利,社会给予的支援很有限,一个离婚的女性在
社会上的处境相对弱势,以至於许多女性迫於家庭责任,无奈的谨守着摇摇欲坠的婚姻。
法律能否给予离婚女性保障呢?陈惠馨教授(2002)进一步指出民法第1056条虽然规定「
夫妻的一方因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可以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然而在实务上有很多
困难,一个女性结婚後常为照顾家庭而离开就业市场,以致渐渐与社会脱节,即便身心健
全也未必能顺利谋生,一旦离婚後生活会产生极大的困难。
而民法1057条关於「赡养费」的规定:「夫妻无过失之一方,因为判决离婚而陷入生活困
难者,他方纵使没有过失,也应该给予相当的赡养费。」,单就「陷入生活困难者」的判
定标准即已不明确,如此模糊的法律字义未必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是故,要拿到赡养费
的实际可能性非常低。
就刑法的部分,除先前提过刑法第239条法律上的「通奸」概念,通奸罪要人证俱在,是
一件很高难度的行为,现代社会要判定一对男女有通奸行为,非得「捉奸在床」掌握双方
发生性行为的证据,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捉奸」这种被一般大众视为理所当然的举
止,事实上大有问题。不管是请人跟监偷拍照片,抑或在固定地点装设针孔摄影机,将有
可能触犯最高可判3年徒刑的「妨害秘密罪」。
而为了要捉奸成功、人赃俱获,破门而入则可能触及最高可判1年徒刑的「毁损罪」。此
外,虽然捉奸时有警察随行,只要没有搜索票即强行进入一般民宅,则可能触犯「无故侵
入住宅罪」。相较之下「通奸罪」的法定刑责只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不会判超过六
个月),以此惩罚对方恐不符经济效益,到此地步更遑论要除却芥蒂藉此来维系婚姻,当
一个妻子或丈夫,发现其配偶与人发生婚外情、肉体外遇,法律的〝保障〞未必真能维护
其实质权益,凡此种种,皆对婚姻在现代生活中的角色与意义产生冲击与挑战。
因此,再回到妇女团体所提出「通奸除罪,配套在先」的诉求思考,乃致力於修正民法亲
属编中离婚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协助经济上的弱者(在我国多半是女性),促使离婚的
相关规定更为合理,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障,同时破除「通奸罪」的迷思,在形式上先将
「通奸的刑事罪」全面解套,避免只罚第三者的单方惩罚,让貌合神离的夫妻离开婚姻的
束缚,各自找寻适合的生活,或重新省视与改善彼此的婚姻关系,藉此真正达到平等的性
别意识。
四、通奸除罪的批判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何春蕤教授(1997:198)表示情慾解放运动挑战的是
社会的压迫与歧视,我们的社会绝少考量当事人的情慾人权及选择,仅美化婚姻的神圣地
位,却独对婚外性百般抹黑、时刻施压,实为偏袒不公的「性道德」论,是父权(
Patriarchy)文化的复制产物。
但持反对立场者(夏曦,2002)的说法,指出若国家不能用通奸罪来迫使已婚者自律,将
严重忽视了婚姻中更重要的「责任」,故反对婚姻中的性自由,单身者人人皆有性自由,
别人也无权干涉,但若假藉「通奸除罪化」,反作为满足自己性慾的藉口,将是逃避婚姻
责任的懦弱做法,既然要进入婚姻体制实应信守贞操义务,否则对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或者
其家人是极不公平的。
反对声浪并指出「通奸除罪化」应考量国情,欧美有其特有之文化背景,其法律也对女性
多有保障,但我国的情形未必如此,当一个新的性别伦理没有很健康的完成以前,轻易地
推出通奸除罪化议题,只会造成更多的男人公然外遇,而使社会价值更加扭曲,并冲击原
本就已经很脆弱的家庭体制。法律虽不是万能,不能解决感情、道德问题,只能提供实际
上的一些保障,但法律仍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虽不等同於道德,却也不是完全与社会目前
普遍认同的价值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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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很长
虽然节录了那麽多却还只是原文的一部分 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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