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imeisheep (妹妹羊)
看板first-wife
标题[讨论] 通奸除罪?大法官有罪
时间Fri Aug 31 12:25:42 2012
别再用非专业的论点,来讨论法律,回去多念书吧
作者: 本来就有罪 (---.HINET-IP.hinet.net)
日期: 12-27-2002 15:04
通奸除罪化 大法官:有罪
妇女团体一再争取的性自由、通奸罪除罪化诉求遭挫,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上午作出释字五五四号解释指出,个人的性行为自由,必须在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前提下,才受保障,但必须婚姻与家庭制度的制约;由於我国通奸罪属一年以下的轻罪、又是告诉乃论,因此大法官认为并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间,也未违宪。
虽然妇女团体一再举国外例子强调通奸除罪化的趋势,高雄地院一名法官并在审理一起通奸案件时,以通奸罪限制人民自由权与财产权,又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等理由,向大法官提出释宪声请;不过,大法官认为,对於有婚姻关系之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应否加以限制,各国国情不同,应由立法机关衡酌定之。
大法官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础的维持,原应出於夫妻双方之情感与信赖关系,以刑罚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与他人的性自由,乃是不得已的手段,但刑法所具一般预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诚义务使之成为社会生活之基本规范,进而增强人民对婚姻与家庭制度的伦理价值,仍有一定功效。
解释理由书中指出,婚姻系一夫一妻为营永久共同生活,不仅在精神上、物质上相互扶持依存,并延伸为家庭与社会之基础,立法机关於衡酌如何维护婚姻与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为规范,只要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刑罚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达成,又无其他侵害较小手段可资运用,并合乎比例关系者,即与宪法规定相符;大法官认为通奸罪为告诉乃论,使受害配偶得兼顾夫妻情谊及隐私,避免通奸罪之告诉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且相关规定也已对通奸罪追诉所增加诉讼要件之限制,已将通奸行为之处罚限於必要范围,并未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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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39.204.2
1F:→ meimeisheep:好个独立思考偷钱的说偷窃除罪化 202.39.204.2 08/31 12:32
2F:→ meimeisheep:杀人说杀人除罪化,全部除罪法院关门 202.39.204.2 08/31 12:34
3F:→ meimeisheep:保证再100年都不会除罪,出这招作啥 202.39.204.2 08/31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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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bbbobobbobo:如果通奸要除罪 那乾脆废除婚姻法算了182.235.162.182 08/31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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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meimeisheep:所以小三自己喊爽的,犯罪怕被抓 202.39.204.2 08/31 15:12
14F:→ dorakao:杀人偷盗影响的是公众社会安全123.110.147.245 09/05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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