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gepm (昵称是啥?能吃吗?)
看板first-wife
标题Re: [问题] 我爸外遇生子!求救!
时间Fri Sep 12 13:36:10 2008
虽然已经推文了,不过还是回文比较详细一点,
当然还包括一点个人看法啦...
※ 引述《dora579 (dora)》之铭言:
: 我想告他们两个通奸,通通抓去关;也想通知我爸公司,让他没有工作,
通奸罪只有你妈能告,目前法律规定是只要配偶(事前)「纵容」或
(事後)「宥恕」即丧失告诉权。
换言之只要配偶做出原谅的表示即永久丧失告诉权,
而实务承认和解为宥恕的一种。
不过个人也不建议告通奸,当成谈判筹码倒是还可以。
第一,就算告了也「顶多」关一年,说不定只会易科罚金了事
没有什麽威吓效果。
就算真的把女方告到坐牢,可以想见惨的是那个小孩子。
第二,要是真的告到法院去,到时你妈大概不离婚也不行了。
: 我妈的诉求是:不能让孩子跟我们姓,我爸跟那女人不能再有亲密关系,
: 一个月给那女人一万五,如果孩子生病要去医院之类的,我爸可以带他去,我妈要跟。
: 我妈还说要去调解委员会,说这样才有公信力,双方才不能反悔。
外面的小孩是所谓「非婚生子女」,
一旦你爸抚育(提供扶养金也算)则视为认领,认领即视为婚生子女,
继承时那个小孩当然也算一份。
能否认认领的只有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就算你爸要撤销认领,
也需要有事实足认其非生父。
对方带着一个小孩,说实话在现在的社会要独立生活有难度,
会有小孩出生,你爸本来就该负责任,提供金钱扶养也不超过就是了。
至於遗产部分就看你们如何处理,不过在你爸还活着的现在,
要求那个小孩抛弃继承是无效的。
民法扶养法规: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2&LCNO=1114
因为可能要需要当事人协议,最好是连外面的女人找出来说清楚,
到调解委员会确实不错的样子(虽然是他们网站上自己写的):
一、调解书经地方法院核定後,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
二、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
三、经法院核定之刑事调解,以金钱给付或其他代替物有价证券之一定数量为标的者,
其调解书具有执行名义。
四、民刑事事件已系属於一审法院,如经各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经法院核定後,视
为撤回起诉、告诉或自诉。
五、告诉乃论之刑事事件,经调解不成立,依被害人之声请,各区调解委员会应将该调
解事件移请检察官侦查,并视为於声请调解时已经告诉。
六、声请调解不收任何费用
: 比如以後那女人要更多钱,就去告我爸未尽抚养之责,
: 但我爸月薪三万多,哪有多的钱给她?
可以参考上面的扶养法规:
民法1119条
「扶养之程度,应按受扶养权利者之需要与负扶养义务者之经济能力及身分
定之。」
如果你爸只有三万多月薪,她也告不到多少钱。
: 或者,那女人还会耍出其他手段,我们都不知道。
: 如果过了六个月的妨害家庭追诉期,到时不就拿她没办法了?
如前述,妨害家庭跟通奸其实没有太大实益,就算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
要是对方没资力,你们也拿不到多少钱,拿来当筹码要求调解还有用一点。
要是想省麻烦,离婚真的会比较方便,想以外遇做理由一样要把握六个月。
不过就算不离婚,你爸的心可能也已经不在家里了。
要是选择把话摊开来讲,可能会破坏掉某些平衡,你们跟妈妈最好要有心理准备。
目前能做的就是尽可能避免对你的家人造成太大伤害,
把能协调的事白纸黑字写清楚,可以的话最好连外遇对象都找来一起谈判。
到调解委员会去会更保险,因为现在这种社会,约定後反悔也不是什麽新鲜事,
多点保险到时有人反悔还可以省点麻烦。
民法亲属篇有新修正,我不敢保证没有疏漏。
想得到多一点建议的话,你可以到生活法律板(PttLifeLaw)去问。
虽然这麽说可能太鸡婆,不过希望你们多想想对方还带着幼儿,在社会上很难立足。
而且会造成这种局面你爸绝对责任,只要别太超过,
对方要求你爸扶养小孩子是合情理的。
别把对方逼的太紧,要是他们母子出了什麽万一,到时候你们心里反而不好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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