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etan (... )
看板fireex
标题[中时论坛]台客复仇,还有的等
时间Tue Aug 14 15:19:21 2007
※ [本文转录自 Peppermint 看板]
作者: shihlun (shihlun) 看板: Peppermint
标题: Re: [中时论坛]台客复仇,还有的等
时间: Tue Aug 14 13:37:31 2007
中时刊出的版本有删掉不少细节,以下才是完整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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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拥有「台客」?
张世伦
关於「台客」一词遭商业团体注册商标所引发的争议,日前已有李崇僖教授
就法律层面提出批判见解,智财局在舆论压力下,也允诺会进行个案检讨。
但此事除了法条形式上的论辩至关重要外,亦有音乐文化上的伦理意涵,实
不容小觑。这一切,或许可从甫於月初逝世的英国传奇音乐人东尼威尔森
(Tony Wilson)谈起。
威尔森原本是英国北部曼彻斯特(Manchester)地区的电视台记者,1976年
在目睹了庞克乐团「性手枪」(Sex Pistols) 的现场演出後大受感动,决
定成立自己的唱片公司「工厂」(Factory) 来发掘在地乐团。如今影响力
遍及全球的曼彻斯特传奇乐团如「喜悦分队」(Joy Division)、「新秩序
」(New Order)、及「快乐星期一」(Happy Mondays)等,都出自这家独
立厂牌。从音乐出发,结合设计、pub、瑞舞(rave) 等元素,融合该地独
特的地域认同,威尔森与他的「工厂」带动了一股来自曼彻斯特的青年文化
革命,与南部的伦敦分庭抗礼。职是之故,1990年代初期媒体争相以「疯彻
斯特」(Madchester)来形容这股热潮,并尊称威尔森为「曼彻斯特先生」
(Mr. Manchester)。
如此看来,威尔森似乎有绝对的正当性宣称自己是「疯彻斯特」的发明者,
假如在台湾,或许还可以去申请个商标专利大发利市。但他非但拒绝垄断「
疯彻斯特」一词,在与乐团商议录制作品时,他甚至从不签署纸本合约,双
方仅以握手方式君子协定,凡有利润则平等对分,绝不剥削乐团,被视为独
立唱片公司的传奇经营典范。对他来说,拿法律或合约箝制乐手,是对艺术
最大的亵渎,结果一些英国摇滚史上最伟大的音乐作品,就在这种双方彼此
尊重的状态下诞生。
假如认为威尔森的例子过於极端,音乐史上多的是类似情况。美国爵士小号
手迈尔士戴维斯(Miles Davis) 不但技艺高超,一向也以爱钱着称,但他
在发行了开风格先河的专辑《酷派的诞生》(Birth of the Cool) 後,不
会白目到跑去注册「酷派」商标,用法律手段垄断这种爵士乐风的表演机会
。很多人把英国时尚设计师薇薇安魏斯伍德(Vivienne Westwood) 的成功
,当作文化创意产业点石成金的绝佳范例,但她在1970年代以服装设计为庞
克文化摇旗旗喊时,也不曾傲慢地以法律手段,将庞克这种取材於劳动阶级
的拼贴街头美学据为己有。而来自近邻的日本,也曾在90年代中期掀起一波
融合舞曲、香颂、爵士、设计时尚等元素的「涩谷系」(Shibuya-kei) 风
潮,这股潮流以东京涩谷区的连锁唱片行为发展核心,具有浓厚的商品化色
彩。但即便如此,也不见其中任何个人或团体胆敢以法律手段,将整股流行
风潮的浪头纳为私有,好坐享其成。
这是因为音乐类型与生活风格,原本即非任何个人所能独创发明,即便有人
天纵英才,其创作在很大程度上仍须站在前人肩膀上,才能累积延伸。是以
见诸流行音乐或任何艺术史里,几乎从未听闻有人会厚颜到宣称自己独力建
构了某种艺术类型或生活风格,并以独门代言人身份注册商标。这是因为只
要作品的高度够了、深度厚了,时势跟潮流的趋势与评论自然会指向一方,
实无需以粗鲁的法律手段,箝制其他人的诠释自由。
此次被「英属维京群岛中子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指控侵害商标的花莲演唱会
,演出名单里包括了早被乐评界公认具有台客摇滚风的「董事长」与「夹子
」两个乐团。如此法律恶例一开,等於往後就连被公认为台客风格「创作者
」都不能迳行使用「台客」一词,唯有当「从属」於此一集团所举办的演唱
会里,音乐人才能在钢管女郎、改装车,以及人偶cosplay 的人潮夹缝空隙
,毫无法律风险地侥幸使用「台客摇滚」一词表演,这岂不离谱至极?你能
想像国外会有因为「民谣摇滚」一词被注册商标了,所以鲍布迪伦(Bob Dylan)
自己不能办民谣摇滚演唱会的荒谬场景吗?
何况对真正熟悉台湾摇滚乐发展的人而言,独立乐团「浊水溪公社」早在1999
年的专辑《台客的复仇》里,便对「台客」做为融合土洋摇滚风格的可能性
,做出了淋漓尽致、挑衅大胆的精彩演绎,这张专辑在许多乐迷心中才是正
港的台客摇滚经典。只是在台湾,商人占地为王的霸占心态与技术官僚不明
就里的审查态度,竟使得台客一词的文化诠释权,完全被单一商业团体所独
占垄断。
许多文化评论者曾过度乐观地宣称,「台客」现象将使得往昔在族群、阶级
、地域上饱受歧视的庶民群体,得以重新恢复自信心与主体性,但从「台客
」商标一案所引发的争议看来,一直被娱乐工业与艺文评论建构成某种「奇
观」的「台客」若想真正复仇,恐怕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作者为乐评人、媒体改造学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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