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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有关侵占罪
时间Sat May 31 13:33:24 2003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三百三十六条
对於
公务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对於
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三千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三百三十七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处
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及第三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於本章之罪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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