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ah (宠儿)
看板female_club
标题人权基本法三步曲 打造同志「台湾梦」?
时间Sun Nov 2 22:44:02 2003
【同志新闻通讯社2003/10/31专题报导】
2003年10月27日,台湾媒体第三度以显赫的标题报导,披露政府的「人权基本法
」草案将带给同性恋结婚、组家庭、收养子女的权利。但这一次不同的是,或许
因为时值陈总统获颁国际人权联盟人权奖,迫切需要台湾政府推动人权的进步光
环,因此「台湾成为东亚第一个赋予同性恋结婚权」成为世界轰动的消息。似乎
,一个美丽的同志人权「台湾梦」已经编织完成。
为了呼应如此光明的消息,国际各大媒体记者频频追问:难道你们一点都不高兴
吗?对台湾同志运动团体不捧场,没办法吐出歌诵政府德政的溢美之词,反而开
始分析本地政治和解释这个法案复杂的「真相」,感到非常不耐烦。其实,与其
说国外记者不明白为何台湾同志得到许多国家同志奋斗数十年仍难如愿的权利竟
然没有欢欣之情,不如说国外记者不明白的恐怕是,竟然有国家连八字都没一撇
的政策,都敢大喇喇地到处宣传。
「真是够了!」同志团体看着三年内收到的第三张芭乐票,心中非常愤怒。政府
拿着同志婚姻当招牌,人权大话吹嘘到国外去,而实际上,台湾究竟有哪一条法
律给予同性伴侣如异性夫妻一样的权利呢?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台湾能有被国际
媒体正面报导的机会,我们当然很高兴,但是夸大不实的人权包装,影响的不只
是国际声誉,更严重扰乱台湾同志运动行进的脚步。
近年来台湾政府利用政党恶斗局势,对於各种社会运动长年经营的议题,随意抛
出口惠实不至的提议,用没有兑现日期、没有推动计画的粗糙支票,廉价换取群
众永远心存感激与支持--期待终有一天美梦成真;不欢喜买帐的团体就被扣以
反对进步新政府的大帽子,这样拆解运动能量、分裂社群的模式一再重复操作,
已经造成台湾许多社会运动陷入困境。人民不应该被视为只能为政党抬轿的轿夫
。同志运动要拒绝成为政治恶斗下牺牲的棋子,就得从期待从上而下的权利美梦
中醒来,站在人民自主的立场,稳健地走出自己的同志平权路。
认识「人权基本法」草案
魔术帽里人权变来变去变不见?
2001年,法务部突然对媒体宣布,为落实人权立国主张,已完成了「人权保障基
本法」草案的草拟工作。草案内对同性恋权益化约为组成家庭、收养子女;曾有
媒体误以为该草案将使同性恋者获得结婚权,法务部特别出面严正澄清组成家庭
绝非「结婚」,扼止了同性结婚权的讨论空间。研考会也立即发表调查表示「国
人对同性婚姻不认同」。
2003年7月底,政府再度宣布新版「人权基本法」草案已由总统府人权谘询小组
拟定完成。参酌许多国际人权标准的新案,将性别、性倾向纳入禁止歧视之列,
亦明订结婚、组织家庭、收养子女、工作平等权。然而内政部、法务部旋即放话
表达总统府版陈义过高的反对态度。
2003年10月27日行政院宣布完成「人权基本法」两个草案版本的整合,并希望赶
12月完成立法。面对国际媒体大大宣传台湾同性婚姻合法,政府这次倒是没有任
何澄清。
可是仔细阅读资讯有限的国内新闻报导不难发现,所谓整合版对於「同性男女得
依法组成家庭及收养子女」的规定,不就是2001年法务部所提出不完备、倾向保
守的版本吗?「原件」跟「掉包」这一来一往间,钞票变冥纸,平平叫「人权基
本法草案」,立场、内容差很多。
如果,一听到政府对於同志表达了善意,不论内容如何,同志们都应该高兴,那
麽,性质相似、却越来越模糊的善意表达了三次,再多的兴奋也该用完了吧?!
此外,行政院长还表示同性恋自组家庭「必须有相关配套措施,否则不宜贸然施
行。」同一个政府,一个人扮白脸猛画大饼,一个人扮黑脸频频解释这个不等於
那个,两个立场从左到右相差不只十万八千里,「善意」的标准如何检验?
从2001年到2003年底,我们等到的却是政府选择了一个保守的版本,而尚且遑论
这个保守版本是否会通过,政府对这部位阶彷佛高如宪法的人权基本法的立场,
竟然是没有配套措施便不施行。未来同志社群在要求任何公民权利时会不会发现
,没有一项权利会因为「人权基本法」得到任何帮助,甚至发现在立法精神上,
早已设下限制、排除了解释的机会呢?
我们要名实相符的平权法
2001年法务部提出「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之时,同志团体已表达「人权基本法
」的研拟不应闭门造车,在忽视台湾同志的真实生活处境和社会俯拾皆是的歧视
现况下,忽视数千项因婚姻关系而来的权利以及在工作、就学、社会参与等等层
面的(反歧视)平等权,仅仅把同性恋者权益特殊定位在组家庭、收养子女上是
极为不当的。
国际上有多麽看似华丽的同志人权外衣都没有意义,生活在台湾的同志们依然需
要面对社会的歧视、恶意和冷漠,以及法律的不承认。教育部版国语辞典对於同
性恋的定义竟是「多为幼年期性别角色认同不良所造成」,所举例句:近年来有
人主张不应将同性恋视为疾病,只能视之为性心理异常;在同志团体出面抗议之
後,依然没有改变。另外,警政单位对同志场所与刊物的不当临检和查扣,在同
志舞会强制抽血检验爱滋等等,政府种种歧视作为,与宣称的尊重、保障同性恋
人权根本是背道而驰。
真正具有人权理念的政治人物,绝对清楚弱势人权议题,是不能以民粹的方式对
决的;有反省能力的政党,也应该了解社会运动是社会改变与进步的力量,勇於
接受挑战。同志运动长期追求的是一个得以自由表达自己的空间,一个真正平等
、符合社会公益的社会。希望下一次台湾同志人权在国际引起注目时,是令人真
正感到敬佩的人权成就,而不再是不堪深究的烂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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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基本法」草案版本对照表】
版本:「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法务部版)
法务部草拟2001/6/26定案
条文:(同性恋权益之保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应尊重同性恋者之权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组成家庭及收养子女。
说明:
一、同性恋观念已渐为世界各国承认,为维护同性恋者人权,爰於第一项规定国
家应尊重同性恋主之权益,并於第二项规定,同性男女得依法组成家庭,并收养
子女。
二、参考宪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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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人权基本法」草案(总统府版)
总统府人权谘询小组草拟2003/7/17通过
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权平等原则
人人应享有之自由及权利,不因出生、性别、性倾向、族群、肤色、基因特徵、
容貌、语言、宗教、政治、财富、职业或其他身分,而有所歧视。
说明:
一、人为自由与权利之主体,任何人之生命,不问其出身、家庭、财富、地位等
背景,其价值均相等,人格亦均独立自主,同受法律保障,才能享受自由与权利
之利益。人权之享有应是同等享有,不应个人之特质而有所区别,此为各国际人
权条约所肯认。
二、参考宪法第七条、司法院释字第四一0号、第四五七号解释、〈世界人权宣
言〉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七条、〈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
条文:
第二章 公民与政治权利
第二十六条 结婚权与组织家庭权
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结婚与组织家庭之权利。
同性男女所组织之家庭得依法收养子女。
说明:
一、家庭为社会之基本团体单位,应尽力广予保护及协助,如已达适法结婚之年
龄时,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利应予确认。婚姻系成立家庭之基础,有赖於双方
本於独立自主之意愿结合并维系,故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或未经本人之同意而令
双方缔结婚姻。
二、同性恋平权保障已渐为世界各国承认,为维护同性恋者人权,爰规定同性男
女组成之家庭,得依法收养子女。
三、参考宪法第七条、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六项、〈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三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十条第一项、〈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二条、〈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九条。
条文:
第二章 公民与政治权利
第三十六条 工作平等权
雇用、劳动与报酬等工作平等权应受保障,不因性别或性倾向有所差别。
说明:
一、职业工作待遇之平等乃是劳动人权之重要内容,因此包括雇用、劳动与报酬
等所有领域之平等应受到保障,不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所差别。
二、参考宪法第七条、第十五条、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六项、司法院释字第四
五七号解释、〈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七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三条、第十一条、〈欧盟基本权利宪
章〉第二十三条、〈维也纳人权宣言暨行动纲领〉第一章之十八、第二章之三十
六、三十八、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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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人权基本法」草案(整合版)
行政院2003/10/27消息发布
条文:
国家应尊重同性恋者之权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组成家庭峖狡i子女。
注:没有资料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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