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rio (话阿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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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同志通讯社「性权是人权」专题(2)
时间Wed Jan 1 23:06:49 2003
2002违反性权二-量身订做槟榔西施三不政策
10月15日起桃园县警力大举出动,执行县长朱立伦针对县内槟榔西施衣着特别订定的
「不露胸、不露肚、不露臀」行政命令。此事引起广泛大幅探讨,评论者认为此「三
不政策」枉顾近年「挤胸、低腰、超短裙」的流行风,独独以特别严苛的规定限制槟
榔西施;在舆论压力下,县长改定「新三不」──不妨碍交通、不违反劳工相关的法
令、不过份暴露。他说,「若是太暴露的,想要游走法令边缘的,警察还是会取缔!」
社会秩序维护法对於什麽是暴露猥亵,早就有明确的规定和罚则,今天要处理槟榔西
施的衣着,大可以放诸台湾皆准的社维法公平处理。但是桃园县政府却在社维法的规
定之外再订定针对槟榔西施身体衣着的行政命令,「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既然法有
明文,不管是槟榔西施、推销菸酒、汽车、资讯设备的展示女郎,甚至名歌星张惠妹
、李玟,或在大片玻璃橱窗健身房、大众游泳池运动的民众都一样,就连在公园情侣
约会时穿什麽衣服,通通都应该一视同仁,何以槟榔西施身体暴露程度要比别人受到
更严格的规范?桃园县以行政法令来管理县内槟榔西施的穿着问题,不但是叠床架屋
的「法上加法」,而且还是针对特殊主体的「选择性执法」,明显是职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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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32.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