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ay0206 (e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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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雷射伤脸留疤 诊所判赔34万
时间Mon Apr 19 18:51:45 2010
雷射伤脸留疤 诊所判赔34万
【联合报╱记者白锡铿、张弘昌/连线报导】 2010.04.17 03:25 am
台中市吴姓专柜小姐去年到美约诊所做皮肤雷射治疗,未料因助理不谙操作,致吴女脸部
受到灼伤,而发生红肿、皮肤焦黑,经治疗後仍有伤疤,请求损害赔偿,台中地院判决美
约诊所负责人张美娟、医师雷志宏连带赔偿34万2000元。
医师雷志宏说,去年吴小姐到诊所接受皮肤雷射治疗,因她的肤质敏感出现红肿现象,诊
所也曾替她进行改善不适症状等回复疗程,但吴小姐仍不满意,要求诊所赔偿180万元。
雷志宏说,诊所很有诚意要与吴小姐和解,但双方认真差距太大,才循司法途径判定,判
赔偿34万元与诊所能接受的赔偿金额有差距,会继续委托律师上诉。
去年2月6日,吴姓专柜小姐到美约诊所看诊,经医师雷志宏诊断接受皮肤雷射治疗,雷医
师未亲自操作医疗仪器,嘱由陈姓助理操作,但陈助理不谙雷射仪器操作,致吴小姐脸部
受到灼伤红肿、皮肤焦黑等状况,右颊下方留下疤痕。
吴小姐到台中荣总治疗数月後,仍残留疤痕,被害人是专柜小姐,外貌对她而言,有工作
上重要性,经此打击後,已无法继续原来的工作,请求损害赔偿。
雷医师说,吴小姐的肤质可能特别敏感,致手术後的灼伤现象较一般人稍为严重,但他秉
持专业技术及经验为她治疗,治疗至去年5月16日止,回复程度几乎已达90%至95%。
法官表示,如测试结果认吴小姐的皮肤有特别敏感现象,自不宜采取雷射治疗,但从诊疗
纪录,未见有任何测试资料,显见雷医师为吴小姐施行雷射治疗前,未对吴小姐肤质做完
整诊断及测试,行为有过失。
【2010/04/17 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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