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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medstudent 看板] 作者: CKun (温水煮青蛙) 看板: medstudent 标题: Re: [新闻] 削骨想变张柏芝 脸垮求偿563万 时间: Wed Aug 26 01:21:01 2009 解释不够清楚是赔钱的主要理由, 多讲两句, 病历写多一些 可以节省十万,何乐而不为? ----------------------------------------------------- 判决书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两造争执之要点: (一)、丙○○於术前是否已尽医疗法第63条规定告知义务? (二)、若丙○○未尽告知义务,与原告术後发生下颔神经受损间有 无因果关系? (三)、丙○○是否有於术中改变下颚移动量数值及不平均削去下颚 骨之情形而导致手术失败? (四)、如丙○○构成侵权行为,原告得请求之金额若干? (一)丙○○医师无非以93年6 月17日已以电邮告知:「风险方面 ,最常遇见的问题是术後的下唇麻木(会动,但感觉较差) 。尤其是想要瓜子脸的人,因为会削到下颚很前面的部分, 管下唇感觉的神经有时候会被拉扯到。」等语(见本院北调 字卷第28页),以及术前交付原告之颅颜部整形重建手术说 明书第五点记载:「上下颔骨施行截骨或整复手术时,少数 会伤及眼眶下神经或下齿槽神经,而导致上唇或下唇感觉迟 钝,此种现象会於一年後逐渐恢复或改善之。」等文字(见 本院北调字卷第49页),且手术同意书业经原告签认等语置 辩;惟查:原告施行正颚削骨手术并非以治疗为目的,通常 正颚手术的出发点都是基於重建良好的咬合关系、正确的上 下颚骨关系及合宜的牙齿角度来进行手术计画的拟定,但原 告是为了外观容貌的改善为出发点来医院求诊,则其对於医 疗行为中发生罕见、极端并发症或副作用之忍受度较低,甚 至会因顾虑并发症或副作用所带来之不利益,因此该并发症 或副作用对於病患接受医疗给付时之同意权行使具有一定之 影响,应认医师就医疗行为中可能发生罕见、极端之并发症 或副作用负有告知义务,此有台湾高等法院96年度医上字第 11号民事判决理由可参,但不论前述电子邮件信件或手术说 明书内容,丙○○固曾告知手术风险为何,惟就一般有理性 之人所重视之并发症、复原机率及损害程度的描绘尚嫌不足 ,更以模棱两可及足以误导病患相信系争并发症将自动恢复 之用语,难谓无规避告知义务之虞。徵以本件除施予正颚手 术外尚有施行削骨手术,然原告所签认之手术同意书建议手 术原因仅记载「正颚手术」,而无「削骨手术」,是丙○○ 执此证明已就系争手术之风险、并发症及术後恢复状况为充 分告知,容有未足,更难谓已详尽告知义务。此外,本院依 据相关病历资料之记载,亦未见丙○○就前述风险已向原告 详尽说明之记载。综上足认丙○○於手术前并未将系争手术 所可能产生下颔神经永久性麻痹之并发症、副作用等重要资 讯详细说明告知原告,纵原告曾签署同意书,仍难认丙○○ 医师於术前已尽说明告知义务。 (二)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於医疗过失之有无,医师与医院方面具有 较强之专业举证能力,必须举证无医疗过失,方得免除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要求原告方面就此举证。 原告於系争手术後,受有下唇麻木之并发症,极有可 能为系争手术时伤及下颔神经所致,至於麻木时间则视神经 受损情形而定,而丙○○手术前未善尽医疗法第63条第1 项 告知义务,已如前述,上开法律规定应认为系保护他人之法 律,丙○○医师违反上开规定,且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无过 失,依民法第184 条第2 项规定,自得认定其具有过失。从 而丙○○医师既无法举证排除原告所受伤害与其未善尽说明 义务间之因果关系,参酌民事诉讼法第277 条但书规定,被 告无从以因果关系之理由免责。 (三) 丙○○纵於手术中擅自改变下颚骨移动量数值,尚难谓违反 医疗常规。 整形美容手术之目的在於改善患者外观容貌,个别建 构单元之尺寸容积影响居次,然界定是否改善之认定,除端 视手术结果与术前讨论是否一致,次则取决於个人审美观之 标准,难免流於笼统主观,而无具体确定之标准,原告因不 满术後结果而要求丙○○、陈昱瑞为其进行修复整形手术, 医师恐出於维持医病和谐、原告之央求(参见本院卷第113 页,94年8 月2 日陈昱瑞所为手术纪录单之临床发现栏内记 载:「prev.angle splitting and genioplasty with unsatisfactory symmetry and chin」该句翻译为先前施行 过下颚骨角劈开及下巴尖整形手术,让病人不满意的对称性 与下颔外观)或其他原因而答应施作,由此即认94年1 月30 日丙○○所为整形手术失败,容有未足,原告对系争手术结 果不满,容或为个人对美感评价之差异,而手术前两造就此 问题沟通深度亦不足,造成双方期望值落差甚钜所致,是 告仍执以前词主张系争手术失败云云,遽难采信。 (四) 慰抚金:原告自94年1 月30日施作手术後,即产生下唇麻 木,对其生活及精神势必造成一定程度之影响,衡诸一般常 情,足认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揆诸上开条文,原告 请求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慰抚金,自属有据。惟本院审酌原告 因下唇麻木所受精神痛苦程度、长庚医院林口分院在国内属 大型医疗机构之经济地位,以及丙○○过失程度与经济地位 等情,认原告请求被告连带赔偿非财产上损害10万元为适当 ,原告逾此部分之请求,诚属过高,为无理由。至於原告 虽因不满意系争手术之结果,无法接受脸部外观已改变之事 实,并因此表现情绪低落、失眠、忧郁情形,甚至因精神压 力过大导致开口困难,经诊断罹患重度忧郁症及颞颚关节症 ,有卷附高雄市立联合医院96年1 月2 日诊断书、长庚医院 牙科病历资料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见本院北调字卷第39、64 页),惟系争手术之成败与否,非仅依据原告满意度高低, 纵丙○○改变手术前协议内容,使原告脸形较原协议内容削 尖修长,惟原告外观并无怪异等情,是难据此认定系争手术 失败,复观诸高雄市立联合医院97年11月4 日函覆本院称: 「……重度忧郁症为多重病因的疾病,一般包含生理因素、 心理因素及环境因素,依患者病情分析,美容手术结果可能 是诱发疾病的原因之一,另外需考量患者的心理因素,如个 人特质、挫折忍受度等。爰此,患者戊○○确实因重郁症曾 在本院接受治疗,但导致重郁症的原因,则无法以正颚手术 结果此事件作为单一归因。」等语(见本院卷第177 页)则 原告呈现之精神病理实属个人体质所致,尚不得遽认与手术 结果有直接相关。是原告以其自身病理状况发展,要求丙○ ○对其负侵权行为责任,洵属无据;甚者,原告因压力过大 引发之张口困难、颞颚关节症,亦难认与系争手术结果间有 因果关系,被告均不负侵权行为责任甚明。 、惩罚性赔偿金:按消费者保护法第1 条第1 项规定:「为保 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安全,提昇国民消费生活 品质,特制定本法。」考其立法目的,乃藉由无过失责任制 度,课以制造商采取不让危险商品流入市面,或以其他安全 商品替代之责任,使危险商品退出市场,以减少危害之发生 。惟现代医学知识就特定疾病之可能治疗方式,其实相当有 限,医师仅能本於专业知识,就病患之病情综合考量,选择 最适宜之医疗方式进行医疗,若将无过失责任适用於医疗行 为,医师为降低危险,将选择性的对某些病患以各种手段不 予治疗,或倾向选择治疗副作用较少之医疗方式,舍弃较有 利於治癒病患却危险性较高之医疗方式,此种选择治疗对象 及方式倾向之出现,显然有违保护消费者权益之立法目的甚 明。又医疗手段之采取系为救治病人之生命及健康,就特定 之疾病,医师原系以专业知识,就病患之病情及身体状况等 综合考量,选择最适宜之医疗方式进行医疗。若将无过失责 任适用於医疗行为,则医师为降低危险行为,可能以治疗副 作用之多寡及轻重为依据,反而延误救治时机,增加无谓医 疗资源之浪费,并非病患与社会之福,是应以目的性限缩解 释之方式,将医师所提供之医疗行为排除於消保法之适用( 参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78号判决)。准此,原告依 前引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请求被告负惩罚性赔偿金责任, 即乏依据,不应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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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38.26.234.72
1F:推 sevenly:这位法官的头脑算很清楚了 08/26 01:38
2F:推 brea:所以那十万块算是给病人的安慰奖 08/26 01:39
3F:→ CKun:所以在做任何治疗前,要记得先说明死亡风险啊! 08/26 02:11
4F:推 yha:严格讲美容手术本来就是游走法律伦理边缘 08/26 02:37
5F:→ yha:帮没病的人开刀 单纯只是为了赚钱 "客人"、法官的容忍度都低 08/26 02:41
6F:→ yha:这个法官算客气了 他也有在判决书上说明上述缘由 08/26 02:42
7F:推 monen:认真拜读了.这法官写得相当清楚.民事中有罪推定的法条来源 08/26 09:09
8F:→ monen:也写出来了.10万元买个教训吧.以後手术同意书大概要写的像 08/26 09:11
9F:→ monen:保险契约书一样.还要重点地方highlight... 08/26 09:12
10F:→ monen:认真考虑以後每个病人都录音存证.... 08/26 09:13
11F:→ bathape:有罪推定一段:民184条2项,也要符合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08/26 09:34
12F:→ bathape:,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 … 08/26 09:34
13F:→ bathape:些例中,法官到底认为医师违反哪项保护他人之法律? 08/26 09:35
14F:→ CKun:查阅最近的判例,大部分都是败在无法证明已尽说明义务,慎之! 08/26 23:48
15F:→ jcchiou:本院一个案例, 是医生在同意书上手绘一堆说明图, 08/27 16:59
16F:→ jcchiou:结果法官认定医师有清楚说明, 无罪开释 XD 08/27 16:59
17F:推 queer2210:借转 08/28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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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8.95.27
18F:嘘 cd4:好难懂...这判例的意思是说~就算手术失败医师仍无过失责任? 08/28 17:35
19F:→ cd4:不管是形状削歪了或造成永久性伤害? 08/28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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