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ideiFrog (雨天烤肉)
看板eWriter
标题[心得] 着作人格权与财产权
时间Wed Aug 3 19:13:50 2011
今天遇到一件事,跟有志从事创作的朋友们分享,
也作为日後各位若遇到类似的一个参考。
法律硬梆梆的,可是不了解法律,在这个现代社会很有可能误踩地雷。求职也好,生活也
罢,法律形成一道隐形的网,将现代居民纳入其中。今天发生一件事,我很庆幸自己有认
识懂法律的朋友,自己也不算法律白痴,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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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邮差送来应该是八月下旬,九月上旬上市,我担任某图书写手,将出版的两本新书。
一本是一直由我执笔,A系列作品(已经是第八本),以及过去由其他写手负责,後来也
转为由我执笔的B系列作品,首辑出刊。
现任负责对我这个窗口的编辑和之前去年一开始合作的编辑不是同一位,所以她并不了解
合作之初我们讨论过作者笔名,也就是那时定下了我使用的刘xx、吴QQ和钟EE三个笔名。
在此情况下,她在B系列这本书使用了一个我根本没有被告知,不知道从何处生出来的笔
名(张OO……这哪来的名字= =)。
我翻开合约,合约中记载双方买卖的是着作财产权与出版授与权,故着作人格权并没有被
转移。也就是说紧管这本书的每一个字都被出版社买断,可是我依旧拥有对外主张作品为
deideifrog原着之权益。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如果今天一个笔名可以随便被任何人使用,
一来我无法累积读者,二来这个名字也失去一位作家的代表性。再者最重要的,这牵涉到
作家与出版社之间最基本的尊重,作品由一位写手辛苦产出,冠上一个无可替代的名字,
那是身为创作者的荣耀。
故在我中午得知消息後,立刻询问学习法律的友人,就合约内容与法条互相比对,了解自
己的权益後,出版社也主动致电,说明情况。大概半年以上时间没有理会过我的主任打来
,基本上我很庆幸他表达的很有诚意,对於我的着作人格权表示尊重,故这个非经由我设
定,第一次出现的笔名,也按照我的要求以後就跟着我,故也成为代表亚麻律的笔名之一
。能保有人格权,基本上已经满足我的要求,这件事情也就到此为止。
不过,气愤之余我们也应该检讨一下,到底相关人等之间,是不是还有进步的空间,让出
版合作变得更和谐。
首先,出版社编辑竟然不了解工作内容的相关法条,这真的是匪夷所思的事情。我想出版
社的在职教育还要再加强,不然着作权相关的法条,配上白纸黑字的合约,若我真的要求
偿,编辑赔上出版社的信誉未免划不来。
再者,我是深信人一定要懂得争取自己的权益。这个社会很现实,你敬对方三分,有时候
对方不但没有回敬一两分,甚至吃定你。只要站在合乎法律,以及道德上站得住脚的立基
点,勇敢争取权益,不但能够保障自己应得的权益,也能让对方不把你当肥羊,未来合作
也会更有一个基准。当然,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我就会失去这个合作机会。虽然写手赚
得不多,但至少能赚取适当的生活费,还能顺便练练笔杆子。做为想要朝写作这条路迈进
,算是早期阶段很重要的自我训练。可是如果一个人不懂基本的法律常识,连自己的合约
都看不懂,也不懂得争取自己的权益,某个角度来说等於放弃自己存在的价值,让自己变
成被他人操弄的玩偶。
让别人知道自己的原则,这很重要。就像女人不是常说,「我说NO的时候就是NO」,老是
半推半就,活得没有原则,无形中也是在伤害自己。
大家真的不要让自己的权益睡着了,台湾的劳工如果继续软弱下去,就会继续被资方剥削
。适当的为自己发声,未来才有可能真的创造出更理想的就业环境。
走创作的朋友们,签合约一定要看清楚,不要不小心璊F财产权,连着作人格权都转让……
不然到时候被人家顶用,真的会欲哭无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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