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ose (鵺山.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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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自费出书
时间Mon Jul 4 21:00:30 2011
说到ISBN,所以想给个网站给有心申请的个人或社团当参考:
http://isbn.ncl.edu.tw/NCL_ISBNNet/ 国家图书馆国际标准书号中心
全国新书资讯网 网站
这个网站里面就有关於ISBN的申请流程与相关说明,适用与不适用的对象都有,
下列资料援引自该网内容:
【适用对象】凡在中华民国境内依法印制出版品之公司行号、政府机关、团体会社、
个人等出版者,均为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1. 图书、20页以上的小册子。
2. 地图、盲人点字书。
3. 教育性/指导性的影片及录影带。
4. 录音带或光碟版的有声书。
5. 缩影型式出版品。
6. 公开发行电子出版品:磁片、机读磁带、光碟片等。
7. 混合型媒体出版品(以文字为主)。
【不适用范围】1. 20页以内的小册子。
2. 短暂性出版品,如:笔记书、礼物书、习字簿、日记簿、行事历、
家计簿、日历、农民历、海报、散页、戏剧和音乐会节目表、课程
表、表格及着色画、明信片、万用卡等。
3. 音乐作品,如:录音带、唱片、光碟及单张乐谱。
4. 以宣传为主的印刷品,如:商品目录、展览目录、价目表、新书简
介单、商品说明书、传单等。
5. 连续性出版品,如:报纸、期刊、杂志等。(适合申请ISSN)。
6. 无文字说明的艺术复制品。
7. 抽印本、手稿本。
8. 电子布告栏、电子邮件及其他即时通讯软体等。
9. 各类游戏软体及用品等。
以上。 :)
P.S.
我有点好奇「没申请ISBN版权就没有保障」(无法诉人抄袭)的说法或案例援引自哪
边,可以提一下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5.95.62
1F:推 imsorry78:并不是"无法"而是"比较难" 07/04 21:25
2F:推 imsorry78:我在出版前询问过律师也打过去法务部询问过智慧财产权 07/04 21:31
3F:推 imsorry78:的问题,律师都已"较为保障"作为回答 07/04 21:31
我有点疑惑这个「较为保障」是怎麽来的:
着作权法第10条:
着作人於着作完成时享有着作权。
也就是说,无论我今天「有没有申请ISBN」,都不会影响到我以本身具有的着作权拥有人
身份去控诉别人抄袭我的作品。
而,假若我在之前已经公开或印制作品成书(即使没有申请ISBN),当我要告他人抄袭我
的作品的时候,提出直接证据的我(早成书、较早的作品档案),也不会因为没有申请而
使得我的告诉「获胜的机会是微乎其微」,以至於必须仰赖「律师够强」或者「破天荒的
好法官」,因为ISBN虽然有「着作人」等登录,但并不具有「认定为真正」之法律效果。
而以实际上的判例来说,也有「虽未经登录但可证明早於登录者使用而不罚」(当登录人
提起告诉)或「裁定出版者抄袭、盗用」(当原创者提出告诉)的判决结果。
虽然你在这篇的推文用的说法比较中性,使用「比较难」这个字眼,但你原发文章的句子
读起来似乎不是这样的口吻啊。
虽然可以体会想推广ISBN以及鼓励大家让自己的书宝宝拥有一张国际身份证的用意,但如
果因此而透露了错误的讯息,使人误以为不使作品申请ISBN,於着作权与相关诉讼就无保
障的话,那就弄巧成拙了。
这就是我於文末特别 P.S. 提问以厘清此点之原因。
4F:→ snowtoya:多嘴一下 这个网站是旧的了 07/04 21:50
不好意思我引到旧站了,
已将上文连结网址更正,谢谢提醒。 :)
5F:推 hsly:这个网站不是从国家图书馆连出去的吗? 07/04 21:53
6F:→ hsly:所谓的旧,是指相关法规有更新的意思吗? 07/04 21:54
9F:→ snowtoya:是一样没错啊 可是旧网站要查新书什麽的都查不到了 07/04 22:07
※ 编辑: marose 来自: 114.45.95.62 (07/04 22:16)
10F:推 monomorium:律师的话通常只会采最安全的讲法 07/04 22:24
11F:→ monomorium:所以不见得有良心或是事实 07/04 22:24
12F:→ snowtoya:这篇文原PO底下补充的是对的 07/04 23:05
13F:推 imsorry78:对於补充点 我在原文也补充原因 谢谢m大的补充指教 07/04 23:13
14F:推 Evam06:清楚推! 07/05 00:41
15F:→ asdf751013:其实上一篇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 当然你的解释也没错 07/23 17:59
16F:→ asdf751013:但问题就出在於,谁是「原创」? 07/23 17:59
17F:→ asdf751013:你写的东西 别人抄你的,你要告对方,对方也可以反咬 07/23 18:00
18F:→ asdf751013:着作权保护的是「所有创作人」,而非书本的「写者」 07/23 18:00
19F:→ asdf751013:你自己出的书早一步登入ISBN版权,才有原创时间的举证 07/23 18:01
20F:→ asdf751013:否则你根本拿不出你之所以是原创的理由或是证据 07/23 18:02
21F:→ asdf751013:因为作品的「面世」时间不足以取代创作的前後顺序时间 07/23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