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nicalfaith (江山如此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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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部落格常见错误着作权概念及常见授权方式
时间Thu Jun 3 21:55:14 2010
http://tinyurl.com/rxbess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着作权所有
部落格常见错误着作权概念及常见授权方式
一、部落格常见错误着作权概念
网友透过便利的部落格服务,发表自己的创作或分享其他的网路内容,虽然非常便捷,也
容易与其他网友互动。但是,层出不穷的网路着作权争议,也经常让网友困惑。以下即简
单说明几个网友可能误解的概念,以避免不小心就踩到着作权的陷阱喔!
1. 没有营利行为就不会侵害着作权?
着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的判断基准,是否营利只是其中一个小的判断基准而已,并不是唯
一的基准。有许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还是会造成着作权人很大的损害,例如:把
一首MP3放在网站上供网友无偿下载,和把MP3提供收费下载,若是都没有经过着作权人的
同意,所造成的损害因为无偿的情形下载的人多,恐怕损害还比较大。着作权法在判断是
否构成侵权时,重点并不在於利用人是否有营利行为,而是在於着作权人是否受有损害,
因此,千万不要认为自己利用他人着作时没有营利行为,就不会侵害着作权。
2. 只要注明出处、作者,就是合理使用?
很多人都知道使用他人的着作,必须要注明出处、作者,但是,这是利用他人着作时,无
论是基於尊重着作人格权或是遵守着作权法第64条规定,都必须要做的事。但并不是说,
只要我们注明出处、作者,就都是合理使用。举例来说,如果我们只要注明出处、作者,
就可以任意重制金庸的射鵰英雄传,那麽,着作权人的权利根本无从主张。正确的概念应
该是只有符合着作权法第44条到第63条及第65条第2项有关合理使用规定,才是合法的「
合理使用」行为,而且,还有一个义务,就是必须要依第64条规定注明出处、作者,并不
是只要注明出处、作者,就是属於合理使用喔!
3. 转载网路上的文章、照片,是帮作者的忙,当然是多多益善?
作者将文章或照片等张贴在网路上时,并不代表作者「当然」同意网友可以任意转载或作
其他利用,就很像作者透过出版社发行书籍,并不代表同意购书人可以任意影印书籍一样
。有关於转载的问题,着作权法第61条规定,「揭载於新闻纸、杂志或网路上有关政治、
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
於网路上公开传输。但经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说
,着作权法对於网路内容的转载的合理使用,采取二个严格的标准,第一个必须是「有关
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如果是一般性的学术论述、散文、食记、笑话、
照片、影片等,并没有第61条的适用;第二个必须是着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转载、公开传
输。
目前已经愈来愈多人在自己的部落格标示授权声明,例如:创用CC或FDL或欢迎转载利用
等,因此,如果有需要转载别人的文章或照片时,可以直接与着作权人联络取得授权,也
可以直接找找看这些乐意与大家分享、转载的作者,相信一定有很多的内容可以让网友转
载。
4. 电视节目本来就是免费提供给大家看,录下来放上Youtube也没什麽问题?
错过电视节目的时间,除了靠TiVo之外,直接上Youtube就可以看到了,非常的方便。虽
然电视节目本来就是免费的,但是,电视台必须向节目制作公司取得公开播送的授权才能
播放,这样的授权并没有包括同意接收讯号的观众可以重制、公开传输。因此,观众只能
够依据着作权法第51条规定在合理范围内重制,但是,「公开传输」也不是第51条所可以
含括的范围,不太可能依第51条主张合理使用。因此,简单来说,依据现行的着作权法,
把电视节目录下来放到Youtube上应该会构成侵权。
5. 只要收到着作权人通知後把侵权的内容移除,就不会构成侵权责任?
许多网友为了避免将他人着作放置在部落格上可能构成着作权的侵害,经常会在上面加注
「若分享内容有侵害您的着作权,请来信或留言告知,我将尽速移除相关内容」,并且认
为只要着作权人来信通知时加以移除,即不会有侵权的责任。这样的认知,夸张一点来说
,就很像拿刀子戳进别人的身体里,却认知刀子拔出来就没有责任是一样的。着作权侵害
的责任,并不会因为事後停止或排除侵害就免责,着作权人还是可以就已发生的侵权行为
追究责任,网友认知里的通知後取下可以免责的规定,应该是来自国外有关网路服务提供
者责任限制的规定,但也仅是如提供部落格平台的业者,可以就其使用者可能的侵权行为
主张免责,但从事侵权行为的本人,是不能据此而主张免责的。
二、部落客常见着作利用困扰
相信多数的部落客都不愿意因为一时的不小心,导致侵害他人着作权而惹上民、刑事责任
。什麽情形下才能合法利用他人着作呢?只有二种途径,一个是取得着作权人合法授权,
另一个则是符合着作权法所规范的合理使用(着作财产权限制)的情形,以下即分别就如
何判断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与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规范,就部落客常见的着作利用困扰加以
说明:
1. 谁能够合法授权?
如果向没有权利授权的人签署授权契约,并不会发生合法授权的效果,因此,只有向着作
财产权人或取得其同意可以再授权之人取得授权,才能够确保自己能够合法利用他人着作
。由於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原则上是属於实际创作着作的着作人,例外在受雇时职务上完
成之着作及出资聘人完成着作的情形,可能因契约约定而归属於雇主或出资人。因此,通
常向作者或是着作上标示姓名、组织名称之人寻求授权,应该是最安全的,至少可以获知
谁有权利授权给我们使用。
2. 需要取得哪些着作的授权?
数位环境中着作利用有一个相当大的特色,就是外观上看起来是一个作品的数位着作,在
利用时可能同时涉及许多该作品内所包含的各种着作,因此,当我们要利用他人着作时,
如果希望透过合法授权的途径来处理时,就必须要把所有相关着作的授权全部取得,少了
其中一块,还是一样会构成着作权的侵害。
目前授权最复杂的就是涉及音乐的各种着作的利用,以流行音乐的录音档案为例,无论是
透过MP3提供网友下载,或是透过streaming供网友线上聆听,录音档案里面就包括了词、
曲这二个不同的音乐着作,唱片公司的录音着作,歌手的表演,如果只取得唱片公司有关
录音着作的授权,而未取得其他着作的授权,还是不能够在部落格里使用该录音档案。在
市场上这些相关的音乐权利人还没有整合出适当、简易的授权机制之前,最好是不要在自
己的部落格放置音乐相关着作。
3. 需要取得哪些着作财产权的授权?
另外,要在自己的部落格使用他人着作,除了弄清楚有哪些着作要取得授权之外,还要弄
清楚自己的利用情形,需要哪些权利的授权。举例来说,如果只是单纯将他人着作原封不
动在部落格转载,则需要取得「重制权」及「公开传输权」的授权,如果是需要拿他人的
着作来翻译、改编等,则需要再加上「改作权」的授权,如果要将多数人的着作编辑成一
个编辑着作,则需要取得「编辑权」的授权。如果网友们觉得这样太复杂的话,其实在取
得授权时,不妨直接将自己要如何利用该着作,明确地告知授权人,请授权人同意即可。
4. 透过部落格进行时事报导的合理使用范围?
有许多热心的网友会在自己的部落格进行时事报导,例如:报导有关某些政治、社会、经
济方面的新闻事件,时事报导因为涉及民众知的权利,有时候难免会利用到别人的着作,
着作权法第49条规定,「以广播、摄影、录影、新闻纸、网路或其他方法为时事报导者,
在报导之必要范围内,得利用其报导过程中所接触之着作。」提供网友一个相对较为宽松
的合理使用他人着作的空间。但是,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是要部落格的文章就是时事报
导,像是网友的美食部落格,就比较像是美食的经验分享,而非时事报导,此外,必须限
於「在报导之必要范围内」,也就是说,若是没有必要性,或是直接以他人的着作来替代
报导内容,则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
5. 引用他人着作的合理使用范围?
至於一般在撰写部落格时,是完全都无法使用他人着作吗?其实也不是,只要符合着作权
法第52条有关合理引用的规定,一样还是可以在没有取得他人同意下利用他人着作。着作
权法第52条规定,「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
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本条比较特殊的地方是在於「引用」这二个字,也就是说,
如果在撰写部落格时,是将他人的着作当作引注、参证、比较等用途,仅使用他人着作的
一小部分,是以自己的经验、心得、论述等写作为主,这时候应该有主张合理使用的空间
。
本条的「引用」并不限於像是书籍、论文等语文着作,也包括其他各种着作类型,因此,
理论是美术、摄影、视听、音乐、录音等着作,都有引用的可能性。不过,如果涉及全部
着作的利用,除非是极少数特殊的个案之外,大概很难构成合理使用,建议最好不要使用
他人完全的美术或摄影着作。举例来说,如果在写麻雀介绍的部落格文章时,能不能直接
将他人拍摄的麻雀照片直接贴在该文章内使用?由於这样的利用已属於全部着作的利用,
麻雀的照片也不是非用别人拍摄的不可,因此,构成合理使用的机会并不高;但如果是要
写一篇评述某张喜玛拉雅山雪怪的照片的真伪,则因为非使用该照片不可,所以,整张照
片的使用,还是有机会构成合理使用。
6. 透过超连结方式利用他人着作最安全
其实网路上利用他人着作时,可以主张合理使用的机会,并不如多数网友所想像得这麽多
。但我们要利用其他人的着作,尤其是已放置在网路上的着作,并不是除了授权和合理使
用之外,真的别无他法。目前单纯的超连结被认为是不构成他人着作的利用行为,因此,
除非明知所连结的档案是侵害他人着作权的档案,可能涉及「帮助」侵权的问题之外,当
我们需要透过他人着作来使自己的部落格内容更加丰富、完整时,不妨利用超连结的方式
来处理即可。
例如:希望别人在拜访自己的部落格时可以听到音乐,不一定要直接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放
音乐的档案,可以设法找到某些合法的音乐线上聆听且开放外站连结的网站,透过连结的
技术,达到相同的效果。当然,如果需要参酌他人的图片时,也可以提供超连结,请网友
直接点选去拜访图片所在的网页即可。虽然可能对於浏览网页的人有一些小小的不便,但
是,透过超连结的方式利用,即达到尊重着作权人,避免着作权侵害的目的,也可以间接
鼓励大家创作更好的着作,可说是一举两得。
三、如何将自己的着作授权予网友利用?
许多网友除了希望自己不要误触法网之外,对於自己的创作成果,也希望让更多的网友可
以合法利用。作为着作权人,创作者可以利用各种的方式授权他人利用,无论是透过口头
授权、书面授权、电子邮件授权,甚至网站留言同意授权等,都是着作权法所接受的合法
授权模式。不过,有时候逐案个别同意授权,还是比较麻烦,因此,也有部分的部落客是
透过对公众进行开放授权的方式来处理,以下即简单介绍几种常见的开放授权的方式:
1. 创用CC
创用CC是一群美国智慧财产权的专家、学者,考量到现行的着作权法对於着作保护虽然完
整,但也对於着作利用的便利性产生影响,因此,希望建立一套「保留部分权利」的授权
条款的机制,让着作权人可以透过简单的「图示」及「文字」,就自己所同意使用者利用
着作的范围进行授权,使用者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合法地分享、再利用及再创作(Share,
reuse, and remix -- legally)。国内由中研院资讯科学研究所的专案计画进行中文化导
入之後,采用创用CC的名称进行推广。
就笔者个人的观察而言,创用CC因为考量到可能适用的着作种类较多,着作权人希望保留
的权利也多寡不一,故具有较多的「选择性」,其实是蛮适合部落客用来将自己的创作授
权给其他网友利用。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姓名标示-禁止改作-非商业性」,也就是说
,只要其他网友标示作者姓名,不要改作着作内容,不要用於商业使用,就可以在自己的
部落格上自由转载,用电子邮件转寄等等,有助於创作的散布。若想要知道关於创用CC更
多的讯息,可以直接参考创用CC的网站(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2. 自由软体基金会的FDL(自由文件授权)
许多网友都听过维基百科,是一个可以让网友自由撰写、编辑、改写的百科全书的平台。
为什麽维基百科可以这样运作?其法律的基础在於采用自由软体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所推出的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 FDL or FDL)。FDL本来是
用来处理自由软体相关的文件的开放授权,当然,如果有人希望用FDL将自己的书籍、论
文对外授权,自由软体基金会也是乐观其成,而维基百科则是其中最着名的例子。
虽然也有部分的网友使用FDL对外授权自己的创作成果,不过,因为FDL授权的范围很广,
某程度也可以说是放弃对自己创作事後控制的权能,只要他人不要对於以FDL授权的着作
收取权利金,几乎可以用各种方式利用着作,包括:重制、散布、改作、编辑甚至是出版
等,可能并不适合大部分的部落客。但如果是认同自由软体基金会推动自由软体运动或维
基百科的运作的网友们,其实也不妨研究一下透过FDL授权的可能性。相关的资讯,建议
可以上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直接查询。
3. 同意转载或转寄等授权宣示
即使是透过各种授权的图示或文字的宣示,还是有人觉得背後的授权条款太过於复杂难懂
,可能反而导致想合法利用着作的人不敢利用,因此,也有愈来愈多的网友选择直接在着
作上标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或是「请踊跃转寄或转载,和更多人分享这篇
文章」,这些的授权宣示的文字,其实也是一种对公众授权的做法,至少大家都很清楚可
以做转载或转寄的动作,至於其他更进一步的利用,则再洽作者即可。
目前我国着作权法对於权利管理电子资讯也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因此,像这类的授权宣
示的文字,其他人也不应随便修改或删除,否则会有相关的民、刑事责任,因此,这样的
授权模式,其实也值得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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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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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4.6.238
1F:推 F23ko:推这篇... 06/03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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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haua:推推! 06/04 08:20
4F:推 cynroya:推 06/04 12:14
5F:推 Felia:推 06/04 13:35
6F:推 white07:谢谢分享! 06/04 15:23
7F:→ cynroya:是说可以提问吗?想问问萤幕截图和游戏/影片截图的定位 06/04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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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推 F23ko:直觉:要授权,我记得攻略本要经过游戏公司授权 06/05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