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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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高铁6一夏适用法律问题
时间Thu Sep 16 22:27:37 2010
恕删
引用原版主公告法条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购买车票加价出售图利者,处拘役、或科或
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供自用,购买运输、游乐
票券而转售图利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
先从铁路法开始看
车票,何谓车票?
就是具有经济价值,作为乘车凭证的证券叫做车票
高铁六一下票卷 可以拿来做为乘车凭证吗? 不行
可以直接拿来换购为乘车凭证吗? 也不行
他最多就是一个车票的折价券 折价券不等於车票
第二同理
拿高铁六一下的票券 不能拿来当作运输 也不能拿来当作娱乐的票券
性质也只是折价券 而非票券
应该不在铁路法跟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规范范围。
有损害於人民的基本权法条基本上是不能扩张解释的,且当初铁路法与社会秩序维护法
规范目的也不在於禁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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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36.2
1F:推 MohLih :OK 我接受你的说法 修改部分公告内容 09/16 22:35
2F:→ MohLih :但要加价贩售的部分我仍然不同意开放 09/16 22:36
3F:→ hsinyeh :没关系 反正我没有XD 09/16 22:38
4F:→ hsinyeh :可能要顺便禁止来信议价zz 09/16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