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meboy (J'ai t'oublie惽 I
看板e-Business
标题[问题] bud Q2
时间Sun Nov 20 14:58:15 2005
大家帮个忙吧!还有什麽想法可以提出来的,目前的回答大概只有个半页不到。
多谢多谢!
2. Do you agree with Anheuser-Busch’s decision to break off negotiations
and go to court on a country-country basis to assert its rights to the
Budweiser name?
本组认为既然双方的谈判已然破裂,且在美国公司Budweiser已尽可能的释出最
大善意,并提供许多优渥的合作条件之前提下,最好的办法当然是直接诉诸於
法律,以采取法律途径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且美国的Budweiser采取这个
方法也相对的比较占优势。
首先,美国的Budweiser成立的较捷克的Budvar为早,而且全球的知名度也比较
高,既然合作破局,就抢先一步於全球各国注册商标,而且虽然捷克法律对地
名取为商品名称有严格规范,但此一规范目前在WTO却没有获得认可,各国的对
商标的相关法律各不尽相同,美国Budweiser胜诉的机会较高。
另外,在各个国家进行商标使用权的诉讼,是一件旷日弥久且耗费资金的事情
,以美国跟捷克的公司相比之下,美国的Anheuser-Busch International资金
雄厚了许多,所以在打官司上也较占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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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