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vonne70 (...)
看板dog
标题Re: 双和区有养狗者,请遵守以下规定,谢谢
时间Sun Aug 30 11:18:32 2009
※ 引述《guesttemp (就像那天一样)》之铭言:
(部分内容恕删)
: 第二个部分,关於带狗需不需要牵绳的规定:
: 动物保护法 第20条:
: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
: 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 以上条文所称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农委会,该会根据此条法律,发布了「
: 具攻击性宠物及其出入公共场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
中华民国89年10月19日农牧字第890040348号公告
中华民国90年9月25日农牧字第900040362号公告修正
http://0rz.tw/fbI53
: 具攻击性宠物及
其出入公共场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
: 一、廿三公斤以上之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
: 人伴同,及以长度不超过一.五公尺之链绳牵引作为防护措施。
: 具攻击性品种或有攻击纪录之犬只,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 ,除应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长度不超过一.五公尺之链绳牵引外,应戴
: 口罩作为防护措施。
:
: 二、 以下品种犬只属於具攻击性品种:(包括与此类品种混血的犬只)
: (一)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包括美国比特斗牛犬(American Pit Bull
: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 史大佛夏牛头犬(Staffordshire
: Bull Terrier)、美国史大佛夏牛头犬(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 (二)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
: (三)纽波利顿犬(Neapolitan Mastiff)。
我每次看到这个公告都觉得很怪
公告标题是"具攻击性宠物"及"其".....
也就是说依标题来看 整个公告的内容讲的都应该是"具攻击性宠物"
但是再看内容 第一点便指明"23kg以上之犬只"
是不是本公告代表直接认定 "23kg以上之犬只"属於"具攻击性宠物"?
若是 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认定并不合理
刚刚在Mobile01看到 有人去文农委会询问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8&t=818366&p=1
农委会对此的回应是:
「二、爰此,依前开公告及修正後之「动物保护法」规定,
非属具攻击性品种或有攻击纪录之犬只,
而具攻击性品种即为前开公告之3类犬种。(这句应是回应问题内的犬只)
另并非23公斤以上犬只即为具攻击性宠物,一并叙明。(这句是重点!)」
因此若再对照动保法20条来看的话
==> 并非23公斤以上犬只即为具攻击性宠物,自然不适用动保法20条第2、3项的规定;
当然也不适用依据动保法20条第2、3项所公告的
「具攻击性宠物及其出入公共场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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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如同我在
#1A1p5m-L 讨论过的 动物保护法及其施行细则沿革
我还是认为这些都是法规订立不完善所造成的灰色空间
真的重要的 永远都是 饲主管好自己的狗 尊重没养狗不爱狗讨厌狗恨狗的人
当然 後者也应该回以同样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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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结果好坏都未必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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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5.4
※ 编辑: Yvonne70 来自: 140.112.5.4 (08/30 11:27)
1F:推 afratotal:推~无论规定如何 饲主一样有看管好宠物的义务 不爱狗的 08/30 12:39
2F:→ afratotal:人也有到公园轻松散步的权利 08/30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