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vonne70 (...)
看板dog
标题[资讯] 动物保护法及其细则沿革(牵绳问题)
时间Mon May 11 03:56:29 2009
动物保护法
第 20 条
(民国 87 年 11 月 04 日)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
措施。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
(民国 9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
措施。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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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 (民国 89 年 01 月 19 日发布 )
第 4 条
本法
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适当防护措施,指伴同之人应以链绳牵引宠物或以箱、笼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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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保法历经多次修订 第20条在最近这次(97/1/16)修订时改过
施行细则至今从没修订过 很显然第4条已经和本法有不符合的情况
(我不知道专业术语为何?)
所以目前法规如何适用 可能还有解释上的空间
P.S.我po这篇 只是因为很多讨论文对动保法这个部分有点疑义
(其实就是因为动保法改过了嘛@@ 大家搞不太清楚)
在网路上好像又有点难找到旧法规 刚好我的ip可以查某个法律网
就把资讯贴上来 供参考
P.S.其实看到这条的修改 我个人还蛮开心的 代表法律有在慢慢尊重狗主人和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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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结果好坏都未必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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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5.4
※ 编辑: Yvonne70 来自: 140.112.5.4 (05/11 04:48)
1F:推 teatea:其实我不喜欢这条这样修.因为防护不只是防护他人安全.也是 05/11 07:41
2F:→ teatea:防护宠物的安全.像昨天开车时.看到主人骑着脚踏车遛腊肠.虽 05/11 07:43
3F:→ teatea:然有牵绳.可是狗是走在外侧.而且是近车道正中间的位置.因为 05/11 07:44
4F:→ teatea:路较小条.要闪过那只狗.再往左开就是对向车道了.还好车不多 05/11 07:46
5F:→ teatea:防护.不是牵条绳子就算做好防护.牵绳只是最基本的 05/11 07:51
6F:→ Yvonne70:法律只是最低要求罗 主人还是应该尽好管理之责 这样订的 05/11 09:55
7F:→ Yvonne70:的一个好处是 主人在某些安全场所放开牵绳是ok的 05/11 09:56
8F:→ Yvonne70:不再只是没牵绳就永远理亏 05/11 09:57
9F:→ Yvonne70:当法律进步时 主人的素养与观念更该进步 如果一直得靠 05/11 10:00
10F:→ Yvonne70:法律来拘束 主人才愿意牵绳保护狗和他人 这个主人不及格 05/11 10:01
11F:→ Yvonne70:同理 因为法规的拘束不得以而牵绳但却没好好管理 也是不 05/11 10:03
12F:→ Yvonne70:合格的主人 像我之前说的 伸缩牵绳放到最长5m又不控制好 05/11 10:04
13F:→ Yvonne70:跟没牵绳一样@@ 05/11 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