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fortis (ILoveFortis)
看板dog
标题Re: [心得] 真是一样米养百种人
时间Sun May 10 16:34:09 2009
※ 引述《Furywind (天使)》之铭言:
: ※ 引述《newfortis (ILoveFortis)》之铭言:
: : 刑法第二四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於
: : 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所以
: : 你认为踢狗是不得已的行为? 我看到是这一条,是紧急危难不是急迫危难。
: : 请勿乱造名词,或请您当上立法委员,再修改这一条为急迫危难。
: : 再者,後面也补充说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还有讨论的空间。
: : L大并没有说出该老伯实际年龄跟状况,你为何先假设他跑不动或无法闪避?
: : 如果老伯用大声斥吼狗狗,狗狗也有可能吓到,是不是也是一种方法?你难道能
: : 够说这就不是方法,只有踢狗狗才是唯一可以做的。
: : 从L大一文来看:「老夫妻已经从後头走了过来」,并且还可以有踢狗的行为,请
: : 问这会是无法回避的状况。用社会大众的看法,这夫妻健康状况应该还不错,否
: : 则也请L大在说明当时两夫妻健康状况,是夫已经被妻搀扶,所以无回避之可能性。
: : 我也必须要补充一下,更正我的错误。刑法二十六条通说也认为是对於重大无知,
: : 所以我要修正我的讲法。但是刑法是伤害罪并没有处罚未遂,不然大家走在路上,
: : 看到物体靠近就可以主张可能因为会伤害我的法益,就主动攻击或破坏。
: : 此外,我也讲了L大如果他让狗咬伤老伯,是要负相关责任。可是今天状况是没有
: : 发生,我就觉就事论事的来看,而不是直接就讨论罪责,这样子会让更多人觉得
: : 法律的可怕。
: 就原po内容所言,当老伯看到一只狗快速奔向自己,於常识判断该狗即将侵害自己,
: 由於距离过短,喊叫不一定有用,出於本能踢脚防卫(符合大众一般常识),也符合紧
: 急避难之比例原则,与老伯健康年龄无关,请你仔细看清楚法条再发言
: 另外你所提到的刑法第26条,主要是与未遂犯(人)有关,与动物之攻击无关,并不适
: 用在此案件,可以请你先研究过法条的定义後,再提出你的看法吗?? 不然怕会误导众
: 多的版友喔
第一、你可以提出多少证据证明大部分的人受到这样情况就自己会踢狗的,距离你又知道
多少才算短?你也承认喊叫"不一定"有用,但你也没完全否定喊叫的可用性,还是你觉得
踢狗才是就直接解决问题唯一"不得已方法"了?
第二、我就是有去查证才发现错误,我也愿意承认有要修正地方。总比有人连法条用没
看,「急迫危难」这个名词还满特别的,谁才是真正误导民众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5.164.32
1F:→ helen0624:这边是狗版耶,在这里吵法律见解不好吧 05/10 16:34
2F:→ newfortis:请H大也相同标准对F大说一样的话 谢谢 05/10 16:35
3F:→ helen0624:而且我觉得,法律用语精确与否在这里根本不重要,不管是 05/10 16:35
4F:→ helen0624:紧急还是急迫在一般人来看没什麽不同吧 05/10 16:36
5F:→ helen0624:我有阿~只是我回到一半文章就不见了,这也不能怪我吧 05/10 16:37
6F:→ newfortis:请问只有F大可讲法律 我不能讲吗 你为何不相同标准对他 05/10 16:38
7F:→ helen0624:我就说我有阿~只是他的文章被删掉了~我回完案Y时,就 05/10 16:39
8F:→ helen0624:没办法回了~我只好放弃阿。那我在这里说吧~两位,不要 05/10 16:39
9F:推 Furywind:人人都可以发表自己对法条的见解 但是不要错引法条或是 05/10 16:39
10F:→ helen0624:在狗版吵法律见解啦~ 05/10 16:40
11F:→ Furywind:误解法条的意思 这样会误导版友 05/10 16:40
12F:→ Furywind:而且new大已经错引两次法条 我认为会误导版友 我才发文更 05/10 16:42
13F:→ Furywind:正的!! 05/10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