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rywind (天使)
看板dog
标题Re: [心得] 真是一样米养百种人
时间Sun May 10 11:51:22 2009
关於new大提出的法律见解,我有几点要解释
先从整个事件的始末开始分析;
1、老伯踢狗的这个行为并不属於"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
现时不法之侵害是构成此条成立的必要因素,然而不法必指人之
行为-->动物之侵害,无所谓合法或不法,所以当受到动物攻击时,
所做出的自保行为而导致动物受伤或死亡,不得以正当防卫阻却
违法,应由紧急避难为之;例外:除非动物之攻击,是人所唆使,
此动物即为人所利用之工具,攻击动物实为破坏工具,应属正当防卫。
2、老伯是否可以主张紧急避难--->个人认为可以
根据刑法第24条,紧急避难有下列几个要件
客观上的要件: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的急迫危难。
这一点有包含几个要件
A、可能为天灾、人祸、意外或动物之侵害:今天老伯看到该狗冲向自己,
於一般人常识判断该狗有咬或是扑向自己等行为(侵犯身体法益),
就算连动物专家也无法断定其狗下一秒是否有咬的动作,一般民众认
为该狗即将有咬的侵害,并无不妥。
B、避难所保护之法益价值,大於无辜第三者所牺牲之法益价值,应评价为
不违法:今天老伯保护的法益乃是个人身体法益(若其不阻止该狗接近,可
能被咬而导致感染、或是被扑倒导致骨折),其价值大於L大的物权受损(可
能该狗痛一下而已)
避难行为:必须适当-->该老伯於短暂时间,并无回避的时间(1、该老伯年
岁已高 2、看到狗追,此时若跑可能导致更严重的结果),所以采取阻止该
狗的行为(踢),并无不妥
主观要件—避难意思
综合以上要件分析,该老伯当然可以主当紧急避难
因为老伯并未被咬伤,也无踢到该狗,所以不讨论其发生之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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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urywind 来自: 220.141.38.251 (05/10 11:53)
※ 编辑: Furywind 来自: 220.141.38.251 (05/10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