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nlinw (SAN)
看板dog
标题Re: [请问] 我家小狗被大狗咬...开刀
时间Mon Jul 28 12:23:21 2008
原文恕删
依据动物保护法,原PO其实是可以向地方政府检举该饲主的
条文如下
动物保护法
第 二 章 动物之一般保护
第 6 条 任何人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第 7 条 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
第7条中讲的财产实际上就包括他人之宠物在内
另,第 四 章 宠物之管理
第 20 条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
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所以根据该饲主自己的说法「自己的狗会互咬」,就已经表示该狗「具攻击性」,而饲主
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已违法
在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当中有明确指出,所谓适当防护措施,指伴同之人应以链绳牵引宠
物或以箱、笼携带。若是该饲主未牵绳,那就非常明确的违法。
在罚则部分
第 29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使
具攻击性宠物出入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第 30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第 33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处罚外,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令饲
主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迳行没入其动物: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使具攻击性宠物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
当防护措施,出入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但是由於动物保护法属於行政法,所以要依据动物保护法的话,顶多只能跟县市政府检举
饲主,若真的要控告对方,还是得提出民事损害赔偿之诉,或是依刑法提告毁损。
因为现行法令仅将狗、猫等宠物视为「物品」。
不过......就算不能告,原PO也可以把这些条文印一印去吓唬那位可恶的饲主,让他气焰
别再这麽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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