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Dog (汤尼狗:团结真有力!)
看板digitalk
标题Re: [打屁] 真不合理
时间Thu Mar 9 08:46:09 2006
这整个事情其实问题最大的是代书吧。今天比较闲所以来做个法普的
小常识推广。
一、什麽时候开始继承?什麽时候为止可以抛弃继承?
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开始。」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二个
月之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
但不能抛弃者不在此限。」这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二、别的继承人抛弃继承了,我现在才知道怎麽办?
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又有说到关於有人抛弃继承时的应继分的归属。
该条第七项:「因他人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为限定继承或抛弃
继承时,应於其知悉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为之。」所以勉强可以凹
的地方在於漏被办理的这个小孩子他何时知悉?
也许可以凹一下说,他只有四岁,他什麽都不知道(民法第七条:未
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但是对於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民法有法定代理人的规定。(民法第七十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
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所以应该要由他的父母帮
他做抛弃继承的法律行为。
这个案子里头,相关的当事人都已经知道要去办理抛弃继承了,(小
孩的父母已经知悉,所以小孩因为被代理,所以也是知悉的)可见对
於相关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知之甚详。只不过挂一漏万,代书漏未
办理小孩子的抛弃继承。这时候回过头要来凹,恐怕在这个部分没办
法凹得过去。
三、这个案子怎麽办?
唯一的解套办法,只好回到代书身上了。因为这算是契约的债务不履
行。小孩子的家族与代书签订了代办抛弃继承这件事务的委任契约,
但是代书却漏未处理完毕,依据民法第五四四条,「受任人因处理委
任事务有过失,或因逾越权限之行为所生之损害,对於委任人应负赔
偿之责。」讲得白话一点,你代书跟人家了代书费,照理说就是要帮
人家办到好。现在因为你代书的过失导致有一个小孩子没办,他要承
担一堆债务,那你代书就要赔给人家。所以大家不用替他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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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你会吃到什麽口味。
—Forrest Gump‧FORREST GU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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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83.202.60.122
1F:推 Gunslinger:呣...新闻没报那个代书的说法是怎样.... 03/09 13:23
2F:→ Gunslinger:不知道是认识还是...那家人一副没要找他算帐的样子 @ @ 03/09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