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edola (哆啦)
看板cute
标题[转录][试题] 98下 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 期初考
时间Thu Mar 4 17:23:16 2010
※ [本文转录自 NTU-Exam 看板]
作者: jilllue0907 (没天分就要认真) 看板: NTU-Exam
标题: [试题] 98下 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 期初考
时间: Sun Feb 28 23:21:56 2010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课程性质︰系定必修
课程教师︰林钰雄
开课学院:法律学院
开课系所︰法律系
考试日期(年月日)︰2010年2月23日
考试时限(分钟):110分钟
是否需发放奖励金:yes, thank you!
(如未明确表示,则不予发放)
试题 :
※考试不可参阅法条
※每小题20分
试附理由分别简评下列各小题所示裁判理由是否正确:
1、「侦察犯罪技巧而为合法证据蒐集方法之一之所谓『钓鱼』,系指对於原已犯罪
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设计引诱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证,再
加以逮捕或侦办之情形,与所谓『陷害教唆』系使原不具犯罪故意之人,纯因司
法警察之设计教唆,始萌生犯意,进而实行犯罪者,大异其趣。被告B虽抗辩因警
方查获A吸毒,遂命A打电话给毒友B,诈称其毒瘾发作难忍,再三催促B务必帮其
调货解瘾,并於交付被警当场查获,惟B先前既有吸毒前科,故其嗣後再犯之贩毒
,同属毒品犯罪,应可认原即有犯罪之故意,故警方所为,仅属钓鱼手段,核予
陷害教唆不符。」
2、 B涉嫌杀害其妻W,於今年一月被检察官声请羁押,法官讯问B後,认为B犯罪嫌疑
重大,且所犯为最重本行死刑之杀人罪,有羁押之必要,遂(单)以重罪羁押条
款(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3款)为羁押原因而羁押之。
3、承前提所述,证人Z於检察官侦察时证称,案发前目击B与其妻W发生剧烈争执。审
判中Z已出国工作,B争执其未曾与Z对质诘问,Z证词属於传闻证据,不得采为裁
判基础。但法官采纳证词并於判决理由表示,「系争证词虽自始至终未经被告B对
质诘问,惟此项证词系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1第2项规定所称被告以外之人於检察
官之陈述,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外,属於同法第159条第1项所称『除法律有规定
者外』之例外情形,得为证据。」
4、承第2题所述,检察官表示被告B以厨房菜刀为凶器,但被告否认。法院於审判期
日并未调取该证物,仅以菜刀之监定报告提示被告辩论,判决理由并表示「菜刀
之监定报告,乃与菜刀证物具有同一性之纪录,故提示证物之监定报告与提示实
物之效用,无分轩轾。」
5、承第2题所述,W之家属曾利用收拾其遗物机会,趁机窃取B藏匿家中之私人光碟,
其中有B与某女子之性爱录影。检察官将其作为证明B犯罪动机之证据,B虽主张此
项证据应予禁止使用,但法院仍予采纳并谓「证据禁止或排除法则,目的仅在於
吓阻国家机关违法取证,系争光碟既系由『私人』不法取得,即与国家机关无涉
,自非不得采为裁判基础。」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221.2
1F:推 jesil :好辛苦 居然有期初考 02/28 23:53
2F:推 thrush :想知道答案@@ 03/01 16:42
3F:推 susustar :熊熊一向都有期初考阿XD 03/03 16:55
4F:→ Lightinall :宁可现在辛苦也不要未来辛苦啊~ 03/04 13:01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3.19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