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uslan (露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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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询问] 信用卡後面一定要签名吧?!
时间Sat Feb 2 20:25:46 2008
※ 引述《aolivia (好累 烦死了)》之铭言:
: 前几天转电视刚好看到某律师主持的节目
: 他说 以某家银行为例
: 拿到信用卡必须先签名开卡
: 签名过後的卡
: 如果遗失到挂失这段期间有被盗刷
: 持卡人最多最多只要负担3000元
: 其余就银行吸收
: 如果死不肯签名 那被刷的钱 就请自行吸收吧
: 还好某店不能刷卡 (茶)
上周这集我刚好有看到,然後上网找了某家信用卡条款,虽不见得每间都一样,
但大抵上都是这样的:
第九条(一般交易)
申请人收到信用卡後,应立即在信用卡上签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时,於出示信用卡刷卡後,经查对无误,应於签帐单上签名
确认,并自行妥善保管签帐单收执联,以供查证之用。
第十八条(卡片被窃、遗失或其他丧失占有)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诈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
情形(以下简称遗失或被窃等情形),应尽速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贵行或其他经
贵行指定机构办理挂失停用手续,并缴交挂失手续费新台币壹仟元。惟如贵行认有
必要时,应於受理挂失手续日起十日内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内向当
地警察机关报案或以书面补行通知贵行。
持卡人自办理挂失停用手续时起被冒用所发生之损失,概由贵行负担。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持卡人仍应负担办理挂失停用手续後被冒用之损失:
1. 第三人之冒用为持卡人容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 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将使用自动化设备办理预借现金或进行其他交易之交易
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3. 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诈欺者。
办理挂失手续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负额每卡以新台币参仟元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持卡人免负担自负额:
1. 持卡人於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时起前二十四小时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签单上之签名,以肉眼即可辨识与持卡人之签名显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而可辨识与持卡人之签名不相同者。
持卡人有本条第二项但书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贵行能证明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者,
其被冒用之自负额不适用前项约定: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遗失或被窃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贵行,或持卡人发生信用卡遗失
或被窃等情形後,自当期缴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贵行者。
2. 持卡人违反第八条第一项约定,未於信用卡签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後,未提出贵行所请求之文件、拒绝协助调查或其他违
反诚信原则之行为者。
4. 在自动化设备办理预借现金部分,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前之冒用损失,由持卡人负担
,不适用本项自负额之约定。
http://www.firstcard.com.tw/newentry/cyclop-10.htm
也就是说,即使已经挂失,但因为没签名,挂失前被盗刷的金额还是要由持卡人来给付。
所以,不签名丧失的是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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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uslan 来自: 61.229.116.196 (02/02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