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ltroon (20公分的距离)
看板criminology
标题犯罪侦查 诱捕不等同钓鱼
时间Mon Apr 5 00:09:48 2004
内政(评)090-169号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October 11, 2001
犯罪侦查 诱捕不等同钓鱼
若能举证犯行因侦查诱导才发生 始可免除法律追诉
内政组特约研究员 黄富源
十月六日在中国时报的时论广场上,中央大学何春蕤教授针对警方在侦查犯罪时所采用的
钓鱼或诱捕方法大肆抨击。虽然我们同意作者对於最近发生之掳妓勒赎案的谴责,也认为
执法机关在办案技巧上应该更加提升,但有关作者对於诱捕一词在刑事法律内涵上的严重
误解,以及对国内犯罪侦查实况的批评,我们认为应该予以回应说明,以免对该文读者产
生误导。
首先大家须了解在美国刑法条文上,「Entrapment」(中译为诱捕)一词并不是泛指一切
经过伪装设计以作为犯罪侦查的方法,因为美国最高法院主张,警察人员基於侦查犯罪的
需要,可以合法地使用各种方法与技巧,即使这些方法技巧包含欺骗的性质,并不一定就
构成刑法上的诱捕。换言之,刑法上的诱捕不等於一般人观念中的「钓鱼」。
诱捕是指:「执法人员以不当的手段诱陷人从事犯罪行为并加以逮捕」,因此在法律上只
要犯罪侦查的方法被法院判定为「诱捕」,那麽被告就可免除被法律追诉的责任。而且美
国法律又规定,被告对於该侦查方法是否不当,必须担负举证责任。被告要主张自己遭诱
捕,首先要证明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因为侦查作为的诱导才开始产生,如果没有该侦查作为
,那麽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因此文中所指的,司法人员在报纸上或网路上寻找援助交际
广告将刊登者约出来逮捕,这样的侦查方式(钓鱼),就不符合诱捕的法律定义,因为该
犯罪行为的启动并不是由警方的钓鱼所触发。
至於作者提及之司法人员有时故意刊登卖春广告,或者由女警假扮特种行业女子以引诱消
费者上钩。这类的钓鱼方法是否就属於刑法概念上的诱捕呢?答案是:未必。美国联邦法
院主张,任何钓鱼型式的犯罪侦查,并不需要在有特定的嫌疑犯时才能发动,因此要主张
自己遭诱捕而可免於被追诉时,在实务上嫌疑人必须提出侦查人员对其施以极力说服、威
胁、恐吓、骚扰,以造成嫌疑人因而从事犯罪行为的证据。
过去,我们常常听到一些民众,理直气壮地指责警察人员在取缔交通违规时,故意躲在暗
处不够光明正大,这些人似乎忘记了遵守交通法令的真正目的,如果自己不违规,那麽警
察躲在暗处取缔违规又干君何事呢?难道遵守交通法规只是为了避免警察取缔吗?其实遵
守各项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可以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环境下大家和谐的生活,如果执
法方式不合当时的社会环境与民俗风情,当然可以主张或呼吁政府与民意代表修订法令规
定来加以约束,但实在不适宜用似是而非、不合逻辑或毫无根据的论述来一竿子打翻一条
船。
(本评论代表作者个人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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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精对你的思念随着你离开的日子越来越深也越来越痛,你还在生我的气吗?为什麽你还
不回来呢?你离开之後,我才发现没有你在身
边的日子,八号当铺连空气都变得稀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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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不到你甜美的笑声。虽然身边有另一个
人陪伴但是总会让我忍不住拿她来跟你比较然後我只会更加的想念你想念的日子变得更加
漫长时间也难过到了极点。阿精原谅我好吗?不要在外面流浪飘荡了回来嘛!没有你的岁
月里我所能拥有的一切,除了空虚寂寞,还是空虚寂寞,长生不死成了永无止尽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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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2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