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ry83688 (King of the 喜憨儿)
看板consumer
标题[问题] 露X拍卖录音笔退货问题
时间Sat Jun 20 15:42:42 2015
6/13在露X拍卖买了一枝要价不斐SONY的录音笔(NT $5900)
注:产品是平行输入的贸易商公司货
6/15在超商取货付款,马上回家小心翼翼拆封
对产品做了测试之後,发现录音笔会有稍微破音的现象,而且内建功能
与市面上另一款SONY(NY $3400左右)几乎一样,当下就萌生退货的念头,
并将录音笔内部资料还原,我在通知过卖家後将产品寄回检查,而卖家
的解决方案有以下2个:
1、产品已经使用过了3分多钟,所以不给退货(会将产品再寄回给我)。
2、答应退货,但仅退7成给我,我必须附担产品3成的整新费用。
注:产品没有任何刮伤或污渍,内容物皆照原本摆设进行归位包装,包
装都全程录影,寄件单据都有留下。
但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
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
除买卖契约,
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
第 17 条:
消费者因检查之必要或因不可归责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
商品有毁损、灭失或变更者,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之解除权不消灭。
6/20今天再度与卖家确认,他仍然坚持我要负担3成(将近1800的费用),不
愿意全额退还,双方的讨论还是没有结果,他便提出在6/22星期一在电话
中打1950消费者服务专线进行三方会谈。
虽然之前有打过一次1950了,他们表示卖家不应该索取整新费用,而我也
有跟卖家叙述消保会的回应,但他立场还是很坚定,请问各位大大,我该
如何保障我的权益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177.192.2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consumer/M.1434786165.A.555.html
1F:→ najoy: 请参考民法259 检查不等於试用 无论如何你需要负责复原 你 06/20 22:41
2F:→ najoy: 有能力自已复原为新品的话 那就不用付费 06/20 22:41
3F:→ najoy: 至於费用合不合理 请自行斟酌 不然就开调解吧 06/20 22:44
4F:→ najoy: 试用已不在"消费者因检查之必要或因不可归责於自己之事由" 06/20 22:48
5F:→ najoy: 的范围内了 06/20 22:48
感谢您提供的意见,因为录音笔有设还原按键,所以里面的资料可以还原到最初未使用过的设定,所以产品是属於可逆的,像是不可逆的消耗品,如沐浴乳少1ML就无法复原了,而录音笔里面还原了,外面没刮伤,萤幕也擦拭乾净,但卖家仍然很坚持拆封使用过後不给退,若我不开机做必要检查,怎知道产品可以用。
※ 编辑: jerry83688 (180.177.192.20), 06/20/2015 23:12:28
6F:→ najoy: 消保19保障的是消费者有与实体店面一样的权益 开机使用确认 06/21 00:00
7F:→ najoy: 功能是否正常这个部份属於瑕疵担保的范围 不过文中你已经写 06/21 00:01
8F:→ najoy: 得很清楚 因为价差你并不想购买 所以双方意见完全无法沟通 06/21 00:02
9F:→ najoy: 的话还是麻烦跑一下调解吧 几千元的东西也不少钱 06/21 00:03
10F:→ najoy: "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这一条事实上已优於 06/21 00:05
11F:→ najoy: 实体店面 费用价款个人理解指的是"处理退货所发生的手续费 06/21 00:06
12F:→ najoy: 用" 而非当商品已非原状时(通常是全新品)仍无需负责恢复 06/21 00:08
13F:→ najoy: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说 对方立场坚定 你立场也很坚定 谈不来 06/21 00:08
14F:→ najoy: 那就三方会谈 谈谈大家的底限吧 06/21 00:09
15F:推 potgtox2: 你已经用了 !请自己赔三成吧 08/29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