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311859 (小欧)
看板consumer
标题[讨论] 对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申诉书」备注疑问
时间Mon Apr 8 06:26:35 2013
网站版(含图):
http://3tgovnew.blogspot.tw/2013/04/blog-post_8.html
(以下正文开始)
---------------------------------------------------------
相信有部分朋友,在遇到消费争议时,会有想求助消保会的想法,但你有没有想过,你的
申诉隐藏着某种程度的风险?
在「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
http://www.cpc.ey.gov.tw/)的网站上,有项「线上申诉调
解」的选项,点选进去可看到一个「线上申请」。如果再点选进去,可以看到一个申诉、
调解的同意说明,在勾选同意後,可以选择「申诉」或者「调解」,然後选择受理机关,
并进入「消费争议申诉书」或「消费争议调解申请书」的网页。
这时的您,可能就很放心的填写资料,期盼政府能够为你厘清事实,甚至解决问题,但是
你有没有发现,你填写的「消费争议申诉书」或「消费争议调解申请书」在「备注」写着
:
(图片无法显示)
请注意其中的第二项:
「依照消费争议申诉之处理程序,本资料将提供企业经营者,俾其知悉消费者之申诉事由
与请求事项,以利受理机关程序之进行或企业经营者得妥处消费争议,台端如有不便提供
之资料内容,请於後列选项勾选:市内电话 行动电话 电子邮件,如未勾选,视同授权
承办机关迳行处理, 申请人无异议。」也就是告知消费者,你可以勾选不想让对方知道
的个人资料。
但是你有没有发现,你能选择的只有「市内电话、行动电话、电子邮件」,如果你正打算
填写,或者已经填写过了,请看一下你究竟填了些什麽资料?那些你未勾选或者是无法勾
选的资料,你真的愿意让对方知道吗?
以「消费争议调解申请书」为例,你必须填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
政府才能让你申请调解,而除此外,该「消费争议调解申请书」还会希望你写上「电话」
、「身分证字号」、「手机」、「电子邮件」、「性别」、「年龄」、「职业」。
假设,你因为这是政府单位,所以很放心就把资料都写上了,有没有想过在调解的过程中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可能会把你的个资告知对方?但是你申诉调解时,你并没有选择
的权力,你看看你会被对方知道多少事情?
假如对方是个善良的业者,那或许还好,但假如对方是个恶劣的厂商?那......如果你因
为调解时提供的个资,导致被恐吓、骚扰、影响时,「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能帮你处理
吗?
以下是照上述漏洞所演示的模拟情境,绝非真实有发生:
也许你会说:在发生消费纠纷并且找消保会处理前,对方不会对我怎样,但在找消保会处
理後,我被莫名的骚扰或者有不知名者恐吓我「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会帮我查明吗?
也许消保会会说:如果真有发生骚扰、恐吓之情事,那就有涉及刑事的嫌疑,建议消费者
报警作处理。
或许你还会说:如果资料是从消保会流出的,那你们就这样不管了,会不会很不公道?
也许消保会会说:当初你所填写的申诉书,在备注处有注明,无异议授权我们处理部分个
资是否告知对方,我们也是照你的意愿做处理。
或许你还会说:我当初要申诉时,我能选择不要吗?我连选的权力都没有?如今你说我无
异议授权?对啦,在法律上你是站得住脚,但是你们连选的权力都不给我,我真的也觉得
很冤枉、很莫名其妙。
也许消保会会说:如果有涉及法律的部分,我们还是请消费者报警处理为宜。(送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36.229.32.163
※ o311859:转录至看板 Anti-ramp 04/08 06:32
1F:嘘 depravity:不会请你报警 民事得进行诉讼 请分清楚 04/08 09:17
2F:→ depravity:另外 进行到调解或诉讼那些资料对方本来就会得知 04/08 09:17
3F:→ depravity:甚至申诉完 若对方要签正式和解书也会知道 04/08 09:18
4F:→ depravity:不想被知道 请不要使用任何和司法可能有关的程序 04/08 09:18
5F:→ depravity:你知道对方是谁 对方当然也要能知道你是谁才公平 04/08 09:19
6F:→ depravity:会怕 请不要申诉 调解 诉讼 等等 04/08 09:20
民事→提告
刑事→警方侦办
但这不是现在要说的重点
而是 消保会的申诉书本身就有个问题
从该项备注来看
等於间接要民众放弃掉对部分个资的法律保护
你要申诉就只能放弃
而你既然放弃了
如因此导致任何不良後果
超出消保会权限 只能自行善後
还有
我要和你说的是
如果和解成功 自然基於公平互信的立场
双方都应知道对方的基本资料
但是 如果一开始申请 政府即要求民众放弃掉部分个资的法律保护
如此来说 真的能给予申诉的消费者安全感吗?
既然消费者会有申诉的想法 那一定是有了不愉快的消费经验
既然如此 难道消费者会觉得被申诉的商家能给予合情、合理、合法的保障吗?
就是因为需要求助助 且基於对政府的信赖
才会把个人资料提供给政府
既然如此
何必又还有这种让人回想起来会有不确定感的备注?
消费者甚至还不知道被申诉的厂商到底是怎样的对象时
就要先把自己整个暴露出来
这样真的是保障消费者吗?
不是一定不能给个资
但是这可以放在调解的过程中谈 比如说调解成功了
签约和解时 这当然要互相给予一些资讯 这样这个合约才合规则
但是
我想问你的是
一开始申诉就请民众放弃部分个资的法律权益(你不放弃你没办法申诉)
这真的是好的吗?
※ 编辑: o311859 来自: 36.229.32.163 (04/08 09:59)
7F:嘘 depravity:除非业者偷懒且承办人同意 不然你和解书上也要写上那= = 04/08 09:51
8F:→ depravity:申诉 目地是和解取得赔偿 不是让她被罚 那张单子没这效 04/08 09:51
你真的没搞清楚我说的重点
我说的是
"一开始即变相要求民众必须放弃掉部分个资的法律权益"
这样真的好吗?
结果你整个跳过
直接说到和解
我个人是觉得你在避重就轻
※ 编辑: o311859 来自: 36.229.32.163 (04/08 10:01)
9F:→ depravity:如果那是必然的结果 有差吗? 而且还是建立在 04/08 10:24
10F:→ depravity:你对政府的不信任上 错误的假设前提 我不过导回正确的 04/08 10:25
11F:→ depravity:你要检举逃漏税 违反公平交易法 还要检付证明身分的资料 04/08 10:26
你还是没搞清楚我在说什麽?
我从来都没说不提供正确资料
而是
你提供资料的同时 是否能够保有一定应有的隐私
你举的例子大错特错
如果你检举逃漏税
政府做的是核实对方是否真有逃漏税的情事
而不是发函给对方 说这个某某某检举你逃漏税
你们X月X号 请过来谈一谈
检举逃漏税 和 消费纠纷申诉根本就是两回事
性质根本不同 我真不知道你怎麽可以想到一起
还有 最好那是必然的结果
难道和解就一定成功?
对方一定会来吗?
来了双方都真的有共同意见吗?
如果消费者和商家有互信互赖的基础
哪还会有人去找消保会 早就私下桥好了 不是吗?
这又不是办家家 哪有什麽必然的结果
在不确定对方是什麽人的前提下
你看到那个备注 真的还很相信政府吗?(你把你个资的法律权益都还给政府了)
如果政府是为人民着想 那又为何不能多给老百姓一点安全感?
※ 编辑: o311859 来自: 36.229.32.163 (04/08 10:37)
12F:→ depravity:检附身分的必要性在 乱报有刑责 = = 04/08 10:27
13F:→ depravity:更正一下 是可能有刑责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 04/08 10:29
检举都必须要"实名"
我从没说这点不对
既然你很愿意分享你的意见
我就问你一句 你觉得那条备注对还是不对?
※ 编辑: o311859 来自: 36.229.32.163 (04/08 10:40)
14F:→ depravity:你去过现场吗? 第一步骤就是核对资料 你不填怎麽核 = = 04/08 11:54
你核对资料主要是确认是当事人本人或代理人本人有亲自前来
这和我说的没有冲突阿
我从来都没说过
不给政府资料
你干嘛一直鬼打墙?
我问你的问题 可以请你正面回答吗?
15F:嘘 depravity:另外 没问你的没再问题的资料 是不提供给对方的 04/08 11:56
16F:→ depravity:我说你的前提假设错误 是哪没有要提供 你假设提供 04/08 11:57
17F:→ depravity:那些资料是中华民国政府要知道她替了哪个国民服务 = = 04/08 12:01
我真的不知道你到底是在回些什麽?
我简单的说好了
1.资料的确该提供
你要申诉就该把你的基本资料、联络资料等等都给填好
就像该表上所列的一样
2.但你所填写的资料政府同时也该予以保护,但是在备注上却有
「如未勾选,视同授权承办机关迳行处理, 申请人无异议。」
这样的字句。
我想我的意思可以更白话的来说
1.找政府申诉提供资料给政府是应该的。
2.但政府是否能够把消费者的资料转知被投诉厂商应经消费者同意。
可政府备注第二项有说「依照消费争议申诉之处理程序,本资料将提供企业经营者」
请你看清楚
而「如未勾选,视同授权承办机关迳行处理, 申请人无异议。」这句之前
你可以看到,你没办法勾选你的地址、生日、身分证字号
如果政府在行文厂商时
把这些资料给发了出去
然後对方又是不肖厂商
我问你 你怎麽办?
不是每个消费者都有那种精神玩尔虞我诈的游戏的。
你说我假设错误
那这条备注又何必写的那麽引人遐想?
甚至可以露骨一点说
万一哪天承办人泄漏资料了
这就是他们的保命符
※ 编辑: o311859 来自: 36.229.33.210 (04/08 13:10)
18F:→ sindyevil:你个资不给对方,对方怎样整理资料进行攻防? 04/08 13:18
19F:→ sindyevil:消费者是有权利要求对方处理没错,但是得背负一定的义务 04/08 13:19
20F:→ sindyevil:时间/资料/心力等,有消费纷争时,消费者不然是全面输家, 04/08 13:19
21F:→ sindyevil:还有,原文的最後句,民事纷争跟警方没有关系. 04/08 13:20
不好意思
可能要请你看清楚
该文後半段是六句模拟对话
你说的是该对话的第六句 如果你单指第六句当然会有问题
但是请你整个看看那六条对话 你就知道我说的"法律"是指什麽了
我不可能每说一句话就都分别定义每个字、每个词
而且这是模拟对话 不是法庭上的攻防
如果是因为我没有把对话中的字词界定的很清楚而让你误会了
那我很抱歉
再来就是说
你所说的攻防
应该和消费者的生日、身分证字号、地址没什麽关系吧?
其实这和我说的应该也没啥关系才对
如果厂商自认没错
他较可能需要的
是查清到底是哪一笔交易引起了纠纷
还有消费者和消保会所反映的纷争点在哪
再来是从交易的过程、事实上来厘清这到底是什麽事
这一切的一切
知道或不知道「消费者的生日、身分证字号、地址...」等身家资料似乎都无关
如果厂商要知道上述的消费者背景资料才能"攻防"
那是要找徵信社跟踪消费者
看他有没把柄或者如何吗?
你说的的确没错
但是还是和我说的重点没有相关
※ 编辑: o311859 来自: 36.229.33.210 (04/08 13:34)
22F:→ depravity:别忘了 厂商自认没错还有一个选择 告消费者 XD 04/08 13:53
请你要回文的话
就先回答我的那个问题 你觉得那条备注对还是不对?
我回应你很多问题了
但你不至於连我一个问题都不回吧?
如果是消费者到处和人说
或到网上散布某厂商是黑店、奸商、贩售不良品......
因此被告 那还真的是纯粹民事的问题
但是如果是因为消费者找行政院消保会"提出申诉"
结果被告???
那还要消保会干嘛......我真的觉得你是来乱的
※ 编辑: o311859 来自: 36.229.33.210 (04/08 14:18)
23F:→ sindyevil:攻防喔,人家厂商客户很多,他不用先了解下交易模式吗? 04/08 14:58
24F:→ sindyevil:是哪笔订单?是哪个环节出问题,供应链?理货到运输? 04/08 14:59
25F:→ sindyevil:然後就因为消费者的一个申请书就莫名其妙找人过去被骂, 04/08 14:59
26F:→ sindyevil:如果厂商可以厘清哪位顾客出了问题,他就可以先自省评估. 04/08 15:00
27F:嘘 depravity:从我对认为你假设前提错误很明显可以看出我对那条理解 04/08 15:00
28F:→ depravity:和你不同 XD 04/08 15:00
29F:→ depravity:我有回你问题只是你不接受而已 04/08 15:01
30F:→ sindyevil:免得消费者认为厂商没做功课(谜:没诚意?)浪费彼此时间. 04/08 15:01
31F:→ sindyevil:一般而言,鲜有厂商吃饱没事干浪费金钱在一开就徵信的. 04/08 15:02
32F:嘘 depravity:那个备注就是说 市话 手机 MAIL 你不选 就随她给的意思 04/08 15:03
33F:→ depravity:你觉得很模糊 那请你去找本法学绪论的书看吧 04/08 15:04
34F:→ depravity:里面会有各种解释方法 教你怎麽看条文 = = 04/08 15:04
我觉得
在我找法学绪论以前
你是不是要先找本国语字典看看??
那段全文是:
依照消费争议申诉之处理程序,本资料将提供企业经营者,俾其知悉消费者之申诉事由与
请求事项,以利受理机关程序之进行或企业经营者得妥处消费争议,台端如有不便提供之
资料内容,请於後列选项勾选:市内电话 行动电话 电子邮件,如未勾选,视同授权承
办机关迳行处理, 申请人无异议。
"依照消费争议申诉之处理程序":
照我们这里处理消费争议的时处理的流程。
"本资料":
也即是你提供的申诉书为主体的这些资料。
"将提供企业经营者":
会给予你要申诉的商家或者说相对人。
"俾其知悉消费者之申诉事由与请求事项":
让商家或者说相对人知道你有向政府申诉、你申诉的内容、你对本次申诉,
希望厂商的回应。
"以利受理机关程序之进行或企业经营者得妥处消费争议":
方便政府机关程序的进行或商家、相对人来处理消费争议。
"台端如有不便提供之资料内容":
「你申诉书上填写的资料,如果有不方便告知商家或者说相对人的。」
"请於後列选项勾选":
请用打勾的方式标记出来。
(那三个选项我略过)
"如未勾选,视同授权承办机关迳行处理, 申请人无异议。":
如果没有用打勾的方式标记出来,那你所填写的这些资料,
就视同授权给承办机关决定是否告知商家、相对人,
消费者对此不得再有异议。
------------------------------------------------------
你所能选择要给商家、相对人的只有三项
除此之外呢?那张表还要你填很多资料,不是只有要填个姓名电话而已喔
你真的有看过那张表吗?
※ 编辑: o311859 来自: 36.229.33.210 (04/08 15:29)
35F:嘘 depravity:另外地址必填是因为规定所有公文都要记副本给你 04/08 15:16
我从来没说过不写地址或者其他任何资料
我只说给政府的资料,政府应该对该资料的隐私有所保护
36F:→ depravity:其他选填用途是"为利协商之进行及主管机关就争议事件建 04/08 15:17
37F:→ depravity:立统计与分析"你不填就是都透过消保单位公文往来 04/08 15:18
38F:→ depravity:别忘了 那三样你可以不写的 = = 04/08 15:19
我要说的是那三项以外的
你是阅读有困难吗?
39F:嘘 depravity:至少以台北市来说 是这样 不写就是一堆信件往来 04/08 15:21
40F:→ depravity:一开始我都懒得填的後来觉得这样很浪费才开始填手机 XD 04/08 15:22
41F:嘘 depravity:我申诉次数超过3位数了 XD 04/08 15:34
你是嘘到有完没完?
就算我对你就算态度算不上多和善好了,
但你的意见我至少也有回应,
你的那个嘘真的看得很碍眼。
还是你故意嘘文在钓鱼?
想这样子让我火大骂你?
好让你跟哪个单位申诉?
※ 编辑: o311859 来自: 36.229.33.210 (04/08 15:45)
42F:→ depravity:叫你找法绪是因为 解读方式和中文不完全一样 04/08 15:35
43F:→ depravity:不然有让考律师资格限制系所怎麽会没有中文系 04/08 15:35
44F:嘘 depravity:不然 你把那页印出来去有免费律师的公所问 04/08 15:38
45F:→ depravity:要怎麽解释好了 = = 04/08 15:39
46F:→ depravity:真有问题早被吃饱没事做的团体拿出来攻击了 04/08 15:40
47F:→ depravity:哪轮的到你 = = 04/08 15:40
你的意思就是其他人无感
我觉得有问题
难道我就不能提出吗?
就因为前人无感
所以後人提出就是错的?不合理的?
※ 编辑: o311859 来自: 36.229.33.210 (04/08 15:53)
48F:嘘 depravity:我是指有专做这种事的人(律师) XD 04/08 15:55
49F:→ depravity:且不是其他人无感 而是你根本误解那些字 = = 04/08 15:57
50F:→ BluePlume:为什麽我解读起来觉得那句话不是原PO的意思。 04/09 00:10
51F:→ BluePlume:"如未勾选,视同授权承办机关迳行处理,申请人无异议" 04/09 00:12
52F:→ BluePlume:我觉得是你没勾选那三项,承办机关将不会主动和你联络後 04/09 00:15
53F:→ BluePlume:续的相关事项的感觉。 04/09 00:15
54F:→ BluePlume:也就是你的申诉将由承办机关迳行处理,不会再询问你。 04/09 00:22
55F:嘘 depravity:正常的 我解读也不是 XD 04/09 01:04
56F:嘘 cabin2501:身份证字号不会出去啦,但是地址姓名没办法 04/11 15:11
57F:→ cabin2501:消费争议处理方式基本上是先由企业做回覆给消费者 04/11 15:12
58F:→ cabin2501:没有地址电话你是要企业怎麽跟消费者回复? 04/11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