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khenaton (阿肯纳顿)
看板consumer
标题[问题] 亚太未续约却收到手机
时间Wed Dec 8 11:09:32 2010
前阵子因为亚太门号即将到期,因为不需要使用新手机
所以选择每月「月租费扣抵35元」的续约方案,已经跟客服人员确认完毕
隔天收到亚太传送的简讯,内容是确认我以「赠送手机」的方案完成续约
当下便致电客服人员再次确认,客服人员表示因为系统错误
所以才会发送这封简讯,我仍然是以「扣抵月租费」的方式续约
结果,又隔了一天
亚太用宅配寄了一只手机跟简配组合给我 = =
我又打电话给客服人员,他表示仍然是因为系统错误的问题才会出货
同时也承诺会派专车将手机取回
不过事发至今已经超过一个月,那支手机还是在我家囧
客服跟宅配都没有跟我联络要把手机取回的事情
让我感到很困扰
不知道上开情形是否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20条各项规定?视为亚太抛弃这支手机?
I、未经消费者要约而对之邮寄或投递之商品,消费者不负保管义务。
II、前项物品之寄送人,经消费者定相当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无法通
知者,视为抛弃其寄投之商品。虽未经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个月未经消
费者表示承诺,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III、消费者得请求偿还因寄送物所受之损害,及处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
若符合第20条之规定,我是否可以於寄存证信函通知亚太电信後将该手机「处理」掉?
谢谢大家看完,恳请解惑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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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30
1F:推 kaoru7568:这样是指 "不通知、放一个月以後就可以当亚太抛弃?" 12/08 12:05
2F:→ akhenaton:楼上可以说得详细一点吗?谢谢。 12/08 12:26
3F:推 Funny0905:意思是指就算你没有寄存证信函给亚太,只要收到商品一个 12/10 02:22
4F:→ Funny0905:月以後,视为寄件人无条件放弃寄送物(手机)的所有权,手 12/10 02:23
5F:→ Funny0905:机就变成无主物。 保险一点是你再打电话给客服,记下通 12/10 02:24
6F:→ Funny0905:话时间跟客服编号,这样就可以当做「通知」,寄存证信函 12/10 02:25
7F:→ Funny0905:也是很贵的。 12/10 02:25
8F:→ Funny0905:去电时可以顺便自行录音(全程),并表明取回手机的期限 12/10 02:26
9F:→ akhenaton:谢谢楼上解答,我应该还是会寄存证信函比较保险 12/10 09:06
10F:→ akhenaton:但亚太会不会以我是要「续约手机」所以不算未经承诺 12/10 09:07
11F:→ akhenaton:作为理由,而解释为并非未经消费者承诺呢?谢谢。 12/10 09:08
12F:推 depravity:还有国家通讯委员会可以给你用 12/10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