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号:)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厚片人买衣服遇到雷~~到底七天监赏期是什麽意思
时间Fri May 14 20:03:30 2010
按消保法第19条的规定
应是指不附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退回产品或以书面通知业者解除买卖契约。
但行使无条件退货解约权时,双方还是应负回复原状义务。
我刚上消保会的网站看了一下
并没有明确的函释说明运费有没有包含在19条的任何费用里面
印象中以前看消保会的判决函释汇编的时候
也没有点出这个问题的判决(可能金额都太小没人想上法院)
在没有明确的判决或函释支持不能用特约免除之前
个人会比较倾向能够用特约排除由卖家支付运费
再者 19条的不负担任何费用 所能涵摄的范围应该还是有所限制
否则如果七天内买家吃掉了半包的饼乾
针对那半包饼乾应该要由买家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却因为19条而免除 如此对於卖家太不利了
参考网页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071
※ 引述《nightpluie (夜雨)》之铭言:
: *这位卖家到底是在主张什麽?
: 消保法第十九条: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
: 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 下面又写;
: 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 *他所主张的施行细则第20条:
: 消费者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者,除当事人另有特约外,企业经营者应於通知到达後一个月内,至消费者之住所或营业所取回商品。
: 这里是规定消费者告知卖家後,卖家收取退货的「程序」,规定是卖家一个月内要去收回商品
: 除非另有特约(如邮寄)等,这里讲的特约是讲退货流程,绝对不是什麽可以另行约定...
: 你赢定了,拨打1950申诉,主管机关会发文请他依法照办;如果他不愿意做,就申请消费争议调解,调解他一定得出席;如果调解失败还可以申请第二次,一般卖家差不多到这里就自知理亏;就算最後最後要上法院,你也赢定了。
: 你一毛运费都不用出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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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