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u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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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某通讯行的裁罚
时间Wed May 5 13:50:12 2010
来源: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20100505发布的新闻稿
林田国际通讯公司行销电话门号,
以积极欺瞒或消极隐匿重要交易资讯之方式争取交易机会,
违反公平法第24条规定罚40万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於本(5)日第965次委员会议决议,
林田国际通讯有限公司(下称林田公司)
以积极欺瞒或消极隐匿重要交易资讯之方式,争取交易机会,
为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行为,违
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
除命其停止该项违法行为外,
并处新台币40万元罚锾。
据公平会调查,
林田公司为行销电话门号,以赠送免费手机及门号等理由,
故意欺瞒民众不使用该门号即不会产生任何费用,
或隐匿申办後须按月缴交月租费或限制解约期限等重要交易资讯;
另为诱使民众缴交相关证件,
林田公司行销人员并声称该公司收取民众双证件影本,
仅系作为赠送手机及门号之凭证,
或为避免公司员工监守自盗行为之确认;
其後林田公司行政人员虽以电话再次向民众确认申办作业,
惟仍未向民众详述优惠专案之详细内容及费用。
公平会最後表示,
林田公司以积极欺瞒或消极隐匿关於使用电信服务之价格、
使用该服务之限制条件等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重要交易资讯之方式,
争取交易机会之行为,
相关争议案件至少发生70件以上,
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之民众遍及各县市,尚非单一非经常性交易纠纷,
亦有影响将来潜在多数受害者效果之虞,
为足以影响市场交易秩序之欺罔行为,
核属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
公平会经审酌林田公司的违法动机、危害程度、违法情节、
营业规模及违法後态度等情状,依公平交易法第41条前段规定,
命其停止违法行为,作成前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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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oura:一般交易纷争公平会偶尔也会出手,不过要 05/05 13:56
2F:→ roura:「非单一非经常性交易纠纷」、「将来潜在多数受害,足以影响 05/05 13:57
3F:→ roura:市场交易秩序。」 05/05 13:58
4F:→ roura:所以遇到事情还是要去积极申诉争取,不然每个案子都会被说 05/05 13:59
5F:→ roura:成只是个案。 05/05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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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推 davidlhs:大快人心 yes! 05/05 16:39
8F:推 ivysky:不知各地的消保申诉案有没有做汇整统计? 05/05 19:38
9F:→ ivysky:同一企业的分行,因"个案"分散在不同县市,没闹大,看不出来? 05/05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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