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七天之内退换货需要自行负担运费吗?
时间Mon Mar 29 00:01:34 2010
※ 引述《JeffyLiaw (一切都不重要了)》之铭言:
: ※ 引述《migo1219 (我是小咪锅)》之铭言:
: : 版主大大 不要骂我 >"<
: : 我真的很想知道这个问题 有谁可以回答我阿 拜托拜托 :)
: 当然是自行负担。
: 首先,在一般的情况下,契约成立後,除非有法定理由(瑕疵、
: 给付迟延…)、或者经当事人约定的理由(电视机必须在三月底
: 前送货,否则我可以解除契约),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
: 片面解除契约。
: 而消保法所谓的「七天监赏期」,本质上是授与消费者一个「无
: 条件解约权」,消费者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解除与企业经营
: 者之间的契约。
: 契约解除後,双方互负「回复原状」的义务;厂商的义务,是把
: 钱退还给你、你的义务,是把货还给厂商。
: 所以就像,厂商把钱汇给你,不能跟你索取十八元的转帐费用、
: 或信用卡冲抵帐的费用,因为这是厂商履行他的「回复原状」的
: 义务的必要开支,他要自己吃下来;至於消费者这边,既然也有
: 回复原状(把货品还给厂商)的义务,则为了履行这个义务的必
: 要开支,就必须要由消费者负担了。
原文章似乎所不妥。
如果系属消保法中之特种买卖,依照消保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消费者得再收受货物後隔日零时起算七日犹豫期,用书面通知或退
回商品之方式,无庸负担理由及费用解除双方买卖契约,所谓解约
确系如原文所述双方互负民法第二五九条之回复原状义务,惟同法
施行细则第十八及十九条有稍作区分:
一、如果系退回商品者,条文仅规定需在七日法定不变期间内为之
,但并无写明费用由何人负担。
二、但若参酌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意旨,书面通知解约都系要求企业
经营者自行取回商品,且母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写明「无庸负担
任何费用或价款」,即可推知若消费者系用退回商品方式解约
者,无庸对运费部分支出,否则有违消保法第十九条立法本意
。
退万步言,倘若允许业者可以针对退回商品部分收取运费,则业者
可能利用「运费」之名义,巧收手续费,则实然与消保法当初为保
障弱势消费者於特种买卖契约得享有之权利受到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消费者於消保法中之特种卖卖之七日犹豫期解除买卖契
约,无论用书面通知或退回商品之方式解约,均无庸说明理由及负
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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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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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9.26
1F:推 obluda:十分感谢 难怪我觉得超奇怪的 跟物流费的case抵触 03/29 00:03
2F:推 roura:感谢,我会再浏灠一下旧文有没有需要增删。 03/29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