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hew (eshew)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建议] 新加坡法律来了
时间Sat Jul 4 20:50:21 2009
※ 引述《kuma0326 (kuma)》之铭言:
: 新加坡一些常见的法律整理
: http://www.singaporelaw.sg/content/LegalTopicsChi.html
: DELL 这个案子适用的可能有
: 合同法
: 国内货物买卖法?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过失侵权法
: 还有这个连结没有的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
: 有没有强者要研究一下?
感谢大大的提供,以下我针对连结里"合同法"(台湾称契约法)的部分
以我的观点,提出我的看法
我想,最坏就是适用星国法了
但看了一下有关要约承诺的内容,其实跟台湾教科书大同小异(几乎一样)
这让我稍微镇静一些
1.一个要约即是“要约人”发出的一项允诺或其他形式的自愿意思表示,表明经“
受要约人”无条件承诺某些确定的条款,“要约人”即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字面上看来,跟台湾一样
2. 一个特定的表述是否构成要约有赖于表述的意旨。要约必须具有受拘束的意旨
。如果某人只是引诱他人作出要约,或者只是询问情况,而并没有受拘束的意旨,那他或
她最多只是在作出要约邀请。按照客观标准,如果某人的表述(或者行为)致使一个通情
达理的人相信发出要约者具有在该要约被承诺后接受拘束的意旨,则即使该人实际上没有
此种意旨,他也被认为是发出了一项要约。
字面上看来,跟台湾一样,只是台湾说的"要约引诱",她们称要约邀请
3. 要约在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回,只要由要约人亲自或者通过其他可信的渠道
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对要约的拒绝导致要约失效,这包括发出反要约或者改变原
要约的条款。如要约对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则该要约在合理时间之后失效。这种情况
到底何所指,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分析。如果要约人死亡且此事实已为受要约
人知晓,则要约就不能够被后者接受。任何一方死亡的事实,即使不为他方知晓,
也会导致任何具有人身因素的要约消灭。
跟台湾民法不同的是,台湾要约之撤回要先於或与要约同时达到,并非承诺前皆可撤回
但这与本案无涉
4.受要约人对要约条款无条件和无保留的同意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同意可由言语
或行为来表示,但除非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缄默不能被认为是同意。
这也与本案无太大关连,字面上也与台湾同
5.一个总的原则是承诺应该被通知到要约人,但如果承诺是通过邮寄方式且此种方式被认为
是或者明确或者默示地许可的,则构成一项例外。这个例外被称为“投邮承诺规则”,它
规定承诺信一经付邮,无论要约人是否实际上收到,承诺均告生效。
与台湾采行到达主义为原则同,台湾例外采发信主义者参见公司法
就是说订购单到达戴尔手里就成立买卖了
6. 电子交易法》(Cap 88, 1999年修正)阐明,电子记录可用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表述
要约或者对要约的承诺(见第11条),但是这不适用于对遗嘱、流通票据、债券、委
托声明或授权书、不动产合同以及所有权凭证(见第4(11)条)等文件的书面或签字
要求。
这个我没有看到台湾有类似条文,但表面上这条对消费者没有不利处
等等有个饭局,回来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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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211.167
1F:推 aaarobbie:为什麽要看到新加坡法律去?台湾买的,台湾也有dell 07/04 21:15
2F:→ aaarobbie:为什麽会看到新加坡的去咧? 07/04 21:15
3F:→ eshew:他约款里说法院要以星国法律来判ˊ ˋ 07/04 21:16
4F:→ eshew:在台湾法院起诉也是要用星国法ˊ ˋ 07/04 21:18
5F:→ eshew:我一直在找转回台湾法律的方法,目前有点吃力 07/04 21:19
6F:→ Clow:e大...你去看一下我发的文吧,DELL网页上写的很有趣 07/04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