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hew (eshew)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恐怖了
时间Sat Jul 4 19:57:32 2009
※ 引述《Lambert (隼)》之铭言:
分公司的当事人能力我不争执,
但我想解决的是准据法的问题
: 分公司在诉讼法上,就其业务范围内之事项有涉讼时,实务上有赋予当事人能力。
: 40年台上字第39号、40年台上字第105号
: 分公司系总公司分设之独立机构,就其业务范围内之事项涉讼时,自有当
: 事人能力。
: 66年台上字第3470号
: 分公司为受本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并无独立之财产,为谋诉讼上便利,
: 现行判例虽从宽认分公司就其业务范围内之事项涉讼,有当事人能力...。
: 所以可以在台湾对dell分公司来为起诉,这点应该是ok的。
: 关於适用的法律方面,依照涉外民事适用法第六条第一项【依当事人之意思】定
: 其应适用之法律。
: 若按照dell线上政策第十三条︰本约定条款条件应以新加坡法律为准据法,
: 并遵守该法律而为解释。
我的看法
我想先解决的问题是,
是我们在审查这个准据法约款的有效性时,究竟应该用
哪一国法?
至於是否依该条文而适用星国法律,是我们在决定依哪国法律判定该条款有效後,
得出来的结论
消费者对该条款为合意的同时,消费者的承诺地在台湾,戴尔的IP在星国,
总公司是荷兰商,以涉外民事法第六条第二项该条款的要约地是在星国或荷兰?
假设我们将IP位址只当作一个电脑程式运作,那麽实际台湾地区支配程式运作的
地方到底是荷兰还是台湾分公司?
假设我们把实际支配程式运作的地方当作要约发生地,是不是能找到蛛丝马迹
能证明台湾分公司是管理程式的"总公司机关",
从而学理上机关之行为等
同本人之行为,我们把要约发出地解释为台湾?
若可以,那麽是否有机会能够以台湾消保法来检视这个准据法约款的有效性?
这是我所欲解决的问题
: 在下单的时候
: 有勾选 我同意接受戴尔销售条款与条件,才能继续的填单子。
: 如果勾选不同意 会出现-->如果要继续购物,请检阅并同意戴尔的「销售条款与条件」,
: 按下 [同意] 表示您接受该条款。
: 所以,当事人之合意应该是有的。
: 故台湾的法院必须要以新加坡的法律来裁判之。
: 至於用外国法来裁判会不会对我们产生不利,
: 依涉外民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依本法适用外国法时,如其规定有背於中华民国
: 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
: 假使法院依新加坡法律,依具体个案判断所下的裁判,其结果有背於中华民国公共秩序
: 或善良风俗,就不适用之。
: 至於会不会跟消保法第十二条有关,我想这边或许是可以在有无违背公共秩序或
: 善良风俗的范围内来讨论之。
: 以上为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
: ※ 引述《eshew (eshew)》之铭言:
: : 准据法那个还是侨不拢
: : 假设无效好了
: : 依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六条第二项
: : 要依行为地法
: : 行为地不同者,依要约通知地为行为地
: : 承诺人不知其发要约通知地时
: : 以要约人住所地视为行为地
: : 假设大家都不知道结帐程序的网站IP位址从哪发来好了
: : 那就会适用邀约人住所地那一段法条
: : 糗了,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格的话
: : 总公司又是荷兰商,公司在荷兰
: : 那不就适用荷兰法?
: : 那不就台湾法院要用荷兰法判
: : 我这样推对吗?起诉状不就要从头忙起.......
: : 是的话,ceres1209大的支付命令要不要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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